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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经营合同.docx

商铺租赁经营合同

XX城租赁经营合同书

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合同当事人于年月日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XX区签订:

甲方:

青岛XX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青岛市XXXX

电话:

XX

传真:

XX

法定代表人:

XX

乙方:

上海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

电话:

XX

传真:

XX

法定代表人:

XX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范围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XX路 XX号(暂定名,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准,以下简称“商场”)之二层XXCAR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具体位置参见本合同书附件一商铺平面图,该平面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最终位置以该商铺实际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为准),计租面积为套内建筑面333.56平方米。

2.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书前已经视察过该商铺及其所在场地,对该商铺及现有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

若乙方的经营项目对场地条件有特别要求,则甲方无义务为满足该等要求而采取任何行动。

甲方须全力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营业执照及租赁备案等证照,提供办理所需的一切材料,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该租赁房屋下的二次消防报验。

3.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该商铺已设定抵押。

若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正常履行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第二条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用于经营服饰,品牌(营业名称)为XXX。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本条第1款规定的经营用途、品牌等。

如有违反,乙方应按擅自变更经营用途、品牌期间营业额的50%且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租赁经营的期限及装修期

1.甲乙双方租赁经营合同期限自该商铺所属商业广场开业日(暂定2012年6月16日)起算至2017年6月15日。

2.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不少于45天,自交付日起算,装修期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承担乙方实耗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

乙方在装修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未予甲方指定的开业日对外营业,乙方不再享有任何免租的权利。

3.本合同书中所指的“租赁年度”,均系指该商铺自交付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一租赁年度。

第四条商铺交付

1.甲方应在 2012年 4 月 20 日(以下称“交付日”,交付日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前将商铺交付乙方,乙方应于交付日前支付装修管理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等装修手册上列明的费用,并于交付日到商场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接收手续。

商铺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的商铺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并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商铺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2.甲方按交付时商铺的现状交付给乙方,该商铺在交付时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参见本合同附件二,最终交付状态以双方签署的交付确认书为准。

3.如乙方未在交付日同甲方办理商铺接收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赁年度每日租金2倍或人民币1000元(两者取其高)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为止。

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付的意向金/保证金将不予返还,甲方并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营业时间

1.除因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或延期开业外,乙方应在2012年6月16日(即“开业日”)正式营业,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日租金2倍或人民币1000元(两者取其高)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年以365天计)。

2.乙方应在开业日前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对外营业(鉴于甲方商场的特性,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商铺具体开业时间与甲方商场的开业时间同步,乙方同意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并且此种情形下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并应在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营业时间,须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统一规定商场的营业时间,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变更。

3.乙方须按甲方确定的营业时间保证全年开门营业(甲方同意暂停营业的除外),不可在营业时间内擅自中断、停止营业。

如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乙方擅自中断、停止营业的情况,则每发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2倍当日租金或人民币1000元(两者取其高)的违约金。

第六条保证金

1.乙方需在本租赁合同签署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如乙方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保证金(支票支付,以此款进入甲方帐户的时间为准;现金支付,以甲方开出收据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保证金的用途:

2.1在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乙方对甲方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时,甲方有权选择从保证金中扣减相关款项。

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

3.保证金的补足:

若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了相应抵扣,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抵扣通知及相关抵扣凭证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

如保证金被抵扣后不足全额的80%,且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全额,则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4.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应在合同期满或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且乙方充分地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90日内,且甲方未接获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食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前提下,凭乙方保证金收据,甲方不计息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存在被抵扣项,则甲方在完成上述扣除后,应于前述规定的9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如果有)以原币种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1甲方自商场开业日(以下简称“计租日”)起向乙方计收租金。

1.2租金为以每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

1.3租金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套内建筑面积3.0元/天/㎡向甲方支付租金;,详见补充协议条款;

1.3

(2)乙方自行收银,但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营业额数据,具体选择以下第[b]种方式:

(a)该商铺收银系统与甲方指定终端机相连,该等收银机的数据格式必需为〔ODBC数据格式或TXT文本格式〕。

乙方必须通过该收银系统收取所有营业款并上传收银数据至甲方,如果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之POS机,另需向甲方支付相应之使用补偿费[/]元/台/月及押金[/]元/台;

(b)乙方须于每日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从收银系统打印之前日营业额汇总报表,乙方并应于结算周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结算周期的销售报表、发票、完税凭证、每日Pos机收银单等,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均应加盖乙方公章或由授权人签字以示确认;

(c)乙方每结算周期定时向甲方通告该商铺营业额。

甲方有权委派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对乙方该商铺经营情况进行财务核查,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记账凭证或其他相关资料。

