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汽车专卖店合作合同签约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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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汽车专卖店合作合同签约版1

汽车专卖店保险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广州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开展保险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就汽车保险及其附加险在以下范围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一)乙方以甲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身份,为其客户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代表甲方代为收取保险费;

(二)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保险核损、理赔服务;

(三)根据业务需要甲方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第三方从事上述工作。

二、合作地域范围

乙方只能在广州区域内的乙方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险种

乙方以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所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代理甲方以下险种:

(一)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08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发票。

投保人在未实际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领取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的,应履行书面借据手续,并注明未支付保险费。

(二)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乙方须每月20日前,经甲、乙双方核对后将本月代收的保险费,以转账方式划缴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乙方代收的保险费达到或超过20万元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日内进行对帐后划缴相应部分给甲方;

(五)乙方需按《保险法》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记载代收保费的明细;

(六)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

六、理赔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如下标准处理赔案(更换单一配件价格超过2000元以上须经甲方确认,下同),授权标准按照每三个月的满期赔付率(满期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

统计区间内起保保单的已、未决赔款/统计区间内起保保批单的满期保费)评价制定,每次评价结果所对应的授权标准有效期为三个月,直至下次评价结果修正:

(注:

未决赔款:

截止日期前所有已立案但未结案的估损金额之和;已决赔款:

统计期间内已结案案件的赔款;满期保费:

所有保批单按1/365法计算的在统计范围内的保费)

(一)月度总额理赔授权:

总额授权的含义是乙方有权自主处理的月度赔案金额最高上限,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1、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40%以下,甲方授权总额为每月10万元;

2、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40%(不含40%)以上50%以下,甲方授权总额为每月5万元;

3、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50%(不含50%)以上至60%以下,甲方授权总额为每月3万元;

4、三个月满期赔付率超过60%,甲方撤销月度总额,直至下次评价结果产生;

(二)单一案件授权:

单一案件授权的含义是乙方有权自主处理的每一赔案金额上限,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1、当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40%以下时,

(1)二千元(不含二千元)以下单一客户案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随机抽检案件四分之一,如有异议,待乙方处理完毕后相关责任人在差异报告上签字确认。

(2)二千元(含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不含五千元)以下单一客户案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随机抽检案件三分之一,异议处理同上。

(3)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一万元(不含一万元)以下单一客户案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随机抽检案件二分之一,异议处理同上。

(4)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单一客户案件,由甲方定损员处理。

2、当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40%以上至50%以下时,

(1)二千元(不含二千元)以下单一客户案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随机抽检案件三分之一,如有异议,待乙方处理完毕后相关责任人在差异报告上签字确认。

(2)二千元(含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不含五千元)以下案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随机抽检二分之一,异议处理同上。

(3)单一客户案件超过五千元(含五千元),由甲方定损员处理。

2、当满期赔付率在50%以上至60%以下时,

(1)二千元(不含二千元)以下单一客户案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随机抽检案件二分之一,如有异议,待乙方处理完毕后相关责任人在差异报告上签字确认。

(2)二千元(含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不含五千元)以下案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每案复检,异议处理同上。

(3)单一客户案件超过五千元(含五千元),由甲方定损员处理。

3、当满期赔付率在60%以上时,乙方拥有全权处理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赔案的权利,同时甲方每案复检。

乙方同时协助单一客户处理自主赔案。

(三)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前三个月,甲方调派查勘人员与乙方联合查勘,甲方须保证处理效率,不得拖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

七、代理手续费

(一)甲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代理手续费:

1、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

15%;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

(二)甲方于每月20日前与乙方核定代理手续费,并书面通知乙方当期代理手续费的金额;

(三)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与代理手续费等额的中介发票。

八、承保理赔服务标准

(一)承保服务

1、甲方按照市场状况和监管规定,对由乙方代理的客户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不含强制责任保险),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业务规模,提供现场出单服务,并提供驻点承保服务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并至少每50个客户指定一名客户服务主任,提供日常客户维护服务。

(二)对于在乙方购买甲方车险的甲方可提供以下理赔便利(只涉及车损,不包括人伤的事故):

