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制度与日本住房制度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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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制度与日本住房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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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制度与日本住房制度的比较

  篇一:

当前中国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商品的价格也不断的升高。

由于人口高峰期的到来,人们对房屋的不断需求,商品房的价格不断升高。

  近年来,中国各类城市的房价不断走高已有目共睹,百姓的购房负担急剧上升,演绎了“蜗居”的场面。

房价的虚高态势不仅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也对面临改革重大关口的中国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我国住房制度有以下几点:

  1、以婚姻为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房制(基准性住房),允许一户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户三房制(投机性住房)。

  ⑴实行一户一房制,婚姻有四种基本形态:

在婚(已婚)、离婚、单身、丧偶,都可以构成一个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房制,该房称为“基准性住房”,国家将免征“房产税”。

对于没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国家建立“廉租房”、“公租房”等制度,来加以解决。

⑵允许一户二房制:

允许一户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单身家庭除外:

离婚、丧偶的家庭可以保留存量的原有的第二套住房,不允许再购买增量的第二套住房),该房称为“改善性住房”,国家将征收“房产税”。

当单身家庭“结婚”,离婚、丧偶家庭“再婚”后,形成的“在婚(已婚)”家庭,既可享受“允许一户二房制”的基本国策,对于超出二套住房的家庭,须在“结婚”或“再婚”后,将其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转让出售。

  ⑶禁止一户三房制:

禁止一户家庭拥有三套(含)以上的住房,该房称为“投机性住房”,国家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并以刑法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国家将禁止任何非“家庭单位”购买“住宅房屋”。

  3、国家将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等将“住宅房屋”(不包括商业用房),作为“投资”商品,而非居住用途进行买卖。

  中国的房价问题,本质是制度问题。

  当今,对中国房价形势和政策,众说纷纭。

一边是一些人在喋喋不休宣传“刚性需求”;一边是低收入百姓拼命感叹房价太高;一边在查囤地、增加土地供应;一边不断出现创新高的“地王”等等。

  高房价的根本原因,即:

国家,特别是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过于倚重建筑业(实际上就是房地产业)的第二产业结构及政策。

在新一轮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房地产业更被赋予了拉动内需、抗拒危机影响,保经济增长的重任。

在中国,最简单、最不费力、最赚钱的办法就是房地产。

而且,政府掌握所有资源、土地、金融、税收、政策、gdp等等。

所以,国家、各级政府成为发展房地产的最大推动者和受益者。

但是过分倚重房地产并非长远之计,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依靠房地产业赚得钱越多,需要承担的后果也就越严重。

调整的阵痛越大。

现在,中国经济已经走到一个死胡同,不控制房地产,迟早要崩盘,控制房地产,很快就崩盘。

现在采取的一切措施其实仅仅是推迟危机的爆发。

接下来我们可以预见,政府控制太严,经济出问题,有随时放松的可能性,而一旦放松,房价和物价会失去控制。

政府已经到了左右为难的境地。

政府非常清楚,如果不消耗过剩的钢铁和水泥,中国经济立即瘫痪,如果继续消耗,中国的未来无法预测。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生存和安全的需求是较低层次的需求,国民购买房子就是为满足最低需求;在中国,绝大多数民众为居有其屋忙碌一辈子,将大部分精力与收入都投放在房子上,因而没有更多精力与钱财用于教育、健康、娱乐等的发展提高上,这不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

  房需求占据过多的居民经济收入会直接造成经济压力、生活成本与精神压力的徒增,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要平抑高房价,须从改变现行的土地财政政策和调整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不合理的超支柱地位与作用入手。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是计划经济下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公房租金低,租不养房,加以政府和企业财力不足,无法大量建房,造成恶性循环,居住条件难以改善。

  虽然,在宏观调控之下,如今炒房已经基本不见了踪影。

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抑制高房价的政治措施,对于短期内房价的过快上涨有了一定的抑制,但总体上看,这些措施还是治标不治本。

目前,房价调控正进入关键阶段,温总理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

一方面要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增加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给,促进普通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还需要不断完善,未来住房制度改革面临三大问题:

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将是长期任务;住房保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上议程。

当前的住房问题主要与被扭曲的社会制度有关,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实现“住者有其屋”的理想。

  篇二:

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借鉴

  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借鉴

  张运书

  20xx-7-3114:

14:

16来源:

《现代经济探讨》20xx年第6期

  摘要:

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产生的传统文化背景、市场经济背景、供给形势和政治背景具有相似性。

日本住房保障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确立了最低限度的国家保障义务,赋予了低收入国民以住房保障权和提起异议权,建立了动态公平的入居和退出制度,建构了服务中低收入国民的多层次保障住房供给体系,建立了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保障、金融扶持等系统支持的耦合机制。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这些经验,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过程中,实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动态结合。

