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473595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48.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docx

建行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rev

 

第七章进出口贸易融资

 

7.1概述

7.1.1定义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信用支持。

 

7.1.2对象

除另有规定外,贸易融资对象一般为在境内注册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7.1.3种类

建设银行现有贸易融资产品种类主要包括:

1.开立信用证;

2.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

3.信托收据贷款;

4.打包贷款;

5.出口议付;

6.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

7.福费廷;

8.出口托收贷款;

9.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

10.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11.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

12.其他。

 

7.1.4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2.符合建设银行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3.除允许信用发放或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能提供建设银行要求的担保。

 

7.2贸易融资额度

 

7.2.1定义

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建设银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核定的,用以满足其短期融资需求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或分项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应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核定。

 

7.2.2对象

与7.1.2相同。

 

7.2.3种类

贸易融资额度分为以下五种额度:

1.信用证打包贷款额度,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修改(如有)正本留存,对借款人发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贷款的最高限额。

2.出口议付额度,是指在单证不符尚未征得开证行同意,或虽单证相符但无金融机构额度、或金融机构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建设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在其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将款项预先支付受益人后,再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3.出口托收贷款额度,指银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在出口商交单后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4.信用证开证额度,指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可控制货权(即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或要求提交收货人是开证行的空运单)的即期信用证时,对申请人的最高融资限额。

5.信托收据额度,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客户的资信情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以信托方式向客户交单放货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包括以下四种业务:

(1)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

(2)银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

(3)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

(4)银行在信用证或规定的其他结算方式的付款到期日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即信托收据贷款)。

对出口项下的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以及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出口议付等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进行融资,不占用上述五种客户贸易融资额度。

 

7.2.4条件

除应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公司类客户基本条件及本章7.1.2的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

2.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

3.通过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无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

4.其他方面符合建设银行一般额度授信条件。

 

7.2.5期限

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效期应控制在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最长期限为一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7.2.6操作程序

贸易融资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与一般额度授信程序相同,可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一章《额度授信》1.4的内容,在调查评价、审批、支用、后续管理等方面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7.2.6.1调查评价

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进行调查评价过程应着重以下方面:

1.客户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客户在市场中的地位,主要贸易伙伴情况,近三年进出口贸易业务量及盈利情况;

2.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在当地同业有无不良记录;

3.有无影响客户进出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及政策因素;

4.客户上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可行性,客户自有流动资金的保障程度;

5.客户进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客户在建设银行进出口结算情况和往来记录;

6.客户的负债和偿债情况(包括直接借款、授信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目前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情况,客户对建设银行的负债和偿债情况;

7.客户使用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的累计业务量和额度利用率、额度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或垫款,逾期或垫款的主要原因;

8.客户有无利用贸易融资额度做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活动,或将额度融资转给其他公司使用;

信贷经营部门进行调查评价后,在客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进出口货物总量、周转天数、融资需求和担保措施提出贸易融资总额度建议值和各分项额度建议值,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7.2.6.2审批

1.贸易融资额度应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申报审批,额度的审批由各级行按照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执行;

2.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应要求客户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包括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等方式。

对AAA级客户可以免除担保;AA级和A级客户原则上应事先提供额度担保,如未事先提供额度担保的,应在支用额度办理具体业务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行以及信贷审批授权等级为A、B级的一级分行,可在其权限内自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AA级客户免担保的信用额度;

3.核定贸易融资分项额度的,各分项额度必须低于或等于贸易融资总额度。

 

7.2.6.3支用

1.贸易融资额度经审批同意后,客户已提供额度担保或被授予免担保信用额度的,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相应的额度担保合同;核定额度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建立额度台账,并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副本送结算部门备案;

贸易融资额度经审批同意后,客户未与建设银行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客户支用额度时,经办行应按审批意见落实所需担保,与客户签订单笔贸易融资合同;

2.对于贸易融资额度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各级行应在授权权限内按一般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客户申请支用额度办理开证或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时,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总行本级和信贷审批授权等级评定为A级和B级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不含A级)客户应交存不低于20%的保证金;A级及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2)信贷审批授权等级评定B级以下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含A级)客户应交存不低于20%的保证金;A级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以上所称保证金仅指申请人存入建设银行保证金账户的本外币存款。

