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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系统规程

关于颁发《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通知

能源煤[1989]104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煤炭工业生产、基建施工和煤矿机械工业等企业(包括附属企业)的设备管理,能源部委托煤炭工业设备管理协会组织了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的设备管理部门,编写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经部审定,现予颁发。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贯彻实施。

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设备管理规程、办法与本规程有不一致的,应按本规程贯彻执行。

各煤炭工业企业都要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出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九八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煤炭工业的发展,加强煤炭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煤炭工业生产企业及其附属企业、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和煤矿机械工业企业。

中外合资煤矿企业、县级以下地方煤炭工业生产及有关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煤炭工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煤炭工亚设召蕲由国家主管部门、省(区)煤炭公司(厅、局)和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主管部门在煤炭工业企业没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武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没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省(区)煤炭公司(厅、局)在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行业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行业设备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

管好、用好、维修好设备,适时改造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煤炭工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职责。

煤炭工业企业(矿务局、建设公司、地质公司、煤矿机械厂、独立煤矿)局(厂、矿)长、经理的职责和企业的责任制中,应明确地把重视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企业承包经营及升级工作的考核标之一。

第七条煤炭工业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基建施工等设备,但对小型设备(生产企业12种、基建施工企业17种、见名词解释)由于量大面广、更换频繁,虽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也应建帐,妥善管理。

企业的生产、基建施工设备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九条企业的生产基建施工设备的制造、检修和管理要逐步实行专业化、集中化和社会化。

第二章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国家主管煤炭公司(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以下同)和省(区)统配煤炭公司(厅、局)对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订或审批本仃业,本地区或所属企业设备管理的规程、制度;

(二)负责所属企业没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所属企业设备维修和配件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功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等工作;

(四)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引进国外技术装备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组织所属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所属煤矿机械企业的精、大、稀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矿务局、建设公司、地质公司、煤矿机械厂、独立煤矿)领导(局、矿长、经理)在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生产设备管理全面负责。

在任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

根据企业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横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搞好设备的计划检修、组织好维修配件的生产和供应,严禁超设备性能使用;

(三)根据上级规定,负责审定企业内部设备管理与设备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正确掌握、使用折旧基金和大修理资金,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对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论证,审批预算;

(五)根据规定的权限,审批未提完折旧的设备报废工作;

(六)在任期内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要达到85%以上;,设备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新投产和萎缩矿井除外);无特大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比前期有所下降;煤矿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煤矿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煤矿机械企业故障停机率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

(七)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设备维修竞赛评比活动,树立典型,推广有关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对特大、重大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或决定。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企业必须做好设备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企业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企业总工程师(机电总工程师或主管机电工作的矿长、厂长、经理等)主持下,由计划、设备管理、基建、生产、财务、供应、租赁站和使用单位参加进行技术、经济沦证,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决策;

(二)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

购置计划应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租赁站及供应部门共同编制,经机电总工程师(或主管机电的矿长、厂长、经理等)审批后执行。

设备到货后,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三)企业自行研制设备时,应组织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图纸的审查工作。

向社会供应的设备,应大量收集使用单位反馈意见。

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制造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

设备制成后,应保存完整的技术资料(设计图、试验记录等),并需经过技术噬定方可投入使用;

(四)没备管理部门应参与企业新建、扩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的设备规划、选型、购置等工作,提出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并参与设备的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

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

做到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

设备管理部门要把好设备投产前的质量、备件和资料验收关。

第十三条加强进口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设备引进的前期准备工作。

企业需要进口设备时,要先组织调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提出进口设备的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进口的设备项目,要指派专业人员参加技术谈判、合同签订、中检、提运、验收、索赔、安装、使用等项工作,负责到底。

购置的进口设备应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检测手段和工具等;

(二)进口大型或成套设备的单位,也由企业机电总工程师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该设备的技术讲座、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维修、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进口设备到货后,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四)暂不使用的进口设备,必须入库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井下停用的大型进口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

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设备在井下超过三个月不使用的,要升井保管好。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

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工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

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

主要设备应实行包机制。

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

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实行机台长制。

公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均应有运行记录。

主要管路、缆线装置和已实行集中遥控的设备,应设置专职机电维修工负责分片包干、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包括运转、操作人员,以下同)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由企业或授权单位发证(囤家有统一一规定者,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司机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煤矿机械工业企业的设备严禁精机粗用。

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范以及不合理使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司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煤矿机械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附件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或检修。

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第二十四条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

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迥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六条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

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锸、准确、可靠。

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七条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换油记录。

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

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逐步实行设备润滑的动态管理,企业要设置润滑站,要实行润滑专责管理。

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方能入库,并妥善保管和定量发放。

第二十八条设备发生事故应按本规程附件四《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所有设备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对隐满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和基层单位要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时间、场地、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对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设计、制造部门反映,或通过修理、改造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章 检  修

第三十条企业应坚持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修理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

(一)日常检修(小修):

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杏、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

通过检查、凋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二)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耍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座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

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三)大修理:

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器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准进行验收。

煤矿设备的大修由矿区机电修配厂鼓专业检修点承担,需要委托外部检修的,需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外委。

煤矿机械工业企业的设备大修可由企业自行承担。

需要得到检修许可证才能检修的煤矿主要设备,必须持有该种设备检修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承担检修任务。

