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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业务题库有答案

外汇业务题库

一、填空题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3、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5、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6、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7、出口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8、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且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

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10、外汇会计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11、外汇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2、外汇业务会计科目的分类同人民币业务会计科目分类相同,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种。

13、跟单托收是指收款人开立汇票并附有货运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

又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1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核算外汇买卖损益时;要填制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根据12月31日各币种外汇买卖科目各分户账余额填列,将外币余额乘以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人民币余额进行轧差,其余额为借方。

表示外汇买卖损失,其余额为贷方,表示外汇买卖收益。

1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出口押汇时,应预先扣收押汇利息。

押汇期限自办理押汇之日起到预计收回押汇款止。

出口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16、青岛雪达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8月15日向即墨合行国际业务部交远期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一套并同时申请押汇,发票金额85000美元,付款期限90DAYSAFTERSIGHT,单据寄往日本三井住友银行。

即墨合行工作人员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于当天寄单,8月19日,国际业务部收到三井住友银行SWIFT承兑付款电文,电文承诺将于11月17日对我即墨合行付款。

合行信贷部门8月25日审批通过并通知国际业务部放押汇款,押汇利率5.832%,押汇比例90%,问国际业务部于11月17日收到三井住友银行款项应收取雪达集团押汇利息1041.01。

17、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光票托收遵循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18、对超过一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代收行查询,对超过两个月的未收妥款应作专门查询处理,指定专人对该项未收款负责查询并进行催收。

19、挂牌汇价的中间价确定方式:

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的最新价确定;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根据非美元货币对美元即时的市场价及美元对人币的中间价套算得出。

挂牌汇价中间价随市场价格波动实时更新。

20、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中间价的1%,美元现钞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中间价的4%的非对称管理。

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无幅度限制。

2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

减免保证金开证、提货担保、进口押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国际保理、福费廷等业务。

22、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3、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24、经办行国际业务、会计部门必须按规定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保证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按业务申请书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每笔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相应信用证或提货保函向下的款项)。

25、客户在开立信用证时就申请叙做进口押汇的,对单证相符的,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出具《信托收据》。

26、经办行只办理由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品的提货担保,运输方式限于海运,目的港限于中国港口。

27、打包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28、打包贷款发放后,在信用证正本注明“已办理打包放款”,国际业务部将信用证作专卷保管;必须严格打包贷款贷后管理,监督客户专款专用。

29、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时,经办行可以办理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30、出口押汇收汇后按押汇金额和实际押汇天数从新计算押汇利息,将收汇金额扣除手续费、邮电费、押汇本金和利息后,余额划入客户账户。

31、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32、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并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3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35、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38、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46、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47、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48、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

49、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

“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XXX银行XX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

50、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1、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2、个人结售汇按交易主体分为境内个人结售汇和境外个人结售汇.

53、个人结售汇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

54、个人结售汇经常项目结售汇按业务类别分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结售汇和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结售汇。

55、境外个人经营性外汇结汇包括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56、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应当由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57、为便于对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的监管,各银行应按季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季度报送上一季度报表。

58、环球汇票因各种原因作费时,应切角作废,并加盖“作废”章,在销号单上作作废销号的标记,并将作废的环球汇票订入当日相应的科目传票中作附件。

59、根据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和功能,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可分成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两种

60、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61、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62、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

63、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64、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65、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66、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67、外汇会计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68、“外汇买卖”科目在外汇分账制的各种账务系统中起联系和平衡的特殊作用。

69、按照交易中心特别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付款方式为T+0,收款方式为T+1。

70、外汇买卖损益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买卖、兑换和结售汇过程中,由于买入、卖出差价和汇率变动而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每年年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决算牌价计算确认净损益。

71、决算日营业终了后,将各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余额,不论汇钞一律按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外汇买卖账上的人民币余额进行对比,如有差额,则为本年度该货币外汇买卖损益。

72、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遵照信贷业务程序办理,在具体操作上应分工明确:

基层联社/合行负责业务调查、单证传递和贸易融资后的管理,信贷等相关部门负责风险审查,国际业务部负责技术条款的把关、外汇政策执行落实及国外银行风险的审查。

73、每笔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发票面值的70%。

74、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商业发票的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10天,最长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45天。

75、出口商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可按照出口商转让发票面值的0.1%-0.3%收取销售分户账信息服务手续费。

76、福费廷业务分为自营福费廷业务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77、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的现汇投入金额。

78、根据国际业务“双人、双职、双责”工作制,每笔业务均应由经办、复核双岗处理。

79、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80、个人结售汇按交易主体分为境内个人结售汇和境外个人结售汇。