4.客户与建设银行已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信贷经营部门收到客户提交的“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后,应检查担保情况并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按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应扣减客户贸易融资额度并登记台帐,向客户出具“贸易融资额度支用通知书”并抄送结算部门。

额度的支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贸易融资,在客户资信稳定的情况下,贸易融资申请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但额度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除另有规定,申请人在贸易融资额度下办理具体业务时交纳的保证金占用申请人的贸易融资额度

5.如为客户已核定贸易融资分项额度,各分项额度之间如需互相借用,应按一般额度授信的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对建设银行已核定一般授信额度的客户,在批准的一般授信额度内,其贸易融资业务余额达到原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后仍需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由有权审批行在一般授信额度余额内审批,经办行可与客户签订单笔贸易融资合同或重新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合同有效期);需要核增额度的按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6.信托收据额度使用期限的计算:

(1)如开立远期信用证或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应在开证时扣减信托收据额度。

对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应自到单日起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对远期信用证,应自承诺付款日起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

(2)如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自建设银行出具提货担保书或对提单背书时,应恢复客户的信用证开证额度同时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

(3)办理信托收据贷款,在银行可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建设银行对外付款时恢复客户的信用证开证额度,同时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和融资利息;在远期信用证或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时即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到单时或建设银行承诺付款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建设银行对外付款时开始计算融资利息。

 

7.2.6.4后续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一章《额度授信》1.3.6和1.3.7的规定执行,同时注意以下方面:

1.贸易融资额度自支用后每月对该客户的所有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跟踪检查,按季对客户及保证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信用情况、重大事项、抵押物和质押物(权利)等进行全面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如融资到期后客户未能履约,经办行应立即对客户进行检查。

2.客户出现《贸易融资额度合同》规定的违约事项,或国内外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出现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建设银行在融资项下权益的,必须按额度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客户使用贸易融资额度或根据情况解除贸易融资额度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被中止使用后,应要求客户或担保人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事项消除或建设银行不可控制因素解除后,可同意客户恢复使用贸易融资额度。

3.如客户信用评级降低,经营部门应将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重新申报审批;贸易融资额度到期前,信贷经营部门应按一般额度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贸易融资额度进行年审工作,提交客户有关经营、财务情况和授信额度年审报告,结算部门出具客户本年度额度使用情况、结算记录的意见,一并上报审批机构审批。

 

7.3开立信用证

7.3.1概述

7.3.1.1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受益人凭规定的单据支取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7.3.1.2对象

参照7.1.2进出口贸易融资对象。

 

7.3.1.3用途

进口开证可以使客户在进口贸易中取得开证行的信用支持的结算服务和资金融通等,促使进口贸易的顺利完成。

 

7.3.1.4种类

信用证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包括迟期付款信用证);按照付款条件可分为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按是否允许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7.3.1.5条件

1.符合本章7.1.4规定的进出口贸易融资的基本条件;

2.开证申请人列入当地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进口付汇企业名录”,或虽未列入上述名录但已取得外汇管理局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3.已签订进口合同;

4.已取得所需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文(如需);

5.如客户支用额度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总行本级和信贷授权等级为A级和B级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不含A级)客户应交纳不低于20%的保证金;信贷授权等级B级以下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含A级)客户应交纳不低于20%的保证金。

 

7.3.1.6期限

所谓信用证期限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受益人的索汇单据后,对外付款的期限而非信用证有效期。

客户可申请开立即期或远期信用证。

除客户交纳全额保证金或由银行信用支持及承诺全额覆盖的开证业务以外,一般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诺付款期限(含修改展期后)原则上不得超过90天,AA级(含)以上客户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7.3.1.7定价

按《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类服务价格表》规定的费率执行。

 

7.3.2操作程序和要求

7.3.2.1受理

7.3.2.1.1申请材料

1.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3提交公司类客户的基本材料。

2.《中国建设银行开证申请书》;

3.进口合同;

4.信托收据(开立远期信用证和建设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

5.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批件(如需);

