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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原理》习题集

《现代行政法原理》习题集

第一篇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有哪些特点?

2.行政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第二章行政法现象及其特征

1.什么是行政法?

2.行政法有哪些特点?

3.行政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哪些特点?

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1.如何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宪政基础?

2.如何理解依法行政原则?

3.如何理解以法行政原则?

4.如何理解参与行政原则?

5.如何理解适当行政原则?

第四章行政法关系

1.简述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及其特征。

第五章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1.如何理解行政法坐标平衡理论?

第二篇行政法主体

第六章行政法主体概述

1.什么是行政法主体?

2.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关系主体的区别?

3.如何理解公法人与私法人?

[讨论案例]

1、【案例简介】:

原告:

某县中医院。

被告:

某县邮电局。

1997年8月15日,原告某县中医院被省卫生厅确认为二级甲等医院,具备了设置“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条件。

1997年12月8日,某县卫生局确定原告某县中医院设置“120”急救电话,成立急救中心。

同日,原告向被告某县邮电局提交了关于开通“120”急救专线电话的报告,该报告有县长和主管副县长的批示。

12月13日,被告为原告安装了“120”专线电话,并收取了安装费用。

1998年7月25日,市卫生局批准了原告安装“120”急救电话的报告。

7月27日,原告再次书面请求被告开通安装的“120”专线电话,但被告以原告不符合安装“120”专线电话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原告开通“120”专线电话。

原告遂以县邮电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万元。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授权理论和行政主体地位的有关法律问题。

2、【案例简介】:

原告:

张某等33户。

被告:

A县邮电局。

山东省A县某村经济发展较快,急需安装电话,但是A县通信条件较差,暂时无力安装。

该村村民于是与相邻的河北省B县联系安装事宜,B县邮电局在征得A县邮电局同意之后,为该村部分村民安装了电话。

1994年,A县通信条件改善之后,便开始与B县邮电局协商接管跨省电话用户问题,并于1995年9月27日签定了《移交有关电话设施及电话用户协议书》,该协议中规定:

B县邮电局在A县境内已安装的电信设施及各用户电话全部移交给A县邮电局;定于1995年10月6日、13日上午移交该村的电话设施。

签定协议之后,A县邮电局和B县邮电局联合向该村发出通知,多数用户按照协议办理了手续,但有部分用户没有办理。

1995年10月6日,A县邮电局按照协议开始对跨省电话实施割接工作,部分用户拒绝接受新的电话号码。

事后,张某等33户电话用户以A县邮电局割接前没有征求用户意见就强行割接,割接后电话不通畅影响对外联系,造成经济损失且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的两种身份,即民事主体身份和行政主体身份

第七章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1.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及其特征。

2.简述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3.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

何某。

被告:

某区公安分局。

1997年3月25日下午1时许,原告何某在某区百灵商场被黄建兴殴打,致头部轻微外伤。

为此,原告自案发之日起至1998年5月一直要求某区公安机关对黄建兴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某区公安分局所属的华坪路派出所也曾于1998年7月28日和8月3日两次组织原告和黄建兴就经济损失问题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成,遂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

1998年8月28日,何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于1998年9月25日对黄建兴作出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在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对黄建兴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确定黄建兴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故请求法院对被告已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的问题。

第八章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个人可否得到行政授权?

2.怎样理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行政职务关系及国家公务员

1.什么是公务员?

2.公务员有哪几种任用方式?

3.怎样考核公务员?

4.对公务员的奖励有哪些种类?

5.公务员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6.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特别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哪三项制度?

第十章行政委托关系

1.简述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章相对主体——相对人

1.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相对人有哪些基本特征?

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篇行政法行为

第十二章行政行为概述

1.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2.如何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如何区分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4.简述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局局长。

康丽与孟凡华1986年4月9日在夏邑县登记结婚,1997年孟凡华到广东省深圳市工作,并将户口迁到深圳市,在深圳市孟凡华又与她人结婚,后康丽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孟凡华离婚,案件审理中孟凡华向法院提供一份由永城市民政部门办理的康丽和孟凡华的离婚证书(编号为9906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裁定,认定康丽与孟凡华于1999年1月25日领取了离婚证,康丽无充分证据证明与孟凡华的婚姻关系尚属存续期间,进而驳回康丽的起诉。

但康丽对此离婚证件是如何办理的毫不知情。

永城市民政局颁发离婚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康丽遂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永城市民政局颁发康丽与孟凡华离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问题提出】:

生效裁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有拘束力?

第十三章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创制行为

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2.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问题?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2004年3月12日,某镇政府发布《通告》。

其内容如下:

为了整治我镇面貌,营造我镇小城镇良好形象,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经镇人大会议通过,决定将旧农贸市场迁移至新集贸市场,现将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即2004年4月1日起),凡旧农贸市场内的所有摊位、摊点(包括肉类摊、“三鸟”摊、菜类摊、水果摊、其它临时摊点等)一律迁移到新集贸市场内经营。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旧农贸市场内的摊主迁移到新集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

四、新集贸市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

五、如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

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

《通告》发布后,属于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冯某某等78人对《通告》不服,认为:

镇政府发布的《通告》侵犯了摊主的经营自主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冯某某等78于2004年3月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通告》,并责令镇政府在原《通告》范围内消除所造成的影响。

【问题提出】:

镇政府的《通告》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章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1.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2.简述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3.简述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4.简述行政复议的含义及基本原则。

5.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

6.什么是行政裁决?

[讨论案例]

1、【案例简介】:

原告:

何某等23户。

被告:

某县建委。

1995年3月6日,某县百纺公司以职工住房困难为由提出在公司阳华大厦院内集资建房的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何某等44户集资建房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并缴纳了应缴的部分费用。

但因集资户资金未能筹齐,故暂未施工,也未到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此期间,百纺公司部分干部和职工联名向县政府反映,认为在阳华大厦院内集资建房不妥,县委、县政府组织了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在此集资建房不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建议取消,县政府根据调查组的调查,于1997年12月31日下达了江政函(1997)12号《关于收回县百纺公司在院内集资建房用地的通知》,并要求有关部门收回所发放的证件,退回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通知下达后,有部分集资建房户退了有关的手续,领回了所缴的费用,但何某等23户集资建房户不愿领取退费,继续要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委拒绝办理,何某等23户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建委履行义务,予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的性质认定。

2、【案例简介】:

原告:

某市世海食品厂。

被告:

某市技术监督局。

1993年10月18日,某市世海食品厂取得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工业产品准产证,获准生产广式月饼。

1996年9月5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到世海食品厂检查月饼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经检查,认定世海食品厂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即责令该厂停产整顿,该厂厂长写了书面整改保证。

1996年9月11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再次到世海食品厂进行检查,仍然认定该厂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并决定收回准产证。

9月12日,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正式作出了撤销准产证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和9月19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又根据《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电视台公布了撤销世海食品厂准产证的行政决定。

世海食品厂不服,于1996年12月20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撤销准产证的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万余元。

【问题提出】:

撤销准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3、【案例简介】:

原告:

许某,某市康元玩具厂工人。

被告:

某区房产管理局。

1994年4月27日,某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实施华晨广场项目的前期开发。

4月30日,某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给海晨公司核发了统一广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日,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中山北路北侧等地段的土地划拨给海晨公司建设华晨统一广场项目。

1995年8月16日,海晨公司以前面三个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文件为依据向某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995年9月28日,经审核后,某区房产管理局向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海晨公司对某市中山东路1867号至2003号等地区进行拆迁,以建设华晨统一广场,拆迁实施单位为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1995年9月28日至1996年3月27日。

某市康元玩具厂职工许某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问题提出】

该房产管理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审查义务?

4、【案例简介】:

申请人赵XX原为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1999年3月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工作,工资标准25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工资按80%执行。

试用期满后,公司将其调入综合管理部工作。

1999年9月,公司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

赵XX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和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向市劳动局投诉,要求对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合法权益。

市劳动局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成妥善处理赵XX反映的有关情况。

申请人认为市劳动局对公司处罚过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研究,依法受理了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提出】:

如何界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5、【案例简介】:

A市在市电视台播放了一则公告,称:

为加大打假力度,凡举报造假、售假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没总额的5%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

离张某住所不远的地方,有3名外地人租用一农家院子,利用自来水掺果粉制造假饮料。

张某将此情况向市工商局举报后,工商局捣毁了这个造假窝点并对造假分子罚款2万元。

然而,市工商局对举报奖金却迟迟不予兑现。

张某前往询问,工商局一会儿说举报造假、售假行为是公民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应该有奖金;一会儿说悬赏公告今年已经撤销了。

张某觉得工商局有意欺骗,于是以工商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市工商局按规定支付举报奖金。

对于该案是否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和工商局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工商局发布的有关奖励的规定相当于一个合同要约,该公民举报则是一个承诺行为,市工商局和该公民之间是一种邀约与承诺关系,是民事关系。

奖励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不兑现奖金行为或不作为,构成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侵犯,公民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商局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奖励行为,这种奖励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政奖励行为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奖励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问题提出】:

举报奖金不予兑现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1.什么是行政征收?

