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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创新批判

司法理念创新批判

一、旧法观点的表现

关于旧法观点,当时党和国家法制战线的很多领导人以及法学家们都作了理论概括。

彭真指出:

“旧法观点就是从北洋军阀到国民党基本上一脉相传的、统治人民的反动的法律观点。

”6沿此进路,有人作了更具体的描述:

旧法观点是国民党反动派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的法律观点,包括反动统治者所遗留的反人民的整套法律制度,从法律的思想体系到司法的组织制度以及很多统治、压制人民的方法和作风。

7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旧法观点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在司法和法学教育领域影响广泛而深刻。

(一)旧法观点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旧法观点在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事实认定,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影响很大。

1.“法律超阶级、超政治论”。

具有旧法观点的人,违反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用敌我不分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既往不究”等谬论来为人民的敌人服务。

在土地改革中,有的司法人员把地主和农民同样看待,采取了不分敌我的“一视同仁”态度,使地主在法庭上趾高气扬,狡赖诡辩;而农民在讲话时反而受到限制。

皖北某县某区人民法庭分庭在开庭审判时,严格宣布所谓“庭规”十二条,吓得农民不敢讲话,地主们却侃侃而谈。

这些司法人员不懂得人民法庭就是要保障农民有秩序地实行反封建的斗争,镇压地主的反抗,因而他们在实际上支持了地主。

杭州市群众三次检举汉奸特务分子徐双林,人民法院却以“被告犯罪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为理由,认为“已失时效”,而不予判罪。

8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很多旧司法人员,在革命暴风雨时期,对那些作恶多端、人民痛恨入骨的敌人,却以旧法观点来曲解政策、法令,片面强调什么“未遂”、“时效”、“反革命是执行上级命令的职务上的行为”等等,有意无意地为反革命分子开脱。

对待不法资本家时,很多旧司法人员也是以“契约关系”、“自由意志”、“私行为”、“私权关系”等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旧民法上的概念来处理案件,而根本不谈革命法制,不顾及劳动人民和国家公共的利益。

9

2.“旧法可用论”。

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不懂得人民的法律与反动的旧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懂得从表现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意志的反动的国民党旧法律中是不可能吸取任何东西来为人民司法工作服务的。

因而就混淆了新旧法律界限,不知不觉地做了旧法的俘虏。

10有的人甚至把历代封建王朝以至国民党的各种压迫人民的反动法律看作中国法律的正统,奉为圭臬。

他们看不见也看不起人民的法统,看不见也看不起人民从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新法律,而硬说新中国“无可司之法”。

11

3.“司法独立论”。

具有旧法观点的人,热衷于脱离政治的所谓“司法独立”,他们不要政治领导,向政治“闹独立性”。

12他们把资产阶级所谓“三权鼎立”的“司法独立”搬了过来,不适时宜地片面强调司法机关的垂直系统,认为县、市长兼任法院院长违反了“司法独立”的精神;院长掌握案件的判处,侵犯了审判员的权力。

还有的人认为镇压反革命既是司法工作,就不应由军法处办,否则就会“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脱离群众运动,脱离中心工作,孤立办案,认为“搞运动不是法院的事”,“走群众路线办案有时对,有时就不见得”;认为走群众路线是一般工作的路线和方法,而不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路线和方法;有人竟至提出所谓“司法路线”来和群众路线相对立。

这样,有些法院就脱离了群众,脱离了政治,脱离了党政机关的领导,在半空孤悬起来。

13

4.“程序至上论”。

搬用国民党束缚人民群众的反动旧司法程序,不问案件内容如何,只要不合程序,一律驳回;于是说“没有诉状,就无法受理”。

在发现下级审判错误而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就根据“法律上原则”,“一事不再理”,明知道案子的经过详情及其严重水准,也“不告不理”;当刑事中涉及民事或民事涉及刑事,甚至由此发现反革命事件时,也必须“另行起诉”,“另案处理”,否则,即置之不理。

14为了维持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法院即使发现案子判错了,也不能改。

15

5.“法律技术论”。

受旧法观点影响的人,是把法律当作与政治对立的“专门知识”、“独行技术”来看待的,因而片面夸大法律的技术性,称“不学旧法就不能立新法”,“不懂旧法就不能懂新法”,甚至认为“人民政府没有几个懂法律的”,以此来自诩“专家”,抬高身价。