6.建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3.2.1.2资格及材料审查

1.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对公司类客户资格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2.按照本章7.3.1.5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3.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4的规定对客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4.如为代理进口应审核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7.3.2.2调查评价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进行调查评价并撰写贸易融资业务申报书(见附件2-7-1,2-7-2)和有关评价报告,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客户在建设银行以往的业务往来记录,有无发生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等不良记录;

2.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

3.在当地金融同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方面有无不良记录;

4.有无影响客户进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及政策因素;

5.建设银行是否能够有效控制货权;

6.开证申请书是否有特殊条款,建设银行原则上不受理A级(含)以下客户要求以货物收据(CARGORECEIPT)为运输单据、含有“单据可早于开证日出具”条款或含有“交单期限可迟于装运日后21天”条款的信用证申请;

7.进口商品是否属于“炒作”商品,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是否稳定,客户对进口商品的经营是否有经验;

8.代理进口情况下应审查被代理方情况;

9.对客户提供的保证措施进行调查评价,需要交存保证金的,应审查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3.2.3审批

除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关于信贷审批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开立远期信用证承诺付款期限超过360天以上(含)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已经总行批准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进口开证业务,或已经总行批准固定资产贷款项下的进口设备开证业务除外)。

7.3.2.4开证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4有关发放的基本流程办理。

7.3.2.4.1落实条件

经营部门根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4.1有关规定落实相应条件。

 

7.3.2.4.2签订合同

客户未与建设银行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需签订单笔《信用证开证合同》以及相应的信用证开证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已经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不再签订单笔开证合同。

 

7.3.2.4.3信用证开立

落实开证条件并签订合同后,信贷经营部门将信贷审批同意文件及相关单据交国际结算部门对外开立信用证;已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向客户签发《贸易融资额度支用通知书》并抄送国际结算部门。

 

7.3.2.4.4登记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4.5信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7.3.2.5信用证修改

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应要求其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修改过程注意以下问题:

1.如申请人申请增加开证金额的,应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信贷经营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对增额部分落实保证金及/或其他担保;

2.对于将即期信用证修改为远期信用证,或延长已开立远期(迟期付款)信用证承诺付款期限,或将即期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改为非全套物权单据的,信贷经营部门须调查客户情况,报有权审批行(部门)审批。

 

7.3.2.6后期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5贷后管理的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同时关注以下几方面。

 

7.3.2.5.1信贷资产检查

1.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关于信贷资产检查的规定,按月对客户进行跟踪检查,了解其经营状况及开证合同的履行情况;按季对客户及保证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信用情况、重大事项和抵押(质押)物(权利)进行全面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

2.注意进口商品的市场变化,特别是对“炒作”商品,要关注其价格变动可能给开证申请人带来的履约风险;

3.及时了解进口方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防止交易欺诈带来的风险。

 

7.3.2.5.2对外付款

1.对于保证金不足的即期信用证,经办行应严格控制信用证项下的物权单据,在客户未全额赎单或未经信贷审批同意办理客户信托收据贷款之前,不得放单;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经办行应保持独立对外拒付的权利,待付款条件落实后再对外付款;向客户放单之前应取得客户同意付款或承兑的付款委托书。

2.如经办行察觉或确认出口商存在情况,要立即报上级行,并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3.对外付款后应及时恢复或调整客户额度。

 

7.3.2.5.3垫款处理

信用证发生垫款后,应将垫款转入“进口信用证垫款”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收罚息,对信用证垫款应积极催收并按本手册第三篇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化解》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5信用证失效

1.过期自动失效

信用证过有效期3个月仍未收到单据,经办行应闭档,并办理退还保证金、恢复额度、冲减表外科目等手续。

如果信用证过效期但未足3个月,申请人要求退还保证金、恢复额度等,经办行应在取得受益人同意闭档或未交单的书面确认后办理。

2.撤销

如果信用证有效期未过,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信用证,经办行应向通知行发电文征求受益人意见,只有在收到通知行的加押电文确认受益人已同意撤销信用证后,才可办理退还保证金、恢复额度、冲销表外科目等手续。

 

7.4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

 

7.4.1概述

7.4.1.1定义

提货担保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为客户先行提货而向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出具的书面保证书。

