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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

浅谈农村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

  摘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我国推广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要注意的原则及可应用的方案。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走出一条顺应社会文明,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进而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新路子。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农业属于弱势产业,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更没有明确农村老年人对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自由转让权,使得土地作为防范无子女赡养风险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农村老年人如果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无法满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

土地虽然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老年保障作用估计过高。

显而易见的是,农民尽快致富的必要条件是建立替代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

  2.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根据国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推测,我国到达2030年,全国城乡60岁以上老人将占全国人口的23%~25%,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比例会更高。

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不断加快,农村老人群体将越来越大。

不仅老龄化社会到来农村会先于城市,而且60周岁以上老人所占比例也会高于城市。

伴随家庭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难于与子女一起生活。

一旦年老体弱无法获取稳定收入,其独自生活将十分困难。

再加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突出。

  3.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降低农民生活风险,增加生活保障,满足农民从温饱向小康生活转变的需要。

随着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劳动者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

加之原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保障体系的解体,如果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

  二、农村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1.发展现状。

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村养老保障的指导方针。

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农村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2.存在问题。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制度本身脱离中国农村实际。

现有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差别、个体差别大这个最现实的问题。

一刀切、一个模式、一种制度来解决全国各类、各层次农民的养老问题,显然不符合中国农村实际。

因而这项事业发展缓慢,目前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如继续按现有制度推进将十分困难。

  其次是制度设计有缺陷。

一是缴费方式问题,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先是实行每月2元的小额投保,由于农民居住分散,缴费十分不便,后又改为最低200元大额投保,很多农民一次交200元后,就再也不继续投保。

第一种方式操作上行不通,第二种方式目的不明确,200元的投保金额根本不能起到养老作用。

二是基金管理和运营问题,基金的管理一般以县级管理为主,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挪用现象曾经出现。

有的为了追求高利率,投放非银行金融机构,造成基金无法收回。

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利率又大大低于要求支付给个人的利率,基金亏损严重。

三是机构人员问题,机构不统一,关系不顺,特别是县、乡两级,很多地方已没有机构和人员。

有的地方有机构人员又没有工作经费,靠挪用基金来维持。

四是管理手段落后,没有统一的、先进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五是政府的责任不明确,政府在政策制定、承办管理、机构人员、基金增值等方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说法。

  三、农村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实施原则及方法探析

  究竟怎样才能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呢?

笔者认为现阶段建立及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1.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

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要逐步完善。

  2.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

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

  3.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

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因为这不仅增加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

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集体补贴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

对经济条件好的富裕地区来说,集体补贴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条件是允许的,农民是有积极性的。

贫困地区的农民,普遍开展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成熟。

但是部分农民具有保险意识,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甚至比富裕地区还高。

  4.不能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了多年,如果停顿而转向商业化保险,在短期内将造成一些不利后果:

一是降低政府的威信,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二是不利于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

如果转向商业保险,短期内将使投保率下降。

商业保险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比民政部门早,既然许多农民选择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就说明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就应当坚持。

从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应当慎重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5.选择新兴地区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沿试点。

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程度还很低,有许多地方尚待探索和改进。

如是否需要强制实行,如何确定集体补助的幅度,应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农保基金的运营等,都是亟待解决的课题,作为新兴地区,经济发展走在国内其他地区的前列,比如深圳农村的今天是其他地区农村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这些地区进行试点研究,总结出一套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可以在时机成熟时推向其他地区。

  6.坚持个人账户储备制原则,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制度。

中国国情决定在较长时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实行社会统筹和财政兜底,只能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制。

国家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贴。

个人账户制度便于农民在城乡之间流动,也可以为今后整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立通道。

为了促进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及各地区规定了集体补贴的一些办法。

比如一些地区按交费额进行补贴,这在集体财力比较发达的村庄和乡镇比较普遍。

为了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互助功能,有能力进行补助的乡村,应尽可能采取按人头补助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使补贴制度更公平。

  7.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概念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为不同类型的农民提供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

基本思路是:

在国家切出一部分国有土地出让金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上,给每个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加上一张养老金卡,农民可以把承包经营权让渡出来,土地转包给种田能手,也可以继续持有承包经营权。

持有养老金卡的农民在60岁退休以后,可以在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按照低保标准,像城市居民一样逐月领取养老金。

而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必须交纳应由自己承担的那一部分养老金。

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

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

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

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

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年复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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