16有些司法部门的老干部(包括一部分领导干部)和新的知识分子干部,也在不同水准上受到旧法观点的影响,无原则地倚重那些未经彻底思想改造的旧司法人员,认为他们熟悉业务;而对工农出身的干部则不重视,认为他们不懂业务。

17

6.旧司法作风。

严格说来,旧司法作风有别于旧法观点,但两者联系非常紧密,大致也可将其归入旧法观点的范畴。

1952年6月24日,彭真同志对旧司法作风作了描述:

“就是脱离群众、关起门来办公事的衙门作风。

旧法院的法官问案的时候,往往用绝大多数时间咬文嚼字,写些并不真正根据案情、也不严格以法律作准绳的判决书,据说有些审判人员写判决书的时间比办案的时间还长。

他们根本不考虑如何给群众解决问题,根本没有群众观点,更谈不到走群众路线。

这种作风现在还在我们一些法院里存有着。

有些案子本来是一点小事情,面对当事人,三言两语就能够解决,他们却一次次地传,一堂堂地问,拖很长时间,搞了很多没有必要的繁琐程序。

”18

(二)旧法观点在法学教育领域的体现

旧法观点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同时在法学教育方面也有着很大影响。

北京大学等四校政法学系教授对教学工作中存有的旧法观点作了自我批判:

解放初期,我们虽然坚决拥护党和政府废除国民党“六法”的决定,并且在政法课程中废除了相关“六法”的部分,但是我们没理解到“六法”的废除并不等于旧法观点的肃清,更没理解到旧法观点对我们毒害的严重。

三年来,一直受着旧法观点的支配,理论脱离实际,是教条主义的,不能满足学生要求和国家需要,甚至还有意无意地用自己的旧法观点直接毒害学生,也等于危害了人民的政法工作。

19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政法教育工作者全体学员———全国各大学政法学系教师58人给《人民日报》去函,对当时法学教学内容和方法方面存有的旧法观点实行揭露:

诉讼法教师对“三段论法的判决”———主文、事实、理由的一套仍然津津有味;商事法教师把票据法认为是“世界性”的法律,而依据旧法条文讲解;刑法教材中还有不分敌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谬论;讲授惩治反革命条例时强调“不究既往”;民法还讲什么离开新民主主义政策的绝对的“契约自由原理”,甚至以日本法西斯分子我妻荣所著的民法教本为参考教材;有的则披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外衣,以“比较批判”为名,向学生灌输资产阶级的反动法学理论;更有很多人用旧法观点从形式上来看待现行政策法令。

这类反动的旧法理论,在教学中或多或少地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甚至在某些课程中占着统治地位。

20因为法学院系的学生是未来的、预备的法官,所以,旧法观点在法学教育的影响,实际上是它在司法领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二、旧法观点的危害

旧法观点的主要危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失控,即“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司法工作,把它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刀把子”。

毛泽东在1949年7月1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

“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

”“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

对于敌对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

”21司法是重要的专政工具,如果不牢固地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那么,这些“刀把子”就会被敌人夺去,就会变质,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无产阶级政权即有被颠覆的可能。

建国初期,因为司法干部短缺,司法机关吸收了一小部分旧的司法人员。

在“三反”中发现旧司法人员的问题是“极为复杂与严重的”,“多数是很少进步的,甚至有些还是反动的”。

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并且早已宣布废除了的国民党的旧法律,在全国各地的很多人民法院里,仍被一些旧司法人员奉为至宝,并以之来抗拒和篡改革命法制。

22司法改革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28000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6000名,约占总人数的22%,他们绝大多数充任审判工作;特别是很多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政治上和组织上严重不纯。

国民党法院贪赃枉法的丑恶作风,被这批人带进人民法院中。

据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市法院和苏南全区统计,在法院系统的贪污分子中有59.52%是旧司法人员,而在全体旧司法人员中有50.09%有贪污行为。

他们包庇反革命分子,包庇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宽纵罪犯、欺诈群众、吸毒贩毒、奸淫妇女等,在人民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此外,旧司法人员中还有很多存有着严重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在处理案件时,没有革命立场和群众观点,敌我不分,按旧法判案,有推拖作风,在办案中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中有些老干部在思想上被旧司法人员、旧法观点所俘虏与侵蚀,甚而堕落蜕化。