第三十二条设备日常检修、一般检修所需费用,直接摊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理费用由设备大修理资金中支出。

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

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设备按期大修,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设备检修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逐步推行专业化检修。

承担煤矿主要设备检修的矿区机电修配厂、专业检修点必须取得部颁发的相应的设备检修许可证。

已实行许可证检修的设备,无证单位不得承修。

各级设备主管部门要在授权范围内,做好设备检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企业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

主要设备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

对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应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三十五条煤矿机械工业企业的流水线、流程设备和全年无法停机的设备,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定期维护和检修,并认真安排好大修计划。

第三十六条煤炭工业生产企业设备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不少于4~6小时,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能互检时间。

(二)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

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三)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有12~15天。

多井口生产的矿、多矿井的矿务局,其井口、矿井的停产检修日应当错开,实行轮流停产检修,尽量保证生产均衡。

各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问。

实行四班作业的矿井,要确保一班实行检修。

(四)矿井、露天的输配电系统,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第三十七条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一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停产检修确定后,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

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检修工程任务书应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讨论、制定保证措施。

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二)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

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三)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

第三十八条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理开、竣工报告制度。

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问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没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三十九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质量管理的专职检验员为主,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

煤矿机械工业企业的设备大修后,有下列情况,经企业主管设备领导批准,可以制订大修理质量的降级标准,以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属于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者,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二)长期用于单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设备,与加工工序有关的项目要达到工艺要求,其余项目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降低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

备件储备资金一般可占企业设备原值的2~4%左右,引进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可适当地增加储备。

有条件的地区,备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储备过渡。

对大型特殊配件(如提升机大轴、大型滚齿机的蜗轮昌4、大型挖掘机的回转齿轮等)应根据同规格型号的台数,由省、地区公司或企业作特殊储备。

配件应实行退旧换新制度。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旧件修复利用工作。

企业应逐步通过设备更新,简化机型,减少配件品种。

第六章租赁、调剂、利用与调拨

第四十一条煤炭工业企业生产、基建施工设备应逐步实行内部租赁制。

租赁没备的产权属企业,由设备租赁站(公司)统一管理,有偿租给企业内部各单位使用,并可逐步向外部单位开展租赁工作。

租赁站由企业或设备管理部门领导,并按期向设备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租赁站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以经济合同方式向各使用单位出租设备,向局机电修配厂或专业检修点委托检修业务。

煤炭基建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办法按附件一《煤炭工业基建企业施工设备租赁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煤炭工业企业租赁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可先自移动设备开始,逐步扩大到全部生产没备。

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设备,企业各基层单位可采取内部租赁形式,租给区、队、班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丢失赔偿,集中保管,专业检修。

第四十三条设备租赁费的内容包括设备基本折旧、大修理费和管理费(如一般检修由租赁站负责,还需包括一般检修费)。

移动设备按每日计算;固定设备按每月计算。

每月通过内部财务或银行结算一次。

第四十四条租赁站统管的设备,由租赁站按规定提取基本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租赁设备的大修理、更新改造分别由大修理基金和基本折旧费中支出。

设各的一般检修和租赁站管理费直接从租赁费支出(一般检修由使用单位负责时,租赁站不收一般检修费)。

年末结余的租赁费,除可用于更新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企业可自行制定设备内部租赁办法,具体规定租赁业务范围、租赁计划、租赁费标准、交接手续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制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企业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或新购进企业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称为闲置设备。

企业应及时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

对积极处理闲置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暂不需用或需要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没备应进行封存。

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核准封存的没备,可以不提折旧。

封存没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套。

国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七条闲置设备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上级协助处理。

对企业管理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可以向外出租或有偿转让。

出租、转让闲置设备,应合理作价,并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第四十八条企业出租或转让闲置设备的收入,应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国家规定已被淘汰的设备,不许扩散、转让。

待报废的设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转让和出租。

第四十九条转让的设备,应连同附属设备、专用配件及技术档案,一并移交给接受单位。

第五十条煤炭基建施工设备,属下列情况可以实行无偿调拨。

(一)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省(区)内基建公司所属基建施工单位之间的调拨;

(二)经国家主管煤炭公司批准,跨省(区)煤炭基建施工单位之间的调拨;

(三)经国家主管煤炭公司批准,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的设备调拨;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也应随着转移。

设备一律以调拨通知单(或国家主管煤炭公司文件)下达办理调拨手续。

调出、调入单位均无权更改调拨通知单所列的设备。

调出没备的全部配套附属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以及巳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库存配件,均随主机一并调拨;未增加圃定资产价值的库存配件按有价转让处理。

第七章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五十一条企业要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制订设备的改造更新规划。

由设备管理部门制订年度计划,经机电总工程师审核后报企业领导批准,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由机电总工程师审批。

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论证,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

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的7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应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费基金中安排解决。

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基金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五十四条设备更新的原则是: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康健,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五条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

由企业主管设备领导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下列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一)凡己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企业领导审批,报省公司(厅、局)备案。

(二)凡未提足折旧确需提前报废时:

单台设备原值在IO万元以下时,由企业呈报,经省公司(厅、局,审批,报国家主管煤炭公司备案j单台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时,由企业呈报,经省公司(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主管煤炭公司审批。

(三)凡提折旧达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不足3万元的设备,确需提前报废时,可按(~)项办理,其余值摊入成

(四)综采设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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