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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阿城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5、《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

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五条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8、《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9、《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1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1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1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5、《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16、《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1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18、《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1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

20、《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十六条

2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

2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

2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2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5、《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复函》(国法函[1999]12号)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阿城分局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9.15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

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6.1

5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2.6

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3.1.1

7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8.12.27

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4.1

地方性法规

9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8.1

 

 

 

规章

 

 

 

部门规

10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1999.8.1

1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4.6.18

1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0.10.13

1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4.6.25

14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4.6.25

15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4.5.28

 

16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4.6.18

 

17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1999.8.1

1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4.5.28

19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01.1.1

2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8.1

2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1.1

2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7.1

23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9.1

24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9.1

25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4.1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阿城分局行政处罚(共135项)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三、生产、销售劣药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四、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

(一)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五、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

(二)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六、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七、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八、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十二、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七、药品经营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销售药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八、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十九、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十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

(二)项: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二十二、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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