无论甲乙双方选择上述任何一类收银方式,乙方均应以其自己名义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甲方仅为租赁场地提供方,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或与乙方合作经营或联营。

乙方应根据实际交易状况自行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以自己名义定期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

2.管理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自商场开业日起以每个日历季为一个结算周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月/㎡。

管理费采取预付制,乙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的第一日前支付该结算周期的管理费,首期管理费应于交付日前支付。

首期与末期不足1个结算周期的,按照该期计费天数占结算周期实际天数的比例计算管理费。

乙方应将管理费汇入如下账户:

户名:

XX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

XX农村XX

账号:

XX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管理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并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场全体商户统一调整管理费用的,乙方同意配合调整。

乙方同意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管理费。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详细查阅了有关该商铺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管理规定并表示认可与接受。

3.公用事业费及其支付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自行承担该商铺内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乙方单独装表计费,电费单价由甲方根据公用事业单位电费单价及商场电力损耗核定)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可能不时征收的其它相关费用。

乙方须在该商铺所在地之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所指定的期限内或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的三日内(两者以较早者为准)缴付,未及时缴付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对于收取的公用事业费,应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收据。

4.其他费用

签署本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担负;备案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要求公证租赁合同的,则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扣减其应付的每月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商铺装修

1.租赁期限内,乙方若需要对该商铺进行任何分隔、改建、增设/移动固定设施设备等工程(以下称“装修”),则乙方及其选定的装修公司应与甲方/管理公司另行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就有关该商铺的装修及相关事项作出具体约定,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2.乙方装修前应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用材标准及其他甲方可能要求的文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审核未通过的,乙方应及时更正并再次提交甲方审核,由于前述原因导致的装修延期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同时,乙方还必须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提交与装修工作有关的所有必要的申请,并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及批准文件(如需要),甲方应为乙方报批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

3.乙方的装修工作必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施工要求。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甲方/管理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爱护公共区域设施、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确保商场的安全。

乙方的装修活动应以对商场和其他经营户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且不得影响其他经营户的正常经营。

乙方保证于该房屋装修期间自费办理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对于乙方在装修施工中的不当行为,甲方/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

因乙方设施故障、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灾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4.乙方未经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而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或实际装修与甲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所有装修工程,在通过甲方/管理公司验收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消防、竣工验收(如需)后方可开始正式营业。

第九条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内,商场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期间,甲方保证本商场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的和安全的状态,乙方保证该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处于良好的和可使用状态。

乙方发现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属甲方维修部分的设施设备场地有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公司修复。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甲方负责维修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使用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甲方负责维修部分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对属于其维修及管理的该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负有维修保养责任。

若乙方上述场地及设施设备发生损害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后不予妥善处理,甲方认为有损商场形象或使用或安全时,甲方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遇到紧急事件(如楼层内火警、水、天然气等泄露、设备、设施等故障必须立即处理,以避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时,甲方/管理公司可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即进入该商铺。

甲方/管理公司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于商场内存放的物品及财产(如有),乙方同意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保证自行自费投保水灾险、火灾险、盗窃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商品及财产损失有关的一切险种,如乙方未投保或保额不足或保险公司理赔不足时,对任何事件造成乙方商品及财产的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并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为此乙方购买的保单中须包含保险公司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乙方未购买或未按要求购买保险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进场后须与甲方签署“治安、防火责任书”,并严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补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B.乙方不得私自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如需安装使用,须得到甲方有关部门书面允许后,方可进行。

C.乙方不得在公用地段堆放或留置箱物、货品、垃圾阻碍这些地方的通行。

D.乙方不得使用任何超过现有管线负荷能力的电器用具。

E.乙方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的仪器、机器或设备;不得安装使用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引建筑物的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不得安装任何其他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

777

第十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相当的资格和权利将该商铺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

2.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适时作出补充、修订或废除决定。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将乙方的有关商业信息(包括租赁条件、营业额数据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为履行本合同需要或基于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要求的除外)。

4.甲方保留对商场的命名权,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一个月的提前通知后,甲方有权更改商场的名称、楼层编号、单元编号,而不须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赔偿。

5.甲方有权在商场公共区域或其他商铺内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修葺、装修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

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之干扰及不便。

若甲方以上工程施工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的,甲方负赔偿责任。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新的管理公司,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7.甲方无需事前征得乙方同意,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条件是甲方的上述转让行为均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且受让人应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

8.出于商场整体经营、招商、广告或商业宣传等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所属母公司无偿使用乙方商标、商号的图片、文字或商场内乙方专柜、商品的图片或前述要素的全部或部分的组合,用于商业宣传、招商、刊登广告、标牌、招贴海报、宣传手册、财务报告等用途。

