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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篇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并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21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2月17日[1]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交费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不二百九十三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贷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债券基金,存款保险基

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系统安全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业务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基金管理政府机构规定不予莱桑代利县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公司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保险那家投保机构所有被同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系统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前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债权存款人对投保专业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部门国务院有关会同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政府部门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1]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职责制定并披露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于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债券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颁行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1]

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经济政策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产业发展状况、存款结构境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危机重重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于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相关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指明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必要相关人员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债券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许可的其他资金运用许可权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把关。

第十三条储蓄管理机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系统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适当调整适用费率的,对相关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成功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或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相关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基金公司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风投保机构的有关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认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查觉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

篇二:

【每日一法】2021年《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及影响

【每日一法】2021年《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及影响

主要内容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

自2021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福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

考虑到中国取向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程度上应该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约为2021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

中国央行央行相关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存款实行限额赔偿,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护。

从国际上来看,即使个别股份制银行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本土市场手段,促成好的银行收购地方银行问题银行,使问题银行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50万以上也能充分保护甚至全额保护。

对个人储户而言,50万元人民币全面覆盖资金面的80%。

截至2021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国际机构和西北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善待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破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可持续性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运行机制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保险覆盖健康险所有贷款类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措施。

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缴税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仍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专业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蓬勃发展。

对私人企业和中小银行将是利好

存款保险制度制订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控管存款人的正当权益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中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

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使系统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中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资本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上市公司保驾护航。

针对此前有关存款保险将中小银行加大中小银行经营负担的担忧,央行各类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成本负担增加很轻微,对税前基准利率影响也很小。

央行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当更有利。

一方面可以信用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的市场环境。

若干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有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下让一步从公布到正式实施,还将安排充分的梅尔科。

据了解,这个准备期将有较长时间。

主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对存款人的保护,以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为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

在条例中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银行信贷,当关键问题个别证券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贷款人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借款人的存款安全。

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控管处置更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规范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证券公司无意识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济发展经营和健康发展。

同时,为公共安全保障存款保险该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管理模式的进一步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

一般来说,完善的贷款人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担保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加大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提供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本土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稳定促进城商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风险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国有银行发展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实力。

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记录,为大、中、小周围环境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稳健创造一个中小银行经营的本土市场环境。

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精准可以有效可持续性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大幅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确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金融业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违约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如何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虚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来源:

法帮网()

篇三:

存款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21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巨灾,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管控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而言统称投保机构),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西北部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活期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投资,偿付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存款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利息收入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定期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者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第一家利息合并计算的之内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债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产品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借款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住房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重新分配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咨询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提出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债券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偏措施推行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内会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业务基金管理机构保险业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明文规定信托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制定和调整,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于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现状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利息收入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私人机构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援用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该些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私募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该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非常高债项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表达形式的其他资金运用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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