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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法治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法治篇

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篇)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报告再次确认,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国梦的基本保障。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法治”是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主题词,共出现了18次,“依法”出现了21次。

这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

   当法治成为一种必须,当法治成为一种习惯,当法治成为一种价值,当法治成为一种信念……法治正以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亿中国人的生活。

 

用法治开启中国梦想

法治,中华民族的艰难探索

   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结成了社会,建成了国家。

要保持国家的良好治理,要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行,必须要有规矩,于是开始建立法律制度。

规矩还要保持稳定,坚持标准,一视同仁,人们不断寻求依法治理国家,依法处理事务。

但是法治不是一开始就炼成的,中华民族为此探索了几千年。

   几千年的封建中国,也创造了自己的法律制度。

史书记载,舜即命皋陶作士,五刑为服,周代创造了礼仪制度,对于不受礼仪者,则制以重刑。

春秋战国时期,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

自汉代以来,中国逐渐完成了封建律法建设,涉及政治、经济、生活各个方面。

但是,在封建时代,有君权无民权,有人治无法治,有臣民无公民,特权横行,权利不张,人民饱受奴役。

刑不上大夫,法不责君王,丧失了基本的公正。

而在律法的执行过程中,又渗透着君主喜好和长官意志,使法律执行没有标准可依。

个别明君清官伸张正义,民众已经世代感激。

几千年来,中国有律法少良法,有人治少法治。

酷刑之下,不知有多少冤魂枉鬼。

儒法两道,不过在刑不上大夫和诛灭九族之间徘徊。

直至近代,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奇案,都是这种非人性的司法制度的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让中国人民的法治梦看到了曙光。

然而,法治之路并不平坦。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却不幸经历文革,有了“人治导致灾难”的切肤之痛。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生活方式,其实是一种秩序,法治实际上是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持社会及经济活动基本秩序、防止政府滥权的系统。

法哲学上,法治的定义与法治的目的是密切相关的。

   作为一种通往善德正义的工具,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毫无偏私地判断是非曲直,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权衡。

法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

众所周知,民主不一定带来最好,但是它一定能制止最坏。

同样,法制不等于法治,法律社会不一定是法治社会,但我们可以在生活中探索法治。

   从生活中探索法治,应当从尊重权利开始,因为尊重权利被视为法治精神的基本含义。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获得平等、关怀和尊重。

法治的社会里,任何人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看待。

除非基于个人意志自愿,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要求公民牺牲权利。

权利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是法律的本位,只有尊重权利、保护权利,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性尊重和维护。

正如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把法治贯彻到生活中,还需要我们树立法治精神。

常见媒体有这样的报道,一些考试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技术手段先进,但各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

这是人们缺乏法治精神、规则意识的结果。

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

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

   树立法治思维,是公民素质提高的重要标志。

广大群众应逐步养成遵守法规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尤其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时,要学会依法办事。

近年,在一些劳动纠纷中,很多劳动者以法律为后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避免了矛盾激化,也使合法诉求得到了支持。

要使更多人懂得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权利,让普通群众“不怕事也不惹事”。

   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

   法治,春风化雨深入人心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工作。

因为法治社会的建成,关键在于我们党,关键在于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抛弃特权思想和长官意志。

这就意味着,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有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还要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

   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

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

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

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这样做合不合法?

怎样做才合法?

因为,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

不管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是资源开发、劳动关系调处,领导干部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

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的框架内,是达到“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的最佳选择,更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切实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法治思维的起点。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规定,用法治思维的标尺规范各项行政行为,而不能把自己当成例外分子。

在行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拍脑门决策,不能钻法律空子,不能搞权法交易,更不能对法律问题指手画脚,影响司法公正。

   法制建设,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建设内容;法治思维,是现代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

政府坚持依法办事,群众懂得依法维权,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融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改革发展才能走得更稳更实,各项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法治,绘制中国美好的未来

   我们要寻求怎样的法治之路呢?

回答肯定是,我们寻求的法治之路应当是一条既光明又可行,既从未来着眼也从现实出发的道路。

光明,乃成功胜利之所谓也,意味着我们追求的是美好的前景。

   从未来着眼,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客观的现实,也不能以小脚女子的观念与做派来对待法治,要求我们要有远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有足够的勇气与魄力。

我们要用这种远大的理想和追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和魄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执行与落实,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治成为国家行政、公民生活的自觉选择。

   从现实出发,意味着我们要寻求最可行的法治之路,既不滞后于现实需要,也不超越现实情况,走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从根本层面来说,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调整;重要的方面,涉及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直接的层面,则包括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都要贴近中国的实际。

   从现实出发,还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

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抱残守缺,而是指革故鼎新,不是指讳疾忌医,而是指对症下药。

既要临渊羡鱼,又要退而结网,把法治建设落在实处,使法治是在发展而不是在停滞。

从现实出发,就是解决当下迫切的具体的问题,而不纠缠于空泛的争论。

   法治应当是全体人民的法治,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使命。

建设法治,就从你的脚下开始吧。

只要脚下的大地是坚实的,我们就没有理由懈怠,就要为未来追寻,甚至要因理想而超越和为理想而超越。

被超越的,既有现实,也有我们自己。

路,就在我们的脚下。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已经在路上,已经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报告还将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提出:

“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这表明,依法治国在新时期新阶段中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说明了我们党对依法治国十分关注,高度重视。

它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

我们相信,随着我们全党、全国、全体人民依法治国觉悟的进一步提高,中国法治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

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

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依法治国溯源

   27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约2400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描绘了“法治国”的政治构想。

在音信隔绝的古代,东西方哲人不约而同地提出法治思想,这绝非巧合,因为,对规则的尊重和追求,自古就存在于人类的思想意识之中。

斗转星移,东方和西方,人类社会在对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之中走过了2000多年。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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