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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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四章

第四章 税收理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概念和本质

  掌握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包含三点含义:

  第一,税收是一种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从而实现国家的职能。

  第二,征税权力归国家所有。

  第三,征税必须依法进行。

  税收由国家征收,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

  掌握税收的本质

  

(1)税收的主体是国家

  

(2)税收的客体是社会产品

  (3)税收是国家、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4)税收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

  (5)税收分配关系是社会整个生产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税收的职能(掌握)

  

(一)财政职能(收入职能)

  税收是各国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和基本的职能。

  

(二)经济职能(调节职能)

  (三)监督职能

第二节 税收原则

  一、税收原则概述

  

(一)税收原则的概念

  税收原则的核心问题是:

如何使税收关系适应一定的生产关系的要求。

  

(二)制定税收原则的依据

  政府公共职能;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

  (三)税收原则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税收原则理论起源于17世纪。

税收原则

威廉·配第:

最早提出税收原则一词

公平、简便、节省

亚当·斯密:

第一个系统地阐述税收原则的人

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

瓦格纳

财政政策原则

具体包括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

国民经济原则

具体包括税源选择原则和税种选择原则;

社会公正原则

又称为社会正义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

包括确实、便利和节约原则。

  二、现代税收原则

  税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财政原则、经济原则、公平原则等

解释

具体内容

1.财政原则

税收必须为国家筹集充足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收入和税务行政两方面。

(1)充裕原则;

(2)弹性原则;

(3)便利原则;

(4)节约原则——节省税务行政费用

2.经济原则

税制的建立应有利于保护国民经济,避免对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应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均衡发展。

(1)配置原则——税收活动必须有利于资源配置

(2)效率原则(重要)

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

检验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标准:

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表现在税收上,即国家税收不应对经济行为产生干扰。

第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

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3.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应公平合理地分配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重要)

即瓦格纳的“社会正义原则”。

在当代西方税收学界看来,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

(1)普遍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税收应由本国全体公民共同负担。

(2)平等原则——现代社会的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平等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又称为“水平公平”,对社会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同等课税,即对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同等课税。

纵向公平,又称为“垂直公平”。

对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区别课税,即对支付能力不同者不等量课税。

测量纳税人支付能力强弱的标准有:

收入、财产和支出。

收入是测定纳税人支付能力的最好的尺度。

第三节 税法与税制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

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

  1.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

  (3)税收法规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确定国家征税和私人纳税义务的根本原则。

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二、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一个历史的、财政的范畴。

广义的税收制度是税收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制度又有另一种含义——税制结构:

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税收制度的结构体系,即各税类、税种、税制要素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构成的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

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主体,其他税种为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法构成要素,税制构成要素,掌握)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指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注意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概念。

  

(2)征税对象

  也称作“征税客体”,指对什么课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它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外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了解征税范围、税类、税种、税目、计税依据、计税标准、税基、税源的概念。

  税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它是计算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体现征税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①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一般适用于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

  ②累进税率

  一般在收益税(所得税)中采用。

  理论上,累进税率分为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

其中最常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第一,全额累进税率

九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某甲月应税所得额为490元,则应纳税额=490×5%=24.5元

  某乙月应税所得额为510元,则应纳税额=510×10%=51元

  应税所得额增加了20元

  应纳税额增加了26.5元,税后收益甲>乙

  在临界点附近容易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公平现象。

为此我国没有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

  第二,超额累进税率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某甲月应税所得额为490元,则应纳税额=490×5%=24.5元

  某乙月应税所得额为510元,则应纳税额=500×5%+(510-500)×10%=26元

  应税所得额增加了20元

  应纳税额增加了1.5元,税后收益甲<乙

  避免在临界点附近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公平现象。

  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

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累进幅度比较缓和。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即: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第一级的速算扣除数永远为零。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课税对象的最高数额+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某乙月应税所得额为510元,则应纳税额=510×10%-25=26元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课税对象的最高数额+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级数

应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l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

0

2

超过l000~3000元的部分

10

50

3

超过3000~5000元的部分

15

200

   

级距

应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0元以下(含5000元)

10%

0

2

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

20%

500

3

20000元以上

30%

2500

  应纳税额=10000×20%-500=1500元

  ③定额税率

  也称固定税额,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2.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1)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2)纳税期限:

一般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

从我国现行各税来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月征收、按天征收和按次征收等。

  (3)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分为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①税基式减免。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注意免征额与起征点的异同。

  ②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注意税收支出(税式支出)的概念:

由于税收优惠而造成的政府税收损失。

  (4)违章处理

  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熟悉)

  法律级次分类

类型

制定机关

具体内容

(1)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2)税收法规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3)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

实施细则

(4)税收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6)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税种分类

类别

具体税种

(1)货物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类

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

(5)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6)关税类

关税

第四节 税收负担

  一、税收负担概述

  

(一)税收负担的概念(掌握)

  税收负担是指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承受的经济负担。

  从绝对的角度看,它是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

  从相对的角度看,它是指税收负担率,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

  税收负担是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核心。

  

(二)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

类型

指标

计算公式

1.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的指标

(1)国民生产总值负担率

税收总额/国民生产总值×100%

(2)国民收入负担率

税收总额/国民收入×100%

同国民生产总值负担率相比,国民收入负担率更能准确地衡量一国总体的税收负担水平。

2.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的指标

(1)全部税收负担率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的总和/企业总产值(或个人毛收入)×100%

(2)直接税负担率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缴纳的所得税(包括财产税)/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获得的纯收入×100% 

  (三)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类别

具体影响因素

1.经济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或生产力发展水平

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其税收负担水平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收负担也要高一些。

(2)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

(3)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膨胀时期提高税负;萧条时期降低税负

2.税制因素

(1)征税对象

(2)计税依据

(3)税率

(4)减免税

(5)附加与加成

  二、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

  

(一)税负转嫁与归宿的概念

  掌握税负转嫁的概念:

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应缴纳税金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给他人负担从而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

  税负归宿:

税收负担的最终归着点。

  

(二)税负转嫁(税收辗转)的形式

方式

解释

1.前转

又称“顺转”。

前转是税负转嫁最典型和最普通的形式。

2.后转

又称“逆转”。

3.消转

自我消化税款。

消转是一种特殊的税负转嫁形式。

4.税收资本化

也称为“资本还原”,是指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扣除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

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某些资本品的交易中。

名义上税款是由买主缴纳,实际上则是由卖主承担。

  (三)税负转嫁的条件

  1.商品经济的存在;2.自由的价格体制。

第五节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概述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熟悉)

  国际税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因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注意:

1.国际税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由于各相关的跨国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仍然是一般的国家税收。

即国际税收必须依附于一般的国家税收。

  2.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一因素。

  

(二)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

  主要研究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

  国际税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

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掌握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1.属地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2.属人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为地域管辖权——按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2.居民管辖权——按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核心内容。

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直接导致的。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方法

解释

作用

1.低税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扣除法

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

可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可能造成本国应税收入的丧失。

4.抵免法(重点)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该方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抵免法介绍

抵免方法

解释

适用范围

(1)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

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多不退,少要补!

  国外实际已纳税额=100×20%=20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因此按实际已纳税额抵免,抵免20万元

  甲国应对这笔所得征收所得税=100×30%-20=10万元。

  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1)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综合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3)分项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在综合抵免法下,纳税人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税收饶让: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

  目的:

为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或消除国际税负的行为。

  产生原因:

  1.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动机。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税法的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二)国际反避税

  1.税法的完善;2.加强税务管理;3.加强国际多边合作。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种类

  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处理相互之间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或条约。

  按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和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按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1.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作用;

  2.赋予本国居民和公民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作用;

  3.是适应国际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产物,可以起到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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