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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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党委(党总支、支部,下同)、党员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党委、党员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委、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
第四条 各级行要建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党办、组织、稽核和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县支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的3人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不含县支行),由纪委、组织部和机关党委领导负责,抽调有关人员参加,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各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联络员,联络员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同时向本部门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行党委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行党委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行纪委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党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行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确定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以及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禁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干部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奖惩。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 各级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行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意见。
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员部署,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认真贯彻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三)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切实负起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质量,不走过场。
(五)做好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
注重教育,做好预防。
对行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对上级交办的、要结果的重要信访件要按时上报结果。
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遵守金融法规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等规定,管好用好政策性信贷资金和财务资金。
(七)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及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各级行党委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督促和指导分管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抓好分管职能部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件。
第十条 各级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身作则,在本部门、本专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二)按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搞好本部门、本专业系统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行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及抓源头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严格控制庆典,精简会议、文件,压缩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等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二)计划、信贷部门负责落实各项信贷计划、信贷政策,制止不按规定程序下达计划、调拨资金、发放贷款,防止以贷谋私等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政策、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和固定资产购置,严格各项业务费用列支等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四)信息电脑部门负责控制购置信息电脑设备,制止超范围超指标采购等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六)稽核部门负责对资金计划、信贷和财会部门执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制止不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违规经营和违反财经纪律等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七)工会部门负责控制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对行内组织的“评先创优”活动进行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八)总务部门负责落实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通信工具的配备管理、职工住房标准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控制超批量采购办公用品等工作(无总务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九)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各部门的廉政教育,督促检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的落实,负责礼品登记与管理上交等工作(无机关党委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保卫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护经费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选购后质量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行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列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领导。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行党委负责对下一级行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行党委和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每年都要定期检查所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整改意见;通过谈话诫勉、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与量化管理考核工作相结合,与年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或者单项考核。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案由各级行党委研究确定。
考核的内容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的内容相一致。
考核标准和程序由各级行结合本行实际,适时调整完善。
参加考核组成员、考核的方式由各级行党委研究确定。
(二)考核工作由考核组根据党委制定的考核方案具体实施。
考核组织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要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三)考核组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向被考核单位指出,并限期纠正、报告结果;对工作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严重问题、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向党委报告,由纪委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负责考核的部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结果以及有关材料,在上报上级行党委的同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行党委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每年1月报上级行党委、纪委。
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成效、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教训;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制度情况,突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情况;
(四)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行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党委部署,按照部门分工,积极参与协调,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二)参与、组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考核,重点总结剖析正、反两方面典型,提出处理建议。
(三)督促纠正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
属于同级党委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上级行党委、纪委报告;属于下一级行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向下级行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书面提出,督促限期纠正;属于下一级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责成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找本人谈话,并限期纠正、报告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而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三条至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重大案件,致使农业发展银行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造成重大浪费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对涉及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