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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的劳动力市场影响

研究领域:

政治经济学

劳动力市场买方垄断、剥削与最低工资保障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在非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各种影响。

论文认为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买方垄断大量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对失业增加和企业效益不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但是最低工资保障的设计要合理,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最低工资保障不能替代市场,无论是标准的制定,还是最终消除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都要依靠市场机制。

关键词:

最低工资劳动力市场买方垄断剥削

Abstract:

Thepaperanalyzestheimpactofminimumwageonthenon-competitivelabormarket.ItstatesthatundertheconditionofmonopsonyinChina’slabormarket,theadoptionofminimumwagehasgreatsignificance.Itwillbebeneficialfortheworker’sincomeincrease.Tremendousnegativeeffectonemploymentandfirm’sprofitisnotlikelytohappen.Howevertheminimumwagesystemshouldbewelldesigned,consideringfullytheadverseimpactonthelabormarket.Theminimumwagecannotdisplacethemarketmechanism,forboththestandard’ssetupandtheeliminationofmonopsonywilldependonthemarketmechanism.

Keywords:

MinimumWageLaborMarketMonopsonyExploit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我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往往需要政府通过法规强制企业执行。

传统理论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工资应由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不需要政府运用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干预,除非政府对市场结果不满意。

政府人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从而形成最低限价。

它改变了市场机制的运行结果,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劳动力供给增加,从而会扩大劳动力供求之间的缺口,导致雇佣数量下降和失业率上升。

也就是说,只有得到工作的幸运者才能够享受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好处。

劳动力的需求弹性越大,就业数量减少得越多。

一般认为,最低工资法的实行主要会使得一些低工资、低技能的劳动者就业发生困难。

在美国需要最低工资保护的劳动者(现有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占全部劳动者的6-12%(Gilroy1981),在2006年即将进行的最新一轮最低工资提升中,受影响的劳动者比率为5.9%(TheEconomicPolicyInstitute2004)。

因而最低工资对总体就业和失业的影响不大。

此外,最低工资法的效果也取决于企业是否会真正遵守这一法规。

OrleyAshenfelter和andRobertS.Smith(1979)的研究表明,1973年只有约65%的美国企业遵守了最低工资法,1975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后,这一比例下降为55%。

他们认为,原来工资低的企业、劳动力需求弹性大的企业,越可能不遵守最低工资法。

而政府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法的企业的惩罚力度较小,也会导致企业的违法行为。

由于存在上述的一些原因而又不限于这些原因,最低工资法的实行并没有造成人们想象的结果——就业数量大量减少、失业率迅速上升以及收入分配恶化。

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竞争程度较充分的国家,假设政府干预前的市场工资是完全竞争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的实行也没有带来很大的负面后果。

在1987年,美国大约有1/3的16-19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而25岁以上劳动者中只有5%的人获得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年轻人是最低工资法的主要影响群体。

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最低工资对年轻人就业的影响系数在-0.1到-0.3之间。

换言之,最低工资每上升10%,年轻人的就业率会下降1-3%。

这一影响系数不大。

美国最低工资在1990-1991年间的提升和1996-1997年间的提升,事实证明都没有产生很严重的就业量减少。

最近对于最低工资对就业有负面效果的论点有了更多的反驳,考虑了更多的因素。

例如劳动分工的需要使得劳动力保持固定的数量;由于雇佣调整成本等问题,企业对劳动力进行缓慢调整(Borjas1996)。

上面分析的假设前提是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如果劳动力市场是非充分竞争的,工资的确定就是另外一回事,这时的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市场,政府从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最低工资干预就有必要性(Borjas1996,BoalandRansom1997)。

现有关于最低工资的研究大多是以西方国家的非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为对象,对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的研究不多。

从中国的情况看,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程度更加严重,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张灿等对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测度为1995年达到60%的水平(张灿等1999)。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对当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效果会有怎样的异同?

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依据又何在?

本文希望运用经济学理论、并比较西方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对我国非充分竞争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影响做具体的分析。

二、买方垄断劳动力市场条件下最低工资的影响

在劳动力市场是非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形成的均衡工资和就业量会不同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情况。

劳动力市场非充分竞争又分为两种情形:

买方垄断与卖方垄断。

本文认为,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第一层含义是劳动力的供求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

与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工资相比,买方垄断条件下形成的工资较低,而卖方垄断(工会垄断)条件下形成的工资较高。

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这里我们主要研究买方垄断。

买方垄断是指企业是大量劳动力的惟一买方,在现实经济中主要表现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或者特殊劳动力市场中。

例如,某一地区只有一个大企业,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地区分割,当地劳动者流出困难,只能屈就于此企业就业,这个企业就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

或者对于特殊类型的劳动力,只有一家企业对此类型劳动力有需求,这些劳动者也只能到该企业就业。

Boal和Ransom(1997)对买方垄断的来源做了具体分析,包括寡头垄断、企业差异性、迁移成本、均衡寻找、大企业的效率工资等。

买方垄断的企业对工资有决定权。

它面对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也就是分割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曲线,即劳动力供给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的。

企业要想多雇佣一单位劳动力,必须提供更高的工资。

在买方垄断的情况下,又分为完美歧视的买方垄断者(perfectlydiscriminatingmonopsonