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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整理

2007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法律常识(条文部分)整理提纲

第一部分宪法

1、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者一个代表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议案,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2、法律议案的审议结果:

提付表决、修改后提付表决、搁置、否定。

3、宪法修改案提出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宪法修改案需要2/3人大代表同意,其他法律议案需要1/2以上代表同意。

4、我国共有一个宪法文件和四部宪法,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

5、宪法结构:

序言和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

6、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只在乡、镇、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中开展直接选举,其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

8、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执政为民制、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9、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除离婚外,调解非必需程序)、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2、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3、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4、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

第一审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重大涉外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地域:

民事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下列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伤人、施工作业、环境污染赔偿等。

6、民事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7、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受理案件后,应当5日之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作出答辩状,5日内法院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8、第一审案件应当在6个月之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需要上级法院批准。

9、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不服裁定的,10日之内上诉。

10、审判监督程序: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队本院判决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在原判决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

1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可以由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但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对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的为6个月。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法律未规定的行政案件不能主管)、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停止: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原告申请停止并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被裁决拘留的人找到担保人或者交纳担保金的)、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损害赔偿可以调解)、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2、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代理人。

被告的确认按照下列规定: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1)、级别:

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主管,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主管: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

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下列例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行政机关。

5、时效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四部分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1)、公安机关享有立案权、侦查权和执行权。

但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也有侦查权。

(2)、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有权立案侦查。

此外人民检察院享有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

(3)、人民法院享有审判和判决权,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2、管辖:

(1)、级别:

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外国人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

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无权管辖。

3、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最长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2)、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者只能选其一。

(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完毕,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5、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之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人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第五部分非诉讼途径

1、主要的非诉讼途径:

投诉、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决。

2、我国的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的不予受理)、或裁或审制度(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协议失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介入)、一裁终局制度(再次申请仲裁或起诉均不予受理)。

仲裁主要有合同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海事仲裁,以下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公民对治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5日内作出裁决。

不服裁决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行政法律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3、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但是不担任任何职务也不执行公务的工勤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

4、治安管理处罚分为以下几种: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于外国人,可以附加使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应当执行行政拘留的,下列情况不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是初犯;七十岁以上;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5、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派出所只可以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其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6、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7、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8、设置行政处罚的权力:

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可设立行政处罚,但是涉及人身权利的,只有法律可以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可以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

9、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3)、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相应刑期,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10、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申请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机关必须向法院申请,除了公安、海关、税务部门外)。

11、行政复议的管辖: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或该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的时效: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起60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如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该复议作出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1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5、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刑事赔偿责任机关的确定: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7、刑事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七部分民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

4、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宣告失踪。

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6、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7、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8、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9、下列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10、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1、财产共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按份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者出售,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2、相邻权:

相邻一方因为生产或生活需要,必须使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

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生产、施工等,不得危及相邻各方。

13、动产所有权:

(1)、善意取得:

若第三人是无偿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若第三人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遗失、被盗等),所有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但是第三人在出卖同类产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被盗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

如果第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保管、借用等),所有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拾得物灭失、损毁的,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14、债权:

债的发生主要包括:

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1)、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

如属善意受益,应以所存利益返还;如属恶意受益,应当返还全部利益及利息;开始为善意后来为恶意的,以恶意开始时所存利益为准。

(2)、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指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1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通常包括: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但注意:

法人的名称权受侵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6、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点:

补偿性、等价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免责:

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

17、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对该建筑物实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的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下列财产:

承包经营权、人身相关的专属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19、我国的财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抚养协议三种,效力由低到高。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方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下列情况继承权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财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

20、法定继承顺序是:

(1)、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1、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是主体合格且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2、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近亲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禁止或暂缓结婚。

23、结婚的登记:

申请、审查、登记。

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结婚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24、无效婚姻:

重婚的、近亲结婚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而结婚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期间财产除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所剩余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

2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6、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优先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如果夫妻之间确定无法抚养的,才能由子女赡养。

27、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1)、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为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28、离婚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主体必须是在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依据: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不提出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

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诉讼期间提起损害赔偿,如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有权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第八部分经济法律

1、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下列限制:

(1)、股东人数必须少于50人

(2)、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必须在成立两年之内缴足,投资公司应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下列限制:

(1)、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

(2)、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2、股份可以溢价发行,也可以平价发行,但是不能折价发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3、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发出要约:

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实践中的商业广告、向客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一般均为要约邀请。

(2)、承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4、下列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可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5、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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