1、客户事故损失在一千元以下,事故损失原因无疑问的单方事故可不提供交警证明(事故损失原因有疑问的须复核现场)。

2、一千元(含一千元)至三千元(不含三千元)损失的事故:

(1)现场报案的经甲方或乙方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后可不提供证明;

(2)非现场报案的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证明。

3、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上双方或多方的保险事故须提供交警证明。

4、在理赔估价标准方面,乙方客户以双方事先确认“保险车辆维修服务协议”标准执行,乙方应本着尽量修复的原则,处理受损车辆。

甲方调度到乙方送修的客户,除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到指定4S店维修外,以甲方现行定损标准执行。

5、超越或预计超越乙方授权的重大事故、拆检定损价值在5000元以上案件乙方必须有拍照或录像纪录并保留原始定损资料。

以备甲方定损人员开展工作。

6、其他未尽理赔事宜以甲方现行理赔政策为准。

九、理赔责任人和理赔差异报告

(一)理赔责任人

乙方必须指定一名有权在理赔文件上签字的理赔责任人,该人一般为负责修理估价的最高或第二责任人,没有该人的签字同意,乙方其他人员不得运用理赔授权。

甲方对相关人员出具理赔授权文件。

理赔责任人负有在甲方抽检而产生异议的理赔差异报告上签字的义务。

理赔责任人和4S店负有为理赔授权案件提供或协助提供定损所需修理项目书面资料、图表、电子纪录、语音和图像记录的责任。

乙方如果不指定理赔责任人,或理赔责任人不在理赔差异报告上签字,直接使用三个月满期赔付率超过60%时的授权标准。

(二)理赔差异报告考核

甲方对乙方及其理赔责任人员实施理赔差异报告考核:

1、当双方确认的理赔差异报告差异金额达到单一案件的10%以上或累计差异金额达到抽检案件已决赔付总金额10%时,甲方通知乙方合作主管人员差异状况,提醒注意工作质量。

2、当确认的理赔差异报告差异金额达到单一案件的15%以上或累计差异金额达到抽检案件已决赔付总金额15%时,甲方通知乙方合作主管人员人差异报告状况,提示其可能需要更换相关理赔定价负责人员或理赔责任人。

3、当确认的理赔差异报告差异金额达到单一案件的20%以上或累计差异金额达到抽检案件已决赔付总金额20%时,甲方通知乙方签约人差异报告差异状况,限期一个月更换理赔定价负责人员或理赔责任人。

4、当确认的理赔差异报告差异金额达到单一案件的25%以上或累计差异金额超过抽检案件已决赔付总金额25%时,甲方通知乙方签约人直接使用三个月满期赔付率超过60%的授权。

5、未在限期内更换或拒绝更换理赔责任人又无任何实质改善理赔质量的措施,甲方通知乙方签约人直接和继续使用三个月满期赔付率超过60%的授权,并且取消1500元以下赔案处理授权,情况严重者,取消合作关系。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有权授权专业代理公司代其结算保险费和手续费用以及提供客户服务;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的代理或其他行为,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甲方应乙方要求,依乙方提供的资料,就乙方的兼业代理人资格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甲方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

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告知;

6、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7、乙方所代理的保单出现理赔事项时,乙方应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

8、乙方在其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出资发生变化,或其收到任何有权机关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十一、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生效时已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在协议有效期限间不间断地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二)甲方保证其有权从事保险业务,并有权授权乙方。

十二、合同的中止、解除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未仍交付的;

4、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5、一方发现对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本合同自代理期限届满时自然中止或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还甲方,同时结清代理费用,并不得再以甲方保险代理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经乙方同意后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程度轻重,经甲方同意后扣除相应保险费,若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保密条款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产品条款、费率、有关单证均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翻印,或提供给客户以外的第三方;

(二)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视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信息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三)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四)乙方应对因执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予以保密,除如实向甲方提供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五、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协议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其他

(一)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费率使用、保费缴付、理赔协助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并经双方签字(章)确认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各项标题之设置,均为便于理解合同之目的,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

2、甲方营业执照

3、乙方兼业保险代理许可证

名称:

保险有限公司名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日期:

2008年月日      日期:

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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