  作者简介:

张运书,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合肥230039)。

  关键词:

住房保障制度,住房权,日本,借鉴

  一、制度背景与借鉴动因考察:

借鉴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

  1.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相似的传统文化背景。

  儒家文化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国家与个人之间还有一个凝聚力极强的共同体——家庭,认为没有家庭,就没有个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庭价值观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和秩序构建至关重要。

可见,儒家文化是以“家”为核心的文化,维系“家”文化的纽带是血缘关系,而维系“家”文化的物质载体则是住宅。

因此,住宅在儒家文化圈的民众心目中不仅仅是“居住的地方”,而是“家”的象征。

基于这样的理念,儒家文化圈国家和地区大多将家庭的价值观与住房保障制度结合起来。

日本作为儒家文化圈的国家,其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离不开深层次

  儒家文化生活的底蕴。

日本公营住宅的申请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同住的亲属。

日本自有住房比例一直维持在60%左右。

这种文化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注解了中国借鉴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文化动因。

  2.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相似的市场经济背景。

  住房保障制度的本质是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实行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方式和范围均不相同。

同样的市场经济制度之所以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就在于构成经济制度的经济增长要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了不同的组合。

从大范围来看,具有西方文化背景的西欧和北美的市场经济大都属于市场导向型市场经济,具有东亚文化背景的东亚地区的市场经济大都属于政府导向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张孝德,20xx)。

中国和日本同属于东亚文化背景下的国家,都属于东亚农耕文化体系,在经济模式与发展战略的选择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东亚农耕文化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组织和配置资源的作用相对较大。

从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清晰地诠释了我国与日本都属于政府导向型市场经济(张运书,20xx)。

另外,虽然日本是亚洲最早进入资本主义、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但日本仍属于西方市场经济体系之外的在赶超中实现工业化的国家。

目前中国推进的工业化战略也属于这种类型。

市场经济模式和发展战略的相似性,从经济基础层面阐释了借鉴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经济动因。

  3.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相似的供给形势。

  住房供给形势决定着政府干预的模式选择,进而决定住房保障的制度建构。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住房保障压力与战后初期的日本处境同样严峻。

战后初期日本

  8000万人口中有2000万人无房可住,全国住房损失率约为战前1400万幢的20%(蒋浙安,20xx)。

由于长期受“先生产后生活,先治坡后治窝”的极左路线影响,中国住房建设远远滞后于城市化的发展,到改革开放前夕,中国住房建设累计欠账约10亿平方米(董黎明,20xx)。

这个沉重的负担无疑增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住房保障的压力,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这种压力不减反增。

虽然造成住房供给高度紧缺的原因不同,但中国、日本构建住房保障制度面临的供给紧迫形势却是相似的。

日本通过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到1968年全国住宅总数已经与户数相等,不再存在住宅短缺的现象,目前保障水平更已居发达国家前列。

共同面对的紧迫的住房供给态势和日本在住房保障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功,从方法论上说明了借鉴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深层动因。

  二、制度与机理分析:

日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分析与总结

  1.确立了最低限度的国家保障义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和基础。

如果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属于消极义务,国家只要不采取侵犯个人以上权利的行为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其实现,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消除因经济、社会的不公平而引起的社会弊端,保护和帮助弱者。

日本学者尽管使用的概念不同,但都是从福利国家出发,以第二代人权社会权为基础来把握住房保障权利的。

日本战后的新宪法体制确立了国家保障国民过上健康、文明生活的宪法责任。

在具体的立法层面上,日本政府一扫战前恩惠观、反射利益论的思想,在《生活保护法》、《公营住宅法》等社会保障立法中确立了国家的最低保障义务。

1946

  年和1949年两部《生活保护法》打破了救护法的传统,向负有国家责任的近代社会保障制度迈进,在国家责任和无差别平等救助方面赋予了更多的法治要素(凌维慈,20xx)。

1951年制定的《公营住宅法》直接赋予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向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的保障义务。

  2.赋予了低收入国民以住房保障权和提起异议权

  与最低限度的国家保障义务相对应,日本通过新宪法、生活保护法和公营住宅法等法律,赋予了低收入国民以住房保障权(中国住房制度与日本住房制度的比较)和提起异议权。

1946年的旧《生活保护法》虽然赋予国民以社会保障权但并未赋予异议权。

政府认为虽然国家负有生活保护的责任,但国民只不过因此具有反射的利益,并无诉讼的请求权。

这与战前的救贫思想一脉相承。

1949年的新《生活保护法》弥补了旧《生活保护法》的程序权利缺陷,确立了保护请求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公营住宅,虽然低收入国民的给付请求权受政府宽泛裁量权的限制,但人居者的受给权受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保障。

