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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3:

华能**电厂

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华能**电厂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责任区划分、检查与考核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电厂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三条文明施工管理

(一)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并正常开展工作。

(二)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并付诸实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明确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合理。

(四)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五)场地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

(六)施工用电用水及力能管道系统布置合理,无乱引乱接现象,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善。

(七)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和监督。

(八)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构性能和工作条件。

(九)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生活区、办公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污染。

(一十)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洗手、厕所的设置和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一十一)有关部门要坚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奖惩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使现场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文明施工水平上。

(一十二)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路标,以保证正常交通,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严禁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事先必须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

(一十三)土方工程在施工前应有切实可行的存放和弃土方案,不得随意堆放。

(一十四)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各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

(一十五)建筑、安装工程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

如必须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止高空落物、坠落的措施。

(一十六)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和落入杂物等问题。

(一十七)厂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

配备维护人员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十八)厂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有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和“当班零垃圾”。

(一十九)焊接场地无焊条和焊条头。

焊接设备尽量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应及时收回焊接线和氧气,乙炔皮带。

(二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情况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

禁止流动吸烟和边作业边吸烟。

(二十一)高层建筑施工中应设有专用垃圾通道,禁止向下抛掷垃圾和废料。

(二十二)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或灶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后实施。

(二十三)施工中必须树立成品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成品完好。

(二十四)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箱、垃圾箱和厕所等卫生设施,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二十五)责任区内的各种永久和临时设施保护完好(消防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坐标点等)。

(二十六)启动措施要对文明施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启动调试过程中认真执行。

(二十七)调试阶段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照度符合要求,无死区。

(二十八)房内地坪已做好,排水畅通。

墙面施工完,地沟盖板齐全、平整、内部清理干净,平台栏杆安装完毕,保温油漆工作结束。

(二十九)设备、管道表面清洁。

各种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识清楚。

(三十)于工程收尾或消缺的脚手架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并清理干净。

试运中发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消除。

(三十一)厂区及厂房内环境清洁,地面干净,无烟头,无杂物,物料堆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和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维护。

(三十二)房已封闭,门窗玻璃齐全,屋面不漏雨,采暖通风空调设备已正常投入。

第四条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

(一)独立施工区按施工界限划分,原则为谁的施工区域由谁负责该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

(二)交叉施工区原则上按照施工阶段来划分。

土建阶段由土建单位负责,安装阶段由安装单位负责。

试运阶段由安装单位负责。

交叉作业阶段,局部作业点文明施工由本作业单位负责。

(三)交叉作业阶段文明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组织交接,并办理书面手续。

(四)各单位生活区、办公区的文明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文明施工检查及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一次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限期整改。

(二)各参建单位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

(三)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文明施工处罚条例(见附表)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章包工队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工、包工队的管理,并对他们负有领导和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凡在各施工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外包单位(队)有义务和责任搞好安全、文明施工,避免事故发生,在安全文明施工单方面必须服从各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主体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必须报华能**电厂安质部,对包工队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对于承包较大项目的包工队必须报华能**电厂安委会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方可录用。

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不合格的包工队,严禁以包代管。

第八条30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对于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工程的包工队,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包工队承包的项目严禁转包他人。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在录用临时工时,劳动部门应通知安监部门对应招人员进行审查,老弱病残及童工严禁录用。

招用单位应对临时工及包工队成员建立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格检查等内容的档案,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一十条对录用的临时工、包工队的成员均应签订正是用工合同,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等。

由人劳部门牵头,安监及其他部门配合。

第一十一条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包工队,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按每个承包工程200元/人,向发包单位财务部门交纳,安监部门考核。

未发生人身事故和违章现象,保证金全部退回。

如发生人身和违章现象,视事故性质和违章程度扣除保证金。

根据考核情况,保证金每年进行一次结算。

第一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包工队必须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

受教育的花名册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告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持上岗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凡补增和调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重新办理上岗手续。

第一十三条招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临时工和包工队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态不符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凡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

第一十四条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发包单位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胸卡,上岗必须佩戴,胸卡严禁转让。

第一十五条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和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因无安全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发包方的签约者应负全面责任。

第一十六条包工队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发包方和业主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一十七条包工队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每周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第一十八条包工队的责任人是该承包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队人员及本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包工队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明显的袖标。

包工队必须按工作的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班(组)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本班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一十九条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技术部门应协助包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

第二十条对包工队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发包单位应预扣包工队工程合同款的0.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包工队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于采取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

对不服从安监人员的管理的包工队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包工队,发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工程,在施工力量不足时,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临时工,作为补充劳务,但所属施工工地负责人须对他们负责,并加强培训和教育。

临时工在工地所占的最高比例:

技术工种不超过25%,熟练工种不超过40%。

第二十三条包工队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工作帽、安全帽、安全带)等。

第二十四条各施工单位对包工队要定期进行评比,年终对安全管理好及安全文明施工好的包工队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华能**电厂的临时工、包工队的管理。

第四章安全作业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作业票是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手段,下列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满负荷起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械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和起吊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第二十九条油区进油后的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域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第三十条特殊高处脚手架作业,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第三十一条金属容器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架线塔拆除。

第三十三条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第三十四条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监护人名单报华能**电厂安质部及监理。

第五章安全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安全录像教育,反违章禁令,习惯性违章表现事例,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文件及“两票三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安全教育和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或考试不合格者,除了按规定处罚外,必须参加补考,对拒绝考试的员工,报请领导批准,停止其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新聘用的员工(包括:

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外包工等),必须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公司级、工地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三十九条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全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和考试。

对于不参加学习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安排上岗工作。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室。

应用广播、电视、图片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人员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证件过期后,应及时复审,复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二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等,必须进行适应新生岗位、新技术、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违章学习班”,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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