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的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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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的租赁合同

嘉业汽配城之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业主】

代理人:

【管理公司】

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

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铺事宜订立《嘉业汽配城之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商铺

1.1甲方将坐落于潜江市【】的嘉业汽配城的#楼商铺出租(选项:

预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为地上层,地下层,用途为商业。

1.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阴影色予以标注,该阴影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1.3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暂测为【】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实测为【】平方米。

1.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其他经营户共同、平等使用嘉业汽配城中的共用、公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等。

1.5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

自该商铺起租日起【5】年,起租日为。

1.6于本合同签署时,甲方确认该商铺在内的房产【是/否】设置抵押,租赁期限内甲方如需抵押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条商铺用途

2.1该商铺租赁用途为:

【】。

2.2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3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事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书面同意。

如甲方未予同意,则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改正。

2.4乙方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租金

3.1.1该商铺的租金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具体: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免租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元/平米/天,年租金为【】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元/平米/天,年租金为【】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元/平米/天,年租金为【】元。

免租期只涉及免除租金,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照常支付。

租金先付后用,6个月为一结算期。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天向甲方交纳免租期后首期租金【人民币元】,之后乙方在每期的末月25日前足额支付下期的租金费用。

甲方应在乙方缴纳租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等额的租金发票。

3.1.2如遇乙方承租该商铺承租面积存在误差,双方同意按实测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并按实调整,若有需要,签署补充协议。

3.2租赁保证金

3.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小写:

【】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

该租赁保证金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在甲方持有期间不产生利息。

3.2.2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

甲方自收到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等额的票据。

3.2.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2.4甲方须在租期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天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3.3市场管理费

3.3.1乙方应交纳的市场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

物业管理费包含全商场提供的其他相关物业管理费(含营业垃圾清运费、保洁、保安等)。

【商场类和非商场类的可能存在差异】

3.3.2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物业管理费,每次调整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3.3.3乙方应于该商铺交接日内向甲方指定市场管理公司交纳首月管理费,之后乙方于每月25日前足额支付下个月的管理费。

甲方应在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

3.4水、电费【商场类和非商场类的可能存在差异】

3.4.1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并按市场管理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所规定的金额和日期支付。

水、电费由供水、供电部门定价,该等款项仅限代收代付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费用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及协助开具电费分割单。

3.4.2乙方有权查阅甲方或物业公司收到的供水、供电部门的相关账单。

3.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或市场管理公司核实收妥乙方应缴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等凭据。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3.6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交付滞纳金。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市场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租赁保证金。

同时,乙方还应支付已使用的免租期的租金,租金按首年月租金计。

第四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4.1甲方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商铺的验收期和交付日,交付日不应迟于起租日。

4.2乙方有权并应该在接受该商铺前详细查收该商铺及现有装修、设施,并在验收合格后接收该商铺。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商铺技术条件》。

4.3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书,交接书应当载明该商铺的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

交接书载明的交接日先于约定起租日的,交接日不影响该商铺的起租日。

4.4若乙方因非甲方原因,超过交付日30日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全部租赁保证金。

4.5甲方逾期交付该商铺的,乙方同意给予30日宽限期;逾期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违约金;逾期超过60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返还乙方所有已预付款。

第五条商铺装修

5.1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其他改建,必须:

5.1.1制作该商铺内部装修、改建及有关机电工程所需的装修计划,说明工程安排、装修物料、机械及电力需求并附全部设计图,事先报市场管理公司会审。

5.1.2获得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者许可证。

5.1.3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安全,且不得影响整体建筑结构安全及其他经营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5.1.4乙方委托的装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具有合法的资质。

5.2甲方、物业公司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装修计划7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5.3未遵循本第5条规定的,乙方不得进行任何装修、改建工程。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全部租赁保证金;若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

5.4市场管理公司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其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汽配城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其他经营户造成滋扰。

乙方应服从管理。

5.5租赁期限内,如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

无论该等改建物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及市场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六条商铺维护与修缮

6.1租赁期间,甲方应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保证租赁场所的水、电等基础设施可以满足乙方的日常经营要求。

6.2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其提供设施设备的相关维保工作,并保证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及其它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6.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使用状态,检查该商铺的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6.4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重大紧急事态时,市场管理公司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但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6.5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范围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线缆和管道等。

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和过失),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6.6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凡属房屋结构损坏或漏水等方面事宜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但乙方和第三方人为原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赔偿因上述损坏或故障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损失。

第七条嘉业汽配城

7.1乙方作为嘉业汽配城的一家商户,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营业时间。

正常营业时间为暂定【10:

00—22:

00】(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另行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自开业日起的租期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7.2若因乙方原因,该商铺于开业日起的租期内连续或累计15日不营业或营业时间与正常营业时间不一致的(甲方事先同意的情形除外),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租赁保证金。

同时,乙方还应支付已使用的免租期的租金,租金按首年月租金计。

第八条转租、转让和续租

8.1租赁期限内,乙方无权转让、转租、分租、许可经营全部或部分租赁场所。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租赁保证金。

同时,乙方还应支付已使用的免租期的租金,租金按首年月租金计。

8.2乙方需续租该商铺的,应于租期末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双方应在1个月内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

第九条市场管理

9.1甲方指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嘉业汽配城的管理公司,负责全部市场管理服务事项,并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授予其行使。

市场管理公司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嘉业汽配城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定的权利。

乙方须遵守本合同及《嘉业汽配城市场管理条约》等管理的规定,该等规定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定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

9.2不论市场管理公司是否有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做出特别约定如下:

(1)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处于关闭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

(2)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

(3)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储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4)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5)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

(6)乙方不得故意破坏、损毁或涂污建筑物结构的任何部分,或的公共部位、楼梯、电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7)甲方不对该商铺及租赁范围内的内部财物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

(8)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公共区域内的所属物品进行妥善处理,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该等物品,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商铺返还

10.1租期届满或提前结束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应当于租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返还该商铺,并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返还的具体日期。

10.2租期届满或提前结束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提前通知,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交还商铺:

乙方自费将商铺内的所有自有物品搬离该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状态,但乙方不得破坏租赁商铺的房屋结构及水电基础等。

商铺之遗留物品自该商铺交还之日后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10.3该商铺交还之状况符合前述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如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通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约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0.4如果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逾期返还该商铺,乙方应承担逾期租金等费用直至实际返还日,日逾期租金为租金期内最后月的日租金的2倍,其他费用依照租金期限内的约定支付。

此外,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商铺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其他遗留物品自该商铺收回之日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提前解除

11.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调一致,均同意变更本合同的,合同方可变更,变更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11.2租赁期间内,如出现下述情况,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1.2.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

11.2.2甲方或乙方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

11.2.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此情形下,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2.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期间,若商铺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免交租金直至商铺恢复到可正常经营状态);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并及时通知对方。

12.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时间的合法证明;如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实质性违约

1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返还所有乙方已预付款项(若有),承担相当于该租赁年度【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承担相当于该租赁年度【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还应支付已使用的免租期的租金,租金按首年月租金计。

第十四条相邻权益

14.1甲方保留对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市场的命名权、更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3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更改的名字,且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14.2甲方转让该商铺或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乙方同意放弃对该商铺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但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但须提前通知乙方,且让受让方接受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

14.3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设定抵押权的,乙方同意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14.4租赁期限内,甲方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共用区域(包括广场)及公共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防火、保安设备)。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15.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变更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15.2市场管理公司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并告知店内负责人,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2.1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16.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

16.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17.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17.2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7.3本合同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7.4如乙方需要,乙方自行向潜江市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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