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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招标文件新改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2009年项目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ZZBHD-A1006

建设单位: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日期:

2010年4月

 

第三卷

第四卷

第一卷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

GZZBHD-A1006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9年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

财政,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概况:

水库除险加固,修建拦河坝等

工程建设地点:

桦甸市公吉乡、常山镇、金沙乡、桦树乡

计划开、竣工日期为:

2010年5月20日至2010年10月30日。

工程质量要求:

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单位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21日,9至11时,13至16时,在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1000元。

投标保证金3万元。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5月11日9:

30。

地点: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

肖建国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周刚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1.4

项目名称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9年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桦甸市公吉乡、常山镇、金沙乡、桦树乡

1.2.1

资金来源

财政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0年5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0年10月30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信誉

资质要求: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业绩要求:

完成过类似项目

信誉要求:

社会信誉良好,2009年的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投标及合同履约过程中,无发生事故、违规、通报等处分事情及合同纠纷等情况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

投标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其他要求: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总则的正文

分包

不允许

偏离

不准偏离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5月11日9时30分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至时间后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万元

收款单位: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分公司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联系人:

王久红联系电话: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后30天

3.7.6

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电子文本版光盘2份,电子文本中的投标报价部分必须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吉林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吉林市北京路155号)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0年5月11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吉林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价款的1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原件(开标时需携带证件的原件)

投标人投递投标文件时,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上述证件的原件须递交评委会审核。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费用。

1.总则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所涉及的货币均为人民币,人民币之外的其它货币所作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①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和业务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中标单位因更换主要管理人员而违约的,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3%左右;

②在工程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必须将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同上)、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暂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至主体工程完工或完成合同价款的75%时可以归还。

中标单位凭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或结算证明领取封存的证件。

(7)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外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吉林省建设厅核发的《吉林省入桦建筑业企业投标备案证明书》。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踏勘。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踏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

分包

本工程允许分包。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未明确的视为不分包,在合同履行阶段将不得再提出分包。

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中标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不得更换,也不得提出新的超出投标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款、第款和第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为收到澄清后1天内。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为收到澄清后1天内。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二部分,技术投标文件为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3.1.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3.1.3技术标一般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减)应包括:

  

(一)工程基本概况;

  

(二)施工总体布置;

  (三)现场管理机构及职责;

  (四)施工测量控制;

  (五)主体工程、重要临时工程施工及主要单元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

  (六)保证工期的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

  (七)主要机械设备和材料计划;

  (八)质量控制措施;

  (九)安全生产措施;

  (十)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要点;

  (十一)环境保护措施;

  (十二)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

  附图: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3、施工网络计划图。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要附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和单价分析表及修改详细说明,并签字盖章。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款的有关要求。

3.2.3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后标有星号的单价,必须进行单价分析。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为近3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年份要求近5年。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为近3年。

3.5.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是:

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的其他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及密封。

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装订成册,各装订7册,1册标书为“正本”、6册为“副本”。

递交投标文件时,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单独密封,其中商务标“正本”中的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法人授权委托书、盖章及签字(盖签字章不能代替签字)及页小签等都要求是原件和真迹,复印无效。

3.7.5技术标的制作、装订和密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文字排版统一用“MicrosoftOffice2003”文字处理系统,字体统一用仿宋体-GB2312,文字及图表颜色均为黑色,并对字形和字号作如下规定:

  

(一)目录统一列至第二层标题,第一层如“第一章”用加粗小二号字,第二层如“第一节”用三号字,不得加表格。

正文第三层数用:

  一、

  

(一)

  1.

(1)

(二)正文第一、第二层标题用加粗小二号字,其他文字内容(含正文其他层次的标题及表格标题)用常规仿宋体—GB2312三号字。

  (三)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图、关键路线图、流程框图、工序框图、机构框图等附图(含图中表格)的字体不作统一要求。

 二、投标文件使用的纸张统一为70g/㎡复印纸,文字内容统一采用标准A4型纸(210mm×297mm,装订后允许1~3mm误差)。

附图或附表用纸高度为297mm,宽度为210mm的整倍数,或用宽度为210mm的整倍数的纸张侧面粘接,搭接宽度15mm(允许1~3mm误差)。

 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均采用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单面打印,版面干净无底灰,版心不明显倾斜,字迹着墨实,均匀清楚无断划。

  四、排版要求

  

(一)标准A4型纸的文字内容(含目录、正文标题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目录、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

  

(二)左边距25㎜,右边距15㎜,上边距40㎜,下边距35㎜,不许加页眉、页脚。

行距设为固定值25磅,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排满每页25行,每行30个常规三号仿宋体汉字。

如末尾遇有标点符号时则允许多一个字,如遇有一组阿拉伯数字、外文、特殊符号等则按电脑自行断开另起一行排版出的格式确定);

  (三)文字与附表或附图间可插入分页符(即附表或附图前一页文字可不排满25行),附表或附图可横向打印,可连续占1页以上;

  (四)标点符号:

西文及数字用半角,中文用全角,全部使用中文标点。

若遇有用中文文字叙述而末尾是西文的情况时,仍用中文标点。

如:

本标段200m。

  五、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任何地方不能有投标人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不得有能直接判定投标人的内容(如我局、我公司、我队等,只能用:

我单位)和标记,也不能有涂改或行间插字,所有内容均不能标页码。

六、技术标必须使用统一的白色A4纸做封面,样式见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格式

七、技术标中要求所附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横道图与网络计划图,必须依次附在技术标的最后。

3.7.6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电子文本版光盘2份,电子文本中的投标报价部分必须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

3.7.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是:

投标文件用A4纸(图表页除外)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4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及密封。

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装订成册,各装订7册,1册标书为“正本”、6册为“副本”。

递交投标文件时,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单独密封。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内容是: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

4.1.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4.3.2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同时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拒绝或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评标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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