81、个人结售汇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

82、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83、按照存款种类区分,外币储蓄存款可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84、外币储蓄存款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论利率调高或调低,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

85、各网点每日打印外币储蓄业务的“日计表”、“流水表”、“凭证日报表”、“开销户登记簿”并存档。

“日计表”和“凭证日报表”保留5年;“流水表”保留15年;“开销户登记簿”永久保管。

86、外币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

87、会计主管每旬对本网点的柜员外币现金库进行查库,会计辅导员每季度对柜员外币现金库进行查库,并留有记录。

88、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89、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9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91、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

92、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93、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营运资金购买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的,应当在外汇局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期自动失效。

94、外汇指定银行各营业日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均折合成美元(币种)计算,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汇兑损益统一通过其他外币买卖科目处理,不计入结售汇周转头寸。

95、尚未经外汇局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实行零头寸管理,其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96、从事个人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应当取得外汇指定银行的授权,其每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发生额应由其授权银行纳入相应的结汇、售汇统计,超过周转金限额的部分应由授权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

97、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持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98、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99、出口项下单笔佣金售付汇超过比例和金额的,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100、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101、外汇指定银行应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并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102、连续(5)个工作日或以上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103、一个季度内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104、连续3个月出现(4)次或以上结售汇周转头寸统计错误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105、除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

106、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日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使结售汇周转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并按日向外汇局报送头寸日报。

107、外汇资金的调拨、对外支付应遵循及时、准确和安全的原则。

108、青岛市农村合作银行外汇资金拆借,需经青岛市联社同意,按照先内后外的外汇资金融通原则,同时严格按照双方协议办理。

109、根据青岛市农村合作银行库存外币现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库存限额的确定,原则上以保证提现需要为限。

110、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11、对使用多张《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112、携带外汇出境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以下的,办理银行须审核相关资料,并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113、银行间外汇市场竟价交易采用集中清算方式,询价交易采用双边清算方式。

114、代办行、社应选派至少两名人员做为外汇业务国际结算系统终端的操作人员

115、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指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并经过人民银行鉴证的同业间的外汇资金融通。

116、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营运资金购买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的,应当在外汇局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期自动失效。

117、出口项下单笔佣金售付汇超过比例和金额的,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118、业务编号为十三位制,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业务性质代号;第二部分是行名代号;第三部分是年份代号;第四部分是业务顺序号。

119、信用证通知业务性质代号是:

LA

120、出口托收融资业务性质代号是:

CF

121、信用证通知的业务代号是:

LA

122、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12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在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124、分户账不得以凭证代替,他的格式除特殊的专用格式外,主要分甲、乙、丙、丁四种。

125、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同意付汇,要在金融机构进口代收通知上注明“同意付款”字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和法人名章,同时要落实头寸后向单位交单,需购汇付汇的,应通知单位提前备足人民币购汇。

126、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27、记账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28、会计报表按报告期可分为:

日计表、月计表、半年报表和年终决算表四种。

129、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130、汇款业务的当事人有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131、SWIFT具有明显的3个特点.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

132、CHIPS是指纽约银行间电子支付系统。

133、汇款业务中的头寸是指_汇款资金的调拨与偿付。

134、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不利于进口商。

135、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上可分为售定和寄售。

136、托收行,也称为寄单行,还是出口方银行、托收汇票的收款人。

137、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还是进口方银行,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138、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139、贸易上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尾款,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它贸易从属费用。

140、托收汇票的期限有三种,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固定日期以后一个时期付款。

141、一般情况下商业单据的交出分两种情况D/P,D/A。

142、托收业务中,当利息需要收取时,托收指示必须指明利率,计息时期,计算基数。

143、托收指示中的重要指示,交单条件,收款指示。

144、如须作成拒绝证书,由此的花费应由发出托收指示的当事人负担。

145、光票托收是指不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146、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有四种支付方式预先付款,记帐赊销,跟单托收,跟单信用证。

147、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所谓“带有条件”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单证相符的单据。

148、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是_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149、可转让信用证的原来受益人是第一受益人,转让后的受让人是第二受益人。

150、指定银行即指定的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

151、开立承兑信用证必须出具汇票,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和被它承兑后的承兑行。

152、议付行如果不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它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有追索权的。

153、寄单索偿是指出口方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随附面函向它凭单索偿,或寄单给开证行向偿付行索偿。

154、偿付授权书是指由开证行开致偿付行并独立于信用证之外的指示及/或授权。

155、保税区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凭年检有效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156、旅行支票上为购票人(持票人)留有两个签名空位,购票时第一次签名是初签,持票人第二次签名是复签。

157、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_海关_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158、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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