另外,在日本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住房保障视为生存权和幸福追求权保障的内容之一,并且与平等权和财产权保障也具有紧密联系,因而住房保障的受给权不仅可以通过日本新宪法第13条规定的幸福追求权和第25条规定的生存权条款加以保障,还可以通过新宪法第14条平等权条款和第29条财产权保障条款保障受给权要件和效果的合宪性。

例如,著名的堀木生存权诉讼中便引入了宪法第14条平等权条款。

可见,日本公民的住房保障权具有生存权和平等权相互交融的特性,既有实体性保障,又有程序性保障。

  3.建立了动态公平的入居和退出制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的一般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社会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平等者(约翰·罗尔斯,1988)。

具体说来,正义包括平等和差别两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机会平等、自由竞争,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机遇不同,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不平等的情况,这种不平等需要缩小和弥补,这就是“差别原则”,强调保护最弱群体的意义所在。

具体到住房保障制度设计上,既要通过市场机制的效率实现平等正义,又要通过国家干预实现少数住房贫困群体的差别正义。

只有围绕公共住房资源供给水平和入居者的收入水平,建立动态的入居和退出制度,才能既真正实现差别正义,又不损害市场效率。

日本住房保障制度成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给房屋产权,而是建立了动态公平的入居和退出制度(马光远,20xx)。

1951年的《公营住宅法》第17条规定了入居申请者的基本条件,第25条授权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更具体的选拔基准。

从1959年开始,因为超过入居基准的入居者过多,而符合入居资格的入居希望者又众多,从而对该法进行了修正,规定课以入居3年以上,收入超过基准者收回房屋的努力义务。

而对于继续居住者,可以征收增加租金。

1969年再次修改法律,规定对于居住5年以上,公营住宅负责机关可以对收入超过基准额的入居者提出收回房屋的请求(凌维慈,20xx)。

  4.建构了服务中低收入国民的多层次保障住房供给体系

  日本构建多层次保障住房供给体系是以福利经济学思想、公平效率理论和住房过滤理论为理论指导。

日本在战后为了发展严重受挫的经济,必须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注重国民分配,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既发挥市场的效率又实现社会公平。

日本政府的多层次保障住房供给体系首先表现为供给主体的多层次,既包括具有政府背景的地方公共团体、住宅公团和住宅金融公库,也包括民

  篇三:

中国和日本的比较

  中国和日本的比较

  经济121班蒙娜

  1223150101

  中国和日本的比较

  一、社会制度的区别

  

(一)、总体社会制度区别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日本:

资本主义

(二)、政治制度差异

  中国:

我国现代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日本: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

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三)、政治文化的差异

  中国: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是国际主义思想。

国际主义体现在外交上,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日本:

日本主义作为日本政治文化中的重要特征,与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国际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

日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实质是强调大和民族的优越性,主张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不仅排外,且为了本国利益不惜侵略他国。

  二、经济体制的区别

  中国:

从经济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

  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

从政治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政府有力地进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从奋斗目标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

  日本:

第一,政府通过规制对经济实行干预是日本战后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二,政府在工业部门的规制逐渐被弱化。

第三,金融系统作为资源集中动员的工具,服务于赶超战略。

  三、经济发展模式的区别

  

(一)、发展模式差异

  中国:

从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向内需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

2.从传统成本优势转

  向技术优势和新成本优势。

3.在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巨大压力下形成环境友好型与节约型社会。

  日本:

日本经济增长的动力:

  

(1)技术进步:

吸收和创新使得日本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2)劳动力

  (3)企业家精神:

日本的企业家除了盈利之外,还积极承担部分社会责任,这使得日本的经济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发展。

  (4)政策与制度:

日本政府扶植私人企业。

  

(二)、经济总量

  中国20xx年经济总量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日本则退居第三。

  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

中国无论国土、人口、自然资源、外贸总额、贸易顺差都胜于日本总量,但人均gdp却比日本小得多,并且海外资产也略输于日本。

  五、价值观的区别

  

(一)、吸收外来文化的态度

  (1)两国对外来文化的态度差异

  中国: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文化丰富多彩,往往以老大自居,对于外来文化抱着轻蔑的态度,以“夷”称呼外国,对外来文化是不重视甚至是拒绝的。

直到甲午战争惨败,中国才认识到中外文化之间的差距,于是开始向外派遣留学生,逐渐地改变对外来文化的排斥态度。

  日本:

日本在对外来文化方面的态度上,则表现出了超强的吸收性,日本民族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危机意识:

一是生存条件所致,国土狭小,人口密布,资源缺乏,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这就迫使日本人不断的追求一个有力的生存环境。

