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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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

总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十一册,为方便使用分为专业册和常用册,其中:

专业册包括:

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2.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3.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5.工业管道工程;

常用册包括:

1.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3.通风空调工程;

4.给排水、燃气工程;

5.通信设备工程;

6.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安装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费确定:

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

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14年建筑市场工资水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对定额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按我区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材料单价采用南宁市2014年材料价格。

6.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用量少,占机械费比重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九、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

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

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

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其价格中已包含运到工地现场的运费,材料和设备的运输费用不得另

行计算。

但因现场场地窄小或存在障碍,需要二次装卸运输时可按实际签证计算二次搬运费。

对于业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如业主不能将材料供应到施工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设备不能供应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要施工单位另行运输的,可以计取相应的运输费用。

十、附属于某建筑物安装工程、路灯工程及室外电气、通讯、智能工程的土石方、基础、井类等项目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工业管道安装工程中的土方、基础、井类等项目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__以内”或“__以下”者均包括本身,“__以外”或“__以上”者,则不包括__本身。

十二、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说明。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册说明

一、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的50%计算。

三、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GB50586-2013;

2.《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0;

3.《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2009;

4.《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2009;

5.《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2010;6.《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7.《锻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2010;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

10.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分册;

1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9-2006;

12.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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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1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

15.相关标准图集和技术手册。

四、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安装主要工序整体安装:

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检验、配合基础验收、垫铁设置,地脚螺栓安放,设备吊装就位安装、连接,设备调平找正,垫铁点焊,配合基础灌浆、设备精平对中找正,与机械本体连接的附属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及支架防护罩等附件部件的装,机组油、水系统管线的清洗,配合检查验收。

解体安装:

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检验、配合基础验收、垫铁设置,地脚螺栓安放,设备吊装就位、组对安装、各部间隙的测量、检查、刮研和调整,设备调平找正,垫铁点焊,配合基础灌浆、设备精平对中找正,与机械本体连接的附属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及支架防护罩等附件部件的安装,机组油、水系统管线的清洗,配合检查验收。

解体检查:

施工准备,设备本体、部件及第一个阀门以内管道的拆卸,清洗检查,换油,组装复原,间隙调整,找平找正,记录,配合检查验收。

2.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3.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成品管道等安装。

4.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五、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设备场外运输。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造成设备不能一次就位所引起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4.地脚螺栓孔和基础二次灌浆。

5.设备构件、机件、零部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振、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检测、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6.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7.设备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8.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9.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等)和地脚螺栓及其设备基础灌浆。

10.脚手架搭拆。

11.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六、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第七章电梯安装除外)。

1.超高费用:

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10m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2.地下室(暗室)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施工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2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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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5.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机),按每吨12.00元计取。

七、本册设备安装,定额是按卷扬机与汽车起重机吊装考虑的,如利用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吊装则为有偿使用,相应的起重机械台班应乘以系数0.2计算。

八、有关本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统一说明:

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

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2.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切削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台式及仪表机床:

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孔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铣磨床、台式冲床、台式压力机、台式剪切机、台式攻丝机、台式刻线机、仪表车床、精密盘类半自动车床、仪表磨床、仪表抛光机、硬质合金轮修磨床、单轴纵切自动车床、仪表铣床、仪表齿轮加工机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

2.车床:

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型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型及多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

3.立式车床:

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

4.钻床:

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钻床。

5.镗床:

包括深孔镗床、坐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刚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钻镗床、镗缸机。

6.磨床:

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2M系列磨床、3M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端面磨床、刀具刃具磨床、曲轴、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

7.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

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他铣床。

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磨齿机、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

8.刨、插、拉床:

包括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刨模机。

9.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

包括电解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加工机床、刻线机、超声波电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

10.其他机床:

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金属材料试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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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木工机械:

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

12.跑车木工带锯机。

13.其他木工设备:

包括拨料器、踢木器、带锯防护罩。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机体安装:

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部件安装以及润滑装置及润滑管道安装。

2.清洗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

3.跑车木工带锯机已包括跑车轨道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

2.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3.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

四、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二、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三、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二章锻压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

1.机械压力机:

包括固定台压力机、可倾压力机、传动开式压力机、闭式单(双)点压力机、闭式侧滑块压力机、单动(双动)机械压力机、切边压力机、切边机、拉伸压力机、摩擦压力机、精压机、模锻曲轴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金属挤压机、冷挤压机、冲模回转头压力机、数控冲模回转压力机。

2.液压机:

包括薄板液压机、万能液压机、上移式液压机、校正压装液压机、校直液压机、手动液压机、粉末制品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金属打包液压机、粉末热压机、轮轴压装液压机、轮轴压装机、单臂油压机、电缆包覆液压机、油压机、电极挤压机、油压装配机、热切边液压机、拉伸矫正机、冷拔管机、金属挤压机。

3.自动锻压机及锻压操作机:

包括自动冷(热)镦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滚丝机、滚圆机、自动冷成型机、自动卷簧机、多功位自动压力机、自动制钉机、平锻机、辊锻机、锻管机、扩孔机、锻轴机、镦轴机、镦机及镦机组、辊轧机、多工位自动锻造机、锻造操作机、无轨操作机。

4.空气锤。

5.模锻锤:

包括模锻锤,蒸汽、空气两用模锻锤,无砧模锻锤,液压模锻锤。

6.自由锻锤及蒸汽锤:

包括蒸汽空气两用自由锻锤、单臂自由锻锤、气动薄板落锤。

7.剪切机和弯曲校正机:

包括剪板机、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剪断机、切割机、拉剪机、热锯机、热剪机、滚板机、弯板机、弯曲机、弯管机、校直机、校正机、校平机、校正弯曲压力机、切断机、折边机、滚坡纹机、折弯压力机、扩口机、卷圆机、滚圆机、滚形机、整形机、扭拧机、轮缘焊渣切割机。

8.水压机。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的拉紧螺栓及立柱热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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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液压机及水压机液压系统钢管的酸洗。

3.水压机本体安装:

包括底座、立柱、横梁等全部设备部件安装,润滑装置和润滑管道安装,缓冲器、充液罐等附属设备安装,分配阀、充液阀、接力电机操纵台装置安装,梯子、栏杆、基础盖板安装,立柱、横梁等主要部件安装前的精度预检,活动横梁导套的检查和刮研,分配器、充液阀、安全阀等主要阀件的试压和研磨,机体补漆,操纵台、梯子、栏杆、盖板、支撑梁、立式液罐和低压缓冲器表面刷漆。

4.水压机本体管道安装:

包括设备本体至第一个法兰以内的高低压水管、压缩空气管等本体管道安装、试压、刷漆;高压阀门试压、高压管道焊口预热和应力消除;高低压管道的酸洗;公称直径70mm以内的管道煨弯。

5.锻锤砧座周围敷设油毡、沥青、砂子等防腐层以及垫木排找正时表面精修。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拉紧大螺栓及立柱如需热装时所需的加热材料(如硅碳棒、电阻丝、石棉布、石棉绳等)。

2.除水压机、液压机外,其他设备的管道酸洗。

3.锻锤试运转中,锤头和锤杆的加热以及试冲击所需的枕木。

4.水压机工作缸、高压阀等的垫料、填料。

5.设备所需灌注的冷却液、液压油、乳化液等。

6.蓄势站安装及水压机与蓄势站的联动试运转。

7.锻锤砧座垫木排的制作、防腐、干燥等。

8.设备润滑、液压和空气压缩管路系统的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加工、焊接、煨弯和阀门的研磨。

9.设备和管路的保温。

10.水压机管道安装中的支架、法兰、紫铜垫圈密封垫圈等管路附件的制作及管子和焊口的探伤、透视和机械强度试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以内或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二、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列定额项目。

第三章铸造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砂处理设备:

包括混砂机、碾砂机、松砂机、筛砂机等。

2.造型及造芯设备:

包括震压式造型机、震实式造型机、震实式制芯机、吹芯机、射芯机等。

3.落砂及清理设备:

包括震动落砂机、型芯落砂机、圆型清理滚筒、喷砂机、喷丸器、喷丸清理转台、抛丸机等。

4.抛丸清理室:

