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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程序

国企改制基本程序

第一步:

成立改制领导小组

第二步:

提出改制申请

第三步:

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第四步:

改制方案上报审批

第五步:

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

第六步:

资产评估

第七步:

按批复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步:

新企业设立登记

一、成立改制工作组

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二、提出改制申请

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

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

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

2、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

3、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

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

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

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

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

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

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六、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2、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八、办理新公司注册的相关手续

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①完善改制方案。

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

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④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

 

律师承办国企改制工作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范围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二)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

 (五)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六)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七)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一——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1、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3)专业性原则。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2、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1)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Ø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Ø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Ø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Ø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Ø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Ø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审计、评估报告;

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Ø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Ø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Ø外汇登记证;

Ø海关登记证明;

Ø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3)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Ø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Ø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Ø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4)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Ø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5)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Ø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6)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Ø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Ø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Ø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Ø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Ø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

 (7)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Ø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及权利的完整;

Ø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Ø有无其他或有事项;

Ø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Ø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8)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Ø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Ø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的情况;

Ø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9)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Ø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Ø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Ø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0)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4、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律师应当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2)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

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

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4)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5)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5、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范围与目的。

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2)律师的工作准则。

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3)律师的工作程序。

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4)相关依据。

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5)正文。

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6)结尾。

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二——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1、编制《改制方案》

 

(1)律师编制改制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Ø改制企业及拟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  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Ø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Ø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Ø改制的基本原则;

Ø拟采取的改制形式;

Ø资产及债务处置;

Ø职工安置;

Ø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Ø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Ø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Ø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3)改制方案中涉及股权设置的,根据是否处于国家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决定国有控股、参股还是退出时,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资源性行业和两类企业即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的主业部分,国有经济应继续发挥其控制力、影响力,进行股权重组时,国有股至少应占到相对控股地位;

  根据规模大小决定应当采取整体改制还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辅业改制后的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5%,律师应当协助改制企业在听取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拟出资各方和改制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股权重组方案。

 (4)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的,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接受委托,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改制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要求改制企业如实告知各项未结债权债务,如果债权人中的金融机构持反对或保留意见,应说明该项金融债权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如涉及或有负债或正在进行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应重点指出或有负债及诉讼、仲裁事项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5)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将现金补偿转为股权补偿,律师应注意下列事项:

  选择股权补偿必须自愿,不得以保留工作岗位为条件强迫职工选择;

  职工入股采用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若人数众多,应建议采取信托方式将职工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分开,强化分红权,淡化表决权,通过受托人实现表决权的集中。

2、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1)律师应帮助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立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机制,妥善安置职工。

 

(2)律师应防止有关各方借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利益的不法行为出现。

同时律师也应谨慎处理改制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协助企业和各级政府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3)律师在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与重组过程中,应熟悉《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4)律师在接受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委托后,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建议委托人听取工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5)律师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编制有关改制方案以前应尽可能要求进行有关职工问题的尽职调查。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一节的相关要求,排除各种干扰,认真收集、审核各项资料,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6)律师应首先了解企业对改制事项的初步意见,并据此寻找尽职调查的重点:

  律师应当了解企业改制后是否将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如转让方在改制或重组后的企业中不占控股地位,律师对有关职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时,应特别注意了解拖欠工资、医药费、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

  律师应当了解改制企业将采取何种转让方式进行重组。

如以资产转让方式,并且转让后将涉及职工重新安置或分流的,律师应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辅资产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律师应当了解改制企业准备如何解决遗留的职工问题。

如改制企业职工的富裕人员较多,一些问题在采取下岗和再就业政策过程中尚未得到解决,律师在进行调查时,应着重了解企业过去制定的下岗分流方案以及与职工签订的下岗、内退以及退养等协议的内容;

  律师应当了解改制企业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

如转让方希望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

 (7)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和研究改制企业原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审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的样本;审阅已有或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文件,并要求改制企业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

 (8)律师在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

Ø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

Ø不在岗(包括下岗、内退、退养、劳务、培训、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

Ø改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Ø改制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Ø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Ø职工与改制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Ø改制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Ø改制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9)律师对于改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建议企业及时纠正。

 (10)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改制企业起草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Ø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Ø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Ø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Ø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Ø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Ø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11)对产权转让企业,特别是产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律师应督促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要求企业协助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律师在起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将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含在内,并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作为附件,和其他改制方案一起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12)律师在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

如果律师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有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陈述或说明。

 (13)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对职工安置采取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律师应对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包括:

Ø经济补偿标准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Ø经济补偿方式是否有合法依据;

Ø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14)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方案时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职工权益。

 (15)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经济补偿方式时,除非改制企业确有困难,应首先考虑现金即时兑现方式。

如果必须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时,应以双方自愿协商,特别是职工一方自愿接受为前提。

 (16)在改制企业中,下列弱势群体,需要律师在工作中予以特别关注,并在安置方案中予以考虑其实际困难和安置方式:

Ø内部退养人员;

Ø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在职人员;

Ø下岗人员;

Ø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Ø职工遗属;

Ø征地农民工,等等。

(三)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三——报批备案

  1、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改制方案》的报批工作。

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实施:

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未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2)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3)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改制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6)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7)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银行资产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备案工作。

律师对报批、备案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其出资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需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6)产权持有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

 (7)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产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报请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或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上市公司母公司转让控股股权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当一次付清。

3、律师依法协助改制企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办理改制确认手续。

律师对确认手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应与债权金融部门订立书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取得债权金融部门签发的同意改制确认书。

 

(2)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时,改制企业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未提交书面协议或确认书,不得进行改制。

4、律师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对所涉及的核准或备案程序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产权持有单位出让国有产权的,应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依法报经有权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改制企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5、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

律师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产权持有单位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除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还应参考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2)产权持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3)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

(四)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四-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1、国有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概述

(1)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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