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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治理,严格基建治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操纵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能够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方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治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治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治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治理,严格操纵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方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埋住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差不多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那么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埋住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说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样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要紧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阻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样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治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样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差不多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差不多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样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阻碍工程规模的变化。

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爱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差不多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差不多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阻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阻碍也较大。

本条规定假如地震差不多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阻碍要紧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藏性,假如地质条件的变化阻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要紧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要紧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阻碍较大。

假如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依照实际地质情形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假如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要紧是指建筑物布置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阻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阻碍较小时,应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假如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点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操纵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畴、水位等的变化;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点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

本条规定假如这些特点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阻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特点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差不多上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

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要紧建筑物

1、总体布局、要紧建设内容、要紧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说明】总体布局、要紧建设内容、要紧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阻碍较小时,应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置、要紧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置、要紧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本条规定假如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要紧操纵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要紧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难或严峻阻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阻碍较小时,应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3、要紧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要紧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消能防冲方案变化要紧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

本条规定,假如要紧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关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截了当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假如要紧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样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

边坡治理措施要紧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加固措施要紧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要紧有:

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形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要紧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要紧技术方案,直截了当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假如加固或改建项目、要紧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要紧技术方案变化要紧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要紧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要紧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本条规定假如电厂或泵站要紧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假如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阻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阻碍较小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3、要紧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说明】要紧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本条规定假如要紧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置、型式、数量及要紧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形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依照建设过程中显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能够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能够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托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能够托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时期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时期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要紧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阻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比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样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纳分级治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托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样设计变更文件,原那么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刻〕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刻不包含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即30日〕内。

第十五条〔专门情形〕专门情形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方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假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连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方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治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治理。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缺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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