包括室体组焊、电动台车及旋转台安装、抛丸喷丸器安装、铁丸分配、输送及回收装置安装、悬挂链轨道及吊钩安装、除尘风管和铁丸输送管敷设、平台、梯子、栏杆等安装、设备单机试运转。

5.金属型铸造设备:

包括卧式冷室压铸机、立式冷室压铸机、卧式离心铸造机等。

6.材料准备设备:

包括C246及C246A球磨机、碾砂机、蜡模成型机械、生铁裂断机、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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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搅拌机等。

7.铸铁平台。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地轨安装。

2.抛丸清理室的除尘机及除尘器与风机间的风管安装。

三、抛丸清理室安装的定额单位为“每室”,是指除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及电气箱、开关、敷设电气管线等电气工程外,成套供应的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等设备以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安装。

设备重量是指上述全套设备加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四、垫木排仅包括安装,不包括制作、防腐等工作。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二、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型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第四章起重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工业用的起重设备安装。

2.起重量为0.5~400t。

3.适应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起重机安装,包括手动、电动。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起重机静负荷、动负荷及超负荷试运转。

2.必需的端梁铆接。

3.解体供货的起重机现场组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试运转所需的重物供应和搬运。

四、本章定额不包括脚手架的搭拆工作。

使用本章定额时,每安装一台起重机,应按下表增加脚手架搭拆工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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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

二、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三、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四、梁式起重机、壁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章起重机轨道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工业用起重输送设备的轨道安装。

2.地轨安装。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测量、领料、下料、矫直、钻孔。

2.钢轫切割、打磨、附件部件检查验收。

3.车挡制作与安装的领料、下料、调直、组装、焊接、刷漆等。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吊车梁调整及轨道枕木干燥、加工、制作。

2.“8”字形轨道加工制作。

3.“8”字形轨道工字钢轨的立柱、吊架、支架、辅助梁等的制作与安装。

4.脚手架的搭拆(使用按下表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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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分列定额项目。

二、车挡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

车挡安装以“每组4个”为计量单位,按每个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六章输送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斗式提升机。

2.刮板输送机。

3.板式(裙式)输送机。

4.螺旋输送机。

5.悬挂输送机。

6.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增加2m)。

7.卸矿车及皮带秤。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机头、机尾、机架、轨道、托辊、拉紧装置、传动装置等安装及皮带敷设。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钢制外壳、刮板、漏斗制作安装;

2.特殊试验。

四、刮板输送机定额单位是按一组驱动装置计算的。

如超过一组时,则将输送长度除以驱动装置组数(即m/组数),以所得m/组数来选用相应的项目,再以组数乘以该项目的定额,即得其费用。

例如:

某刮板输送机,宽为420mm,输送长度为250m,其中共有四组驱动装置,则其m/组数为250m除以4组等于625m/组,应选用定额“420mm宽以内;80m/组以内”的项目,现该机有四组驱动装置,因此将该项目的定额乘以4,即得该台刮板输送机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斗式提升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定额项目。

二、刮板输送机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除以双驱动装置组数及槽宽分列定额项目。

三、板式(裙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目。

四、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五、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六、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七、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八、卸矿车及皮带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七章电梯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国产标准定型的各种客梯、货梯、病床梯、杂货梯等电梯的机械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

安装。

不适用于液压电梯的安装。

定额项目划分和名称以电梯分类为依据(见下表):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准备工作、搬运、放样板、放线、清理预埋件及道架、道轨、缓冲器等安装。

2.组装轿厢、对重及门厅安装。

3.稳工字钢、曳引机、抗绳轮、复绕绳轮、平衡绳轮。

4.挂钢丝绳、钢带、平衡绳。

5.清洗设备、加油、调整、试运行。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支架的制作。

2.电气工程部分。

3.脚手架的搭拆。

4.电梯喷漆。

四、注意事项:

1.电梯门厅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

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和轿厢门的相应定额计算。

2.主材、紧固件、附件及备件等,按设备带有考虑。

3.两部及两部以上并列运行及群控电梯,每部应增加工日:

30层以内增加7工日,5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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