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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个支配型权利,又属于绝对权和对世权,所以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2.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但著作权有一定的人身权性质。

  3.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劳动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特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2.期限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

须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须呈现出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

他人不得侵犯。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

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称为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经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积极要件,即必须具备的要件

  1.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

  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而不是指进步性,这一点与专利的要求不同。

实际上独创性只要该作品不是抄袭的就可以满足了。

  3.作品必须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二)作品的消极要件,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2.官方文件。

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作品的分类

  

(一)原作品与演绎作品

  1.翻译作品,即由一种语言变为另一种语言,以及同一种语言的古代文体变为现代文体。

  2.改编作品,主要包括两种:

(1)由一种文学艺术式样改编为另一种式样,如由小说改编为剧本、由钢琴独奏曲改编为交响乐曲。

(2)将一作品进行缩编或扩编。

  3.汇编作品,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将数件独立作品汇成一件整体性作品。

例如,词典、报纸、杂志、文集和影视资料片等。

  4.注释作品,即对一件作品进行注释而形成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与受委托创作作品

  1.职务作品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其在单位中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以外任务创作完成的作品。

  2.受托创作作品是指受托人基于授权而创作的作品。

  (三)合作作品与独立作品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独立作品,是指一个人独立完成的作品。

  (四)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及遗著

  遗著的发表权由遗嘱的继承人或者执行人行使。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

  1.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由于作品是精神产物,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是事实上的作者。

  2.单位。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合作作品的认定。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所有的合作作者都对该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作者不得排除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1)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从而在不妨碍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可以独立行使其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但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4.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5.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以最后一个作者的死亡为准,即一直保护到自最后一个作者死亡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与认定

  职务作品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其在单位中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以外任务创作完成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1)法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若具备下列要件则由单位享有著作权,此时作者对该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当然还有要求单位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①须是职务作品。

  ②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

  ③须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④须是图纸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包括: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意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若单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由于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当然有效。

  2.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除上述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外,其余的职务作品都由作者个人享有著作权。

但是受到下列的限制: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经单位同意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委托作品的概念

  所谓委托作品,是指根据委托合同接受他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的指示所创作完成的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

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

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

演绎创作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总结为三点:

  1.著作权归制片人。

  2.参与创作人有署名权。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制片者享有。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对作品著作权的影响

  1.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也就是说取得美术作品原件的人除了享有该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外还享有一项著作权即该作品的展览权。

  3.作品原件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著作权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而禁止他人署名的权利。

  以下情形属于侵犯署名权:

  

(1)没有署作者的名字;

  

(2)不是作者但在作品上署了名;

  (3)署错了作者的名字。

  注意区别侵犯姓名权与侵犯署名权。

  3.修改权

  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文字和内容上的修改,禁止他人对该作品进行文字和内容上修改的权利。

  如果作者将作品交给杂志社发表,或者交给出版社出版,视为作者授权杂志社、出版社对作品进行文字上的修改,不构成侵权。

杂志社、出版社如果对作品进行内容上的修改,而没有取得作者的许可,则构成侵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

  注意区别侵犯修改权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1.著作人身权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作为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的,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惟一例外的是发表权,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

  

(一)自己使用并且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注意区别侵犯广播权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

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四)获得报酬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

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

第五节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要件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对他人之作品加以利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1.无须著作权人许可。

  2.无须支付报酬。

  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5.合理使用的是著作财产权。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受作者国籍、作品的语言以及出版地域的限制。

  【例题·多选题】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做任何声明。

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

( )(2002年)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

  【答疑编号911010201】

  答案:

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同时,该法第10条列举了著作权的具体内容。

所以,A项侵犯了其中的翻译权,D项侵犯了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项属于合理使用。

B项乍看之下似乎符合第2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合理使用,但需注意,马克是外国人而非中国公民,故不适用本项规定。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例题·单选题】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7年)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答疑编号911010202】

  答案:

B

  解析: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属于创作艺术作品的行为,甲依法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

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相反这正是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展览权),因此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丙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属于复制、发行甲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甲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C项错误。

  《商标法》第31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条所称“在先权利”就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权利。

因此D项错误。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二、法定许可使用

  

(一)概念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支付费用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他人未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同意。

  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3.必须支付使用费。

  

(二)法定许可的类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三、期限上的限制

  

(一)期限限制适用的范围

  著作权期限上的限制仅适用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其他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期限

  均为50年,截止日期是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起算时间不同:

  1.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即作者去世之年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下列三种作品,从首次发表之日起算,但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1)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包括两种:

一种是将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形,另一种是基于委托或者职务作品等原因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2)影视作品、摄影作品。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著作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

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没有作品,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因而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

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第一,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来源于作者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出版出版社已经出版的图书,否则构成侵权。

第二,版式设计专有权。

出版者享有对其出版的版面设计、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构成侵权。

  出版者的义务:

出版者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权的专有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到第10年的12月31日终止。

  

  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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