9.租赁期内,商铺所有权人若出售该商铺,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甲方承诺商铺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乙方租赁权益。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取得在该商铺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所需的所有合法证照。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代理文件、商品注册商标证、品牌授权经销证明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能够证明乙方可合法经营的有效文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备查),并确保前述证照文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就本合同履行期间前述文件的变更或新形成的文件,乙方应于获得该等文件后的5日内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乙方若需在商铺上设定任何注册或登记信息,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不法行为,不得在商铺内陈列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走私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允许陈列和销售的物品,不得提供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服务内容。

乙方承诺其陈列和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来源合法并且证照具全。

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赔偿予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或停止销售、纠正不当行为,乙方须立刻执行。

3.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遵守商户守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外摆放任何物品,张贴或悬挂任何广告、标志或文字。

所有物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

乙方的任何行为不得有损于商场的声誉或影响商场的正常经营管理。

4.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共同处理,乙方服从甲方的处理裁决,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费用。

如果甲方对顾客作出的有关退、换货等处理结果优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无异议地接受,以维护甲乙双方良好的商业信誉。

5.顾客以甲方同意受理的储值卡、电子消费卡、签帐卡或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同意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签署有关协议)并承担顾客实际刷卡金额0.6%的交易手续费。

6.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商铺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商场的其他经营者进行该商铺交换,或就该商铺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商铺的经营和使用。

7.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在商场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方法或决定。

8.如甲方为促进商场整体形象而举办各种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或在商场周年庆时举办特别促销活动,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参加并分担其费用,所涉及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9.方商场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不得将本合同条款内容及有关商业信息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对于乙方知晓的甲方的非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乙方应长期予以保密。

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予赔偿。

777

第十二条餐饮业特别条款

1.乙方不得在商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

2.乙方须于正式开业之前根据有关政府公共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规定自费在商铺内安装有关餐饮设施、设备,并取得必要的许可。

乙方须在租赁期内自费维修保养、更新替换上述设施、设备,并使该等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处于正常状态。

3.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排放废气、废物、废水的行为须符合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且不应当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

乙方应承担及赔偿因违反该等法律、法规及条例而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人对甲方因此而提起相关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须于该商铺内设立非吸烟区,并对吸烟区进行妥善管理。

餐饮垃圾应由乙方自行清运,若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清运的,应支付相应的餐饮垃圾清运费。

乙方区域内独立隔油池及排水沟日常疏通由乙方自行负责,当乙方的厨房排烟管道积油过多存在火灾隐患时,甲方有权代为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作为食品经营者,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经营如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6.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建立餐饮(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乙方对甲方的此类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合法性进行检查。

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甲方发现乙方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或不符合甲方管理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及时制止。

第十三条续租

1.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日的9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若乙方未按该期限向甲方提出续租的,或虽已按期限提出续约要求,但双方未能于合同有效期满日的60日前达成一致,本合同即于期限届满时终止。

2.租赁期满前90天,甲方因招商需要有权陪同该商铺的潜在承租人勘察该商铺,乙方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1.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撤出商铺内全部乙方物品,将商铺按照甲方交付乙方时的状态(自然损耗及甲方明确表示不用恢复原状的除外,下同)交还甲方。

在上述期限内,乙方不得经营,只得进行与撤场迁出商铺相关的活动,在此情形下,乙方可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承担管理费及水、电、煤/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撤场迁出商铺的,应在非营业时间进行。

乙方将商铺恢复原状及撤场,均应服从甲方管理,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

3.若乙方未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还商铺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最后一期日租金的两倍或人民币¥1000元(两者取其高)的标准支付商铺占用费,同时还须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若乙方延期交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商铺,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届时该商铺内遗留的所有装饰、家具、设施设备、货品、物料等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以任何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并有权自行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放弃就其中的物品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若甲方处理的物品中有第三方财产,则乙方应自行向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与甲方无关。

若因乙方迟延归还商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与其他承租人另行订立或履行租赁合同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若乙方未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状态交还商铺的,甲方有权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理商铺内遗留的物品,并有权对商铺进行合适的修缮复原,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当日,清理完毕与该经营场所有关的由乙方发放的任何消费券/卡、优惠券/卡等凭证,若有遗留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乙方离场后送达到经营场地的乙方物品或信息,甲方无义务进行转递,乙方应自行上门处理。

合同终止后20日内,乙方应自行注销在经营场地上的任何注册或登记,否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照最后一期日租金的三倍或人民币¥2000元(两者取其高)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作抵扣,剩余部分应无息返还乙方:

1.1非出于甲方之过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商场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

1.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1.3非甲方或乙方的过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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