2.简述行政处罚含义、特征及其种类。

[讨论案例]

1、【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1月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药品批准文号委托甲公司按《药典》标准和GMP管理生产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生产前述三种药品。

但甲公司超出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复范围,生产批复范围之外的其他种类药品。

2001年11月27日,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乙公司擅自委托甲公司加工生产被撤销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250ml,7.5g和500ml,15g)一案予以立案查处。

2002年10月,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乙公司加工生产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250ml,7.5g和500ml,15g)共26批,其中250ml的10批61080瓶,500ml的16批104260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封存扣押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6259.84元,并处156259.84元罚款。

 甲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期限从2001年11月到2002年10月,长达1年时间,大大超出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26条规定的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作出了撤销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提出】:

行政处罚超过期限,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2、【案例简介】:

2000年10月14日,某市公安局110接到某单位职工王某的报案,称该单位失窃800多元。

某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于当日制作了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了《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以涉嫌盗窃为由,于当日21时40分将嫌疑人张某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至次日20时,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二天,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2000年10月18日,该市公安局将该案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立案。

2000年10月16日,张某住入某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因性反应。

后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定程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刑讯逼供,致使其于次日突发精神病,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至张某起诉时,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

【问题提出】:

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第十六章行政相关行为

1.什么是行政合同?

2.什么是行政指导?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为让上级领导参观“路边工程”时能够“一览无余”,邓州市彭桥乡政府领导竟断然下令将沿公路边正在生长的高秆作物统统毁掉,彭桥乡沿公路的5个村的村民因此遭殃,他们眼看着已经长至1米高快要出穗的玉米大片大片地被乡村干部组织人员连根拔起,在这个镇,路两边各50米的范围内整齐划一地种植着辣椒、花生、烟叶等低秆经济作物。

在柏林村路段,路边50米以内一块一块与低秆作物相间的高秆作物玉米,均被人连根拔掉,仅这村被毁的玉米地就有大大小小10多块。

遭此厄运的还有中楼、彭桥等沿路4个村子的村民。

据农民们估计,5个村被毁的玉米地不下百亩。

农民们说,上边强迫我们在沿路50米内种植低秆作物,我们也没有说不响应。

可关键是,我们春天种植玉米时村里为啥不说一声?

现在玉米已经长有1米高了,说毁就毁,我们的损失谁来赔?

晚上8时许,记者采访了柏林村党支部赵书记。

提起此事赵书记显得很无奈。

他说,毁玉米之事乡里催得急,他也没有办法。

记者问:

乡里让毁玉米究竟是什么意图?

他回答说:

主要是路边样板田里的高秆作物有碍上级领导检查。

该镇领导说,这次毁玉米事件的教深刻,村干们没有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工作,没有把限制玉米生产的意义宣传到家,为此,镇、村都有责任。

他说:

“其实,我最不想搞花架子,可是我若不这样,有些领导就有看法。

【问题提出】:

1.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界限在于什么?

2.本案中镇政府行为的性质?

3.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章相对行为

1.简述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果。

2.简述相对人权利性行为。

第四篇行政法程序

第十八章行政程序

1.简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

2.如何强化行政程序建设?

3.如何理解行政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建设的关系?

第十九章相对程序

1.简述相对人程序的行政法意义。

第五篇行政法责任

第二十章行政法责任的概述

1.简述行政法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第二十一章行政法上的违法与不当

1.什么是行政违法?

2.简述行政违法的特征及其法律效果。

3.什么是行政不当?

4.简述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二章行政法责任的承担

1.什么是行政赔偿?

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3.简述行政赔偿的具体程序。

5.简述行政赔偿的方式和具体适用。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梁某诉称:

2004年11月8日,被告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执行拆除与原告毗邻的陈某家的违章建筑之公务时,不慎将原告的三层楼房震坏,造成阳台断裂、承重墙纵横裂缝、房屋整体倾斜等后果,因交涉未果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修补、加固等费用2万元。

嗣后,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并交由民庭审理。

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暂且不论,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研讨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原理,行政诉讼法的原告应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本案中的原告梁某并非被告国土资源局实施拆除违章建筑这一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他与被告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而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理,故受理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交由民庭审理并无不当。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梁某虽非被告国土资源局所实施的拆除违章建筑之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他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该种意见并不否认《民法通则》第121条可以适用,但认为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已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分歧意见,到底何者正确?

【问题提出】:

该案件属于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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