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负责人阶级立场模糊,旧法观点浓厚,对旧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和旧法观点的危害性毫无警觉。

甚至有一法院竟让一个反革命分子作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总结,让一个有三个老婆的旧司法人员主持宣传婚姻法。

还有一些人民法院的老干部虽然自己并未学过旧法,但对人民司法建设有很大的盲目性,误以为旧司法人员是“专家”、“懂业务”,甚至要他们带徒弟,号召青年干部向他们学习,过高地估计这些旧司法人员的作用。

加之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领导不够,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抓得不够紧,致使一些人民法院未能获得改造,不能真正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

因为上述情况,致使很多人民法院在历次的群众运动中,未能积极地为国家的中心政治任务服务,孤立办案,脱离群众,以致年年清案,年年积案。

所以,群众很不满意,特别是对那些腐烂不堪的旧法观点和作风占主导的人民法院,群众已有愤怨,甚至指责为“伪法院”,有的说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

23时任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斐然曾对自己所受旧法观点的负面影响作了检讨:

“在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中,不但用了旧法,而且宣传了旧法,并重用了旧司法人员,把人民革命胜利所夺取过来的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刀把子交给了不可靠的人,甚至交给了敌人。

”24如果司法权的行使受旧法观点支配,也就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会被敌人夺去,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就可能被推翻。

还有人将旧法观点的具体危害概括为“四帮”、“五不”。

“四帮”是:

(1)协助反革命危害人民;

(2)协助地主压迫农民;(3)协助不法资本家压迫工人;(4)协助违法分子开脱罪责。

“五不”是:

(1)不理:

强调不合司法程序,不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

(2)不传:

虽然理了,但又延续很久,不发传票;(3)不问:

当事人传来了又拖延不问;(4)不判:

问了以后也许久不判;(5)不行:

判后又不执行。

25当时的媒体也披露了司法工作因为旧法观点的影响,而使人民利益遭受侵害的很多事例。

26上述情况都说明,旧法观点对司法工作危害甚深,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威胁到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必须彻底地予以批判和清除。

三、旧法观点的清除

司法观点决定着裁判行为,旧法观点势必对人民司法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彭真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彻底批判与肃清旧法观点,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不批判不丢掉旧法观点,那就很危险,是不利于革命,不利于人民大众的”。

27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的存有,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还有一些混入人民司法机关中的反革命分子没有肃清。

二是有一部分人虽然已经参加革命,但中旧法观点的毒太深,旧法观点在他们脑子里已经成为比较凝固的东西,他们自己没有加以系统地批判,我们又没有来得及系统地实行批判,于是他们就继续沿用甚至传播这些毒素。

三是有一部分老干部和青年知识分子虽然没有学过旧法,也没做过旧司法工作,但思想上缺乏抗毒素,当了旧法观点的俘虏。

28针对前两种情况,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通过组织整顿的方式,将司法队伍中的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对后一种情况来说,理应增强思想教育,排除他们头脑中的旧法观点。

(一)旧司法人员不得担任审判工作

1952年6月1日,董必武明确提出“旧司法人员不准担任法院审判工作”。

“三反运动中暴露出旧司法人员的罪恶很多,这批坏家伙当然能够清洗或惩办。

旧司法人员中纵有‘三反’过了关的,也不应再让他们担任审判工作,我们必须找较适当的人去接替,而使他们转业。

其中有政治上未发现问题,能担任审判工作者,亦应调离他原来工作的地点,到新地区去工作。

法院中的技术性的工作,是能够让旧司法人员做的,但他们的思想必须改造,也以调离他以前做过工作的地区为好。

”29“清除旧司法人员出司法机关,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严重问题。

人民革命胜利果实之一———人民的法律,是便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对敌斗争的武器,这种锐利的武器,不应操在不可信赖的人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

”30旧司法人员“过去长期学过、做过或教过旧法,旧法观点在他们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旧法观点理解问题和处理问题”。

31旧司法人员满脑子都充斥着旧法观点、沾染上浓厚的旧司法作风,其反动的法律观点很难彻底转变。

1952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司法改革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批示》对肃清旧法观点、做好法院组织整顿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

“各级人民法院机构的改造和反对旧法观点是相互联系的,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实行。