提单背书分为副本提单背书和1/3正本提单背书两种情况,前者是基于与提货担保同样的原因,应客户请求,银行对客户出示的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COPY)进行背书以便于客户先行提货;后者是在正本提单以开证银行为抬头的情况下,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到达之前,应客户要求,为便于其提货,银行对客户提供的1/3正本提单进行背书的行为。

 

7.4.1.2对象

在建设银行已开立信用证的贸易融资客户。

 

7.4.1.3用途

在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之前,客户(开证申请人)可以提前向货物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提货,以减少货物滞港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7.4.1.4条件

1.符合7.1.4进出口贸易融资的基本条件;

2.申请办理提货担保的信用证为建设银行所开立;

3.提货担保应单笔申请,不接受申请人要求出具总担保的申请。

 

7.4.1.5期限

提货担保书一般有效期3个月,自出具之日起计算。

 

7.4.1.6定价

提货担保收费按《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类服务价格表》规定执行。

 

7.4.2操作程序和要求

7.4.2.1受理

7.4.2.1.1申请材料:

1.提货担保申请书;

2.信托收据;

3.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4.商业发票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5.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6.建设银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7.4.2.1.2资格及材料审查

审查客户是否在建设银行开立信用证符合7.4.1.4所规定的条件,并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4的要求,对客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7.4.2.2调查评价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进行调查评价并撰写贸易融资业务申报书和有关评价报告,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必须由申请人盖章确认后一次性提交,不得改单。

单据复印件或传真件内容应当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印章和签字必须清晰;提单背书应要求客户提供1/3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COPY)。

2.根据对客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核结果,确认所提货物是对应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3.申请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的单据如有不符点,应要求申请人确认同意接受,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后收到信用证来单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均不得对外拒付。

4.检查保证金收取及信托收据额度的情况;即期信用证项下应要求客户交存全额保证金作质押(在开证时已收取全额保证金的,不再收取),若客户有信托收据额度,则按贸易融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可扣减该额度替代全额保证金。

 

7.4.2.3审批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关于信贷审批的规定执行。

 

7.4.2.4出具或背书

1.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信贷审批决策意见,落实相关条件。

2.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凭信贷部门通知或凭《贸易融资额度支用通知书》,根据申请书和发票、提单副本的内容填具一式两份《提货担保书》,经复核后,报主管行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交客户签收,另一份与信用证档案一起留存。

在信用证留底背面盖上“已办担保提货”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号码、金额,同时在档案夹上注明“已办理担保提货”。

3.出具担保书以后信贷经营部门应登记台帐。

 

7.4.2.5后期管理

1.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无论是否有不符点,都应要求客户接受单据并及时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

2.收到正本提单后,经办行应留存一份正本,同时要求客户凭其余正本提单及时向船公司换回建设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并加盖“注销”章。

3.提货担保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20天内,如未将提货担保书退还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应自行用提单向运输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并要求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如果办理担保提货后,超过了合理时间仍未收到有关单据,应及时向客户查询,必要时可向国外银行查询单据情况,要求其催促受益人尽快交单。

 

7.5信托收据贷款

7.5.1概述

7.5.1.1定义

信托收据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客户提交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于付款到期日为客户提供贷款赎单的融资行为。

 

7.5.1.2对象

在建设银行已开立信用证的贸易融资客户

 

7.5.1.3用途

向进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

 

7.5.1.4条件

1.符合7.1.4进出口贸易融资的基本条件;

2.信托收据贷款仅限于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3.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7.5.1.5币种、金额、期限

1.信托收据贷款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信用证相同币种;

2.信托收据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付款金额;

3.信托收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天,AA级(含)以上客户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信托收据贷款期限(含展期后)原则上不得超过信托收据期限的剩余天数;

4.信托收据期限的计算:

(1)在银行可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时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和贷款利息;

(2)在远期信用证或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时即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建设银行承诺付款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实际对外付款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贷款利息。

7.5.1.6定价

按建设银行人民币、外币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对外付款时开始计算贷款利息。

 

7.5.2操作程序和要求

7.5.2.1受理

7.5.2.1.1申请材料

1.信托收据(开证已提交信托收据的不再提供);

2.信托收据贷款申请书;

3.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中医中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