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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课程随堂作业

第一个问题:

现场考察记录表

企业名称

现场考察时间

记录

1、企业情况:

企业性质、成立日期、员工人数、安全管理人数、投资额、安全投入金额、企业的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周围情况:

企业周边情况及间距,必要时需进行测量距离及现场绘制区域位置图,周边相邻企业行业类型。

提示企业需要提供区域位置图

 

3、平面布置情况:

建构筑物的名称、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出入口的数量及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安全疏散门的结构及开启方向。

必要时需测量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现场绘制平面布置图。

提示企业需要提供平面布置图。

4、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及成品:

物质名称、使用量、最大储量、储存位置。

物料要全,特别是危化品要详细记录。

 

5、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安装地点及操作温度、压力等。

特种设备情况要重点记录。

预评价及验收评价需要车间内设备布置图。

其他评价,如果能提供更好。

 

6、工艺情况:

工艺介绍要详细,要列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

原材料、成品、主要设备要在工艺介绍中提到。

辅助生产工艺如环境保护、三废处理。

 

7、消防设施:

①消防水的来源,消防水池情况、消防水管线管径,压力及敷设情况,室、外消防栓的数量及分布,消防泵的情况,消防控制情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

②灭火器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③消防设施布置图(验收评价必须)

 

8、供电:

电源来源、电线敷设情况、变电情况、变压器容量、数量、防雷防静电接地情况等。

生产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介绍情况。

 

9、供排水:

生产生活用水来源、供水管径、压力。

应分别介绍生产废水、生活废水、雨水等收集及排放。

对于危化品企业应介绍其洁净下水情况。

 

10、供风:

生产过程中压缩空气的供给,空压机数量及额定压力、排气量,空气储罐的数量及容量

 

11、供热:

蒸汽来源、管径、压力、管线敷设情况。

是否有换热器。

12、通风:

生产车间的通风形式,通风机的型号、数量及安装位置。

13、通讯:

14、监控系统:

特别是剧毒、重大危险源应介绍其监控情况。

15、仪表控制系统: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控制系统的型式、控制点,生产过程中检测仪表的配备情况。

16、工艺管道的敷设情况:

特别是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管道。

附录

 

考察人员签字:

企业人员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安全评价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应另行提供资料。

第二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个问题:

2.什么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验收标准?

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

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

二、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应按照《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含《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检查内容》、《计算机系统检查内容》、《温湿度自动监测检查内容》、《药品收货与验收检查内容》、《验证管理检查内容》)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合理缺项的不作为检查项目。

三、《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中,相关条款应结合附录内容进行检查,根据附录执行状况综合判断相关条款的符合情况。

四、《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项目共2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4项,主要缺陷项目(*)89项,一般缺陷项目183项,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时的许可和认证检查项目(▲)109项。

(一)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时,许可和认证检查项目(▲)109项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否则不予通过。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之日起120日内,应进行一次全面的GSP认证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理。

(二)换证药品批发企业的许可与认证检查验收执行以下规定:

1.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和主要缺陷项目,且一般缺陷项目不超过18项的,通过检查。

2.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和主要缺陷项目,且一般缺陷项目在19至60项的,责令限期整改;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不超过20项,且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目之和不超过60项的,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后复查,发现严重缺陷或主要缺陷项目的,不予通过;发现一般缺陷项目超过18项的,不予通过。

3.检查发现1项严重缺陷项目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主要缺陷项目超过20项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项目之和超过60项的,不予通过;检查发现一般缺陷项目超过60项的,不予通过。

(三)药品批发企业变更许可与认证的,应当全部符合相应项目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

五、企业通过检查后,应对一般缺陷项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率应达到100%。

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检查验收标准

序号

条款号

新开办许可和认证检查项

检查内容

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

*00501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

00502

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5

00503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6

*00601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7

*0070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

8

0070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9

*00801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10

*00802

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11

*00901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2

01001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13

01101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14

*01201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当质量责任。

15

 

*01301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当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

16

*01302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7

*014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18

015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19

*01502

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20

01601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21

*01602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22

01701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23

01702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24

*0170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25

01704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26

*01705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27

*01706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28

01707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9

01708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30

01709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31

*01710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32

*01711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33

01712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34

01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35

*01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36

01715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37

*01716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38

01717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39

01718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40

 

018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41

*01901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负责人应当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42

020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3

02002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4

*02101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5

02102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6

02201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

47

*02202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8

02203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9

*02204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0

02205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1

02206

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2

02207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53

*02208

经营疫苗企业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54

*02209

企业经营生物制品(除疫苗)的,应当配备1名以上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生物制药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管理人员。

经营疫苗并配有疫苗专门管理人员的,可以不配备生物制品专门管理人员,其管理职责由疫苗管理人员负责。

55

*02210

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应当配备1名以上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管理人员。

56

*02301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57

*023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

58

02401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59

02402

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医药商品购销员资格,或者具有药学、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中职)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储存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0

02501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61

02601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62

*027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63

027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64

02801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5

02802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6

02901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67

02902

企业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68

03001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69

030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0

03003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71

**03101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

72

0310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73

03201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74

03301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75

03302

文件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76

03303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77

03401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78

03402

企业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79

03501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80

*03601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当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81

*03701

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82

03801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83

*03901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84

*03902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85

040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

86

04002

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

87

04003

数据的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88

04101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89

04102

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90

04201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91

04202

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92

*04301

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不得少于150m2。

93

*04302

企业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企业平层库房套内面积不得少于1500m2。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库房套内面积不得少于1000m2;专营原料药的,库房套内面积不得少于1000m2;专营冷链管理药品的,库房只需冷库,冷库不少于2个,总容积不得少于300m3。

企业平层库房层高不低于3米,高架立体库房以4米每层的层高折算库房平面面积。

94

04401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95

04501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96

*04601

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97

04602

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98

04603

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99

04604

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100

04605

库房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101

04701

库房应当配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102

04702

库房应当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103

*04703

库房应当配备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104

*04704

库房应当配备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105

04705

库房应当配备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106

04706

库房应当有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107

04707

库房应当有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108

04708

库房应当有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109

*04709

库房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10

*04710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111

04801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112

04802

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113

*04901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且冷库容积不得少于40m3。

114

*04902

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2个以上独立冷库,且冷库总容积不得少于100m3。

115

*04903

冷库应当配备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116

04904

应当配备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117

04905

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118

*04906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车。

119

*04907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120

*05001

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121

05101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122

*05102

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123

*05103

车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124

05201

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125

 

053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126

*05302

企业应当对冷库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27

*05303

企业应当对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28

*05304

企业应当对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29

*05401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130

05501

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

131

05502

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132

05503

验证文件应当存档。

133

05601

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34

*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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