但肃清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乃是长期的思想斗争,而对法院的组织整顿,特别是清除那些坏的无可救药的旧司法人员,调换那些旧审检人员,代之以真正的革命工作者,则是能够在一次短期的运动中基本解决问题的。

所以这次司法改革运动,必须是从清算旧法观点入手,最后达到组织整顿之目的。

法院的改革不宜用改造一般旧人员的办法来逐步地改进和提升,而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组织办法,以彻底改变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处分。

对于法院中罪行重大且有民愤的坏分子,还须给以刑事处分,以严肃法纪,教育干部和群众。

但在组织处理中,必须严防草率从事,轻易开除的毛病,以免造成新的失业或难于转业安插。

所以,除了应受刑事处分者外,即使对于那些恶习较深的分子,也必须妥善安置,给以生活出路。

现在司法机关的旧人员,原则上由司法部门尽可能地留用,将原任审检工作的旧司法人员调做技术性的工作,将不宜做重要工作的调做次要工作。

其不能留在司法部门的,也必须经由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审查,或分配其他工作,或给以劳动就业机会,或资送还乡生产,务使各得其所。

”32

(二)所有司法人员都须思想改造

旧法观点不但在旧司法人员的思想中占据支配地位,在整个法院系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除了对于罪恶严重、必须依法给予应得的处分者外,对于没有罪恶或罪恶轻微的人,应以治病救人、欢迎改造的态度来实行这个思想斗争。

没有干过旧司法工作,没有学过旧法的司法工作者,同样会有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

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要自以为没有沾染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而关起门来,应该认真地检查、批判自己,以求得到更好的改造。

33在司法改革前,有些并未做过旧司法工作的同志也传染了旧法观点,就是因为缺乏理论学习,因而缺少识别水平。

例如,辽东省西安县人民法院虽然没有一个人做过旧司法工作,但受旧法观点的影响却很大。

34经过司法改革,旧法观点受到了极沉重的打击,但还没有被彻底肃清。

要彻底肃清旧法观点,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纯洁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就必须认真提升干部的理论水平;而增强对新民主主义各项政策的学习,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就是条文化了的政策。

只有完全熟悉和深刻地理解国家的政策,审判工作才可能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政治目的,才不会是盲目的。

35

总的说来,司法改革运动是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

“片面地强调思想教育而忽视组织整顿,对于那些违法乱纪和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分子不加清除,忽视人民司法机关应有的纯洁性,显然是不对的;反之,片面强调组织整顿而不理解思想改造是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把司法改革只看作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调整,显然也是不对的。

”36批判、肃清旧法观点,必须与司法机关的组织整顿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成效。

美国法学家夏皮罗也发现:

“在最初的革命时期,共产主义政权意识到如果建立职业化的法庭,那么必然会导致由革命前的法官任职并适用革命前的法律的法院模式。

”37就此来说,通过法院的组织整顿,是实现肃清旧法观点这个目的的重要手段。

四、新法观点的确立

各地根据中央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首先学习司法改革的相关文件,而后带头实行检讨,检查总结工作,从上到下,内外夹攻,集中地暴露并尖锐地批判了反动的旧法观点,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应该依靠什么人、对谁专政,应该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以及法律必须为政治服务的思想,从而进一步在司法工作中划清了敌我思想界限及新旧法律的思想界限,确定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新法观点的主要内容

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在对旧法观点实行批判、否定的基础上,也确立了一系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新法观点,形成了新的司法作风、审判方式。

1.方便群众诉讼。

在司法改革结束不久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指出:

“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

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使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

”38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很多法院采取了各种有效方法方便群众诉讼。

例如,河北省河间县人民法院设立的“问事处”,就是综合了“问事处”、“人民接待室”、“审判员值日制”、“简易法庭”的一揽子“邻街法庭”。

它既无门岗,也不要状子,还能够代书,群众来此询问、起诉,能得到即时处理。

问事处在调解案件时,群众能够参加旁听,让他们从中受到教育。

39

2.依靠群众办案。

谢觉哉早就指出:

“我们的法律是人民大众的,人民大众已在实际上掌握了。

法庭是人民的工具,法律是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掌握在自己手里,群众自己也必须执行。

”40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的支持和监督,必须吸引人民与司法机关一道来维护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并与一切犯罪行为实行斗争”。