日本只有通过吸收外来文化来弥补自然条件带来的缺憾。

(2)中日各自摄取外来文化的特点

  日本在吸收外来文化方面与中国相比,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①自觉吸收。

日本发展过程中始终清醒的正视自身文化的贫乏,渴望吸收先进外来文化来丰富自己。

  ②混杂兼容。

日本的文字、信仰、节日、饮食、服饰、住宅等方面表现出来多元文化并存的文化格局,反映出日本文化所具有的兼容性与混杂性。

  ③民族实用。

日本在对外来文化表现强烈的兴趣和吸收能力的同时,对自己

  本土文化的保护里也是很强的。

  与日本相反,中国在吸收外来文化方面具有适应性和选择性,并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

中国在输入外来文化时,都是先给予民族化的改造,而后再加以消化和吸收。

  

(二)、民族观念文化

  中国:

第一,儒家思想为中国文化的核心。

第二,和合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集中体现。

“和合”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和合现象的本质概括。

它指“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和而不同”、“和为贵”、“和合”相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和原则。

  日本:

第一,集团主义是日本文化的集中体现。

集团主义作为日本政治文化最重要的特征,是大和民族精神的核心。

日本人历来习惯以集团的原则行事,具有强烈的集团归属意识。

日本集团主义重视协调,强调个人在处理与集体之间关系时,个人以集团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

但相互协调只是集团内的协调,对集团外并不存在协调关系,所以实质是以集团形式表现的利己主义。

  第二,吸收性和创新性是日本文化的典型特征。

日本人善于对外来文化进行创新,为己所用。

  六、二者的经贸关系

  中日经贸关系的总体状况及主要特点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日双边贸易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随着中日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两国已相互成为对方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一)中日贸易的商品结构由“垂直互补型”向“水平竞争型”方向发展

  中日贸易赖以发展的分工基础是以垂直型国际分工为基本特征的,这是由两国生产要素禀赋差异产生不同的比较优势所决定的。

这一特征反映在双边贸易的商品结构上,就是日本对华出口以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高端产品为主,而中国对日出口则以技术和附加值含量较低的劳动资源密集型的低端产品为主。

这也意味着中日双边贸易的商品结构以垂直互补型为主、水平竞争型为辅。

(二)中日贸易依赖关系发生变化近年来,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日本经济停滞的背景下,中日贸易的依赖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具体表现为中国在日本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的提高和日本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下降。

  (四)中日贸易收支向中方逆差型转变

  按照中方统计口径,在中日双边贸易收支关系中早已呈现出双方在不同年份交互出现逆差的特点,而近年则形成中方逆差(日方顺差)不断扩大的特征。

  七、人民生活水平的比较

  

(1)消费

  以车为例,日本的私家车是很普通的东西,据调查,一个普通日本人的月工资是35-40万日元左右,而日本一台普通家用车的价格不到200万日元,也就是一个普通人半年的收入

  左右。

  

(2)住房

  大多数日本人都是住一幢叫“一户建”的楼,有五六个房间、有私人停车场和小花园的家庭一户建。

也就是中国普通意义上的小别墅。

价格在3000万日元至5000万日元之间,是一户家庭6-9年的收入总和。

而中国的房价则是一个普通家庭半辈子收入的总和。

(3)交通

  日本大部分城市交通方便,坐电车可以四通八达。

而在中国,即使是大城市,有些地方地铁也不一定能通达。

而且交通费占收入比例也比在中国便宜。

  (4)福利

  保险:

在日本因为每个人都有国民健康保险,所以去医院只付担30%的医药费。

而在中国,虽然也有医疗保险,但去医院后只能在最便宜的药物中享受这个优惠,而在很多地方,连做个ct都不享受医疗保险。

  教育:

日本施行的是真正的义务教育,小孩子从上小学就不用交学费,并且国家还每月给你补助。

家庭只负担孩子的书本费或服装费等,一年的费用在20-30万日元左右,也就是家庭成年男子一个月的工资,这样一直坚持到高中毕业。

但在中国,九年“义务”教育,还要交学费,杂费。

  退休金:

日本会社的员工退休,会拿到一笔不菲的退休金,这是会社感谢这位员工在会社服役了一辈子的感谢,虽然现在日本经济不景气,但少则一两百万日元,大手会社以及银行、it、商社有的可以拿到五六百万或上千万日元,这只是普通员工,如果熬到局长或以上的级别,这个数字会更高。

中国的退休金,大部分局限于国企和事业单位。

(6)娱乐

  在日本看一场美国大片,价格是1800日元,相当于月工资的0.05%。

但在中国看一场美国大片,价格在30-50人民币,是月工资的1%-1.6%,也就是说在中国看电影的价格是在日本看电影价格的2-3倍。

在日本很多博物馆、展示厅对学生都是免费,但在中国对学生也只是优惠;在日本很多体育设施,比如篮球场、小足球场、网球场对民众都是免费开放,但在中国除了学校,很少有对外开放的体育场。

  八、军事力量对比

  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军事力量明显强于日本。

  九、相互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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