41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有的法院采取了公开的当众审判新方式,建立公开审判制度,把法院所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除少数不便公开审判以外,绝大多数都放在临街法庭上公开审判。

群众能够自由到法庭旁听,并对审判员及其所审理的案件提出问题和意见。

42还有很多司法机关实行人民陪审制,保证人民群众能够选派自己的代表去参加掌握“刀把子”的工作。

43

3.服务中心工作。

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司法干部通过对脱离群众、脱离政治、脱离党政机关的“司法独立”的旧法观点的批判,理解到司法工作不关心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错误的。

司法干部要使司法工作能与整个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在司法工作配合中心工作的问题上,应以法律审判为武器,从司法工作的角度来配合中心工作,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并经过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

44

4.有错误即改正。

通过对“官无悔判”的旧法观点的批判,司法干部们树立了“实事求是,有错就改”的新法观点。

广大司法干部理解到人民的司法机关要为人民服务,只有对人民严肃负责,有错就改,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沈阳、西安、太原等地方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方式,改判过去处理不当的案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

45

(二)新法观点的确立方式

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举国上下、司法机关内外采用多种方式,批评旧法观点、树立新法观点。

其中,选拔政治可靠者担任司法干部、经由群众运动而实行,是确保新法观点指导人民司法工作的两种主要方式。

1.选拔政治可靠者担任司法干部。

旧司法人员具有浓厚的旧法观点,将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也是清除旧法观点的有效措施;相对应地,广大工农群众有着明确的革命观点,由他们从事司法工作就是确立新法观点的重要途径。

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指出:

“今天我们应该开辟新的司法干部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骨干干部,应选派一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

(二)青年积极分子;(三)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四)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五)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包括一部分适于作司法工作的轻残废军人);(六)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工会、农会、妇联、青年团等人民团体还可协助选拔一批适宜于做司法工作的干部和群众运动中涌现出并经过一些锻炼的群众积极分子。

只要我们面向群众、依靠群众,那么我们不但不会感觉到司法干部来源少,相反倒会使我们获得丰富的干部源泉,并更加纯化我们的司法机关。

”46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全国各地把大批优秀的干部和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调配到人民法院中工作。

据华东区的不完全统计,新补充到司法机关中的即有2100多人。

这些从人民群众中直接提升起来或从其他工作岗位调来的人民司法干部,绝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立场、观点,对工作积极热情,善于联系群众。

47所以,选拔政治可靠者担任司法干部,也就意味着让新法观点来指导、支配人民司法工作。

2.经由群众运动而实行。

在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全国各地有计划地发动群众,并在司法系统中采取自上而下的检查和自下而上的揭发相结合,抓住典型推动全盘,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同时还实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的教育,总结人民司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已有的经验,在群众中实行广泛的宣传。

48例如,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法院首先召开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大会,由司法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作学习动员报告,法院院长作检讨性的发言,然后各小组实行学习,联系文件精神实行自我检讨。

以后该市又召开了全市基层干部、宣传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工人、妇女、青年和诉讼当事人的小型会议,共有27000多人参加,收集到很多相关司法人员违法渎职的材料。

这样不但充分暴露了人民法院的各种严重问题,还使司法改革工作形成了群众性的运动。

49福建省人民法院召开了一次400多人的群众大会。

大会由法院全体人员参加,也邀请各界人士和各民主党派代表参加。

400多个代表带来了2万多群众所提的2000多条意见,其中要求清除与撤换旧司法人员中坏分子的意见有700多件,约占41%;要求法院为广大群众办案、整顿司法作风的意见占41%。

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及群众意见,对法院的坏分子作了分别处理,同时增加了一批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工农及知识分子的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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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关于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对旧法观点的批判,时任司法部部长的史良作了总结:

它不但清除了一批违法乱纪和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坏分子,选派了在各种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大批工农妇女优秀分子,充实到各级人民司法机关;而且教育了全体人民司法干部进一步深刻地理解了国民党反动的旧法观点与旧司法作风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初步树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从而划清了新旧法律的思想界限;同时,通过这个伟大的运动更大大地发扬了人民法庭的人民法治精神,创造了密切联系群众并吸收人民群众参加人民司法建设的新制度与新作风,为更进一步巩固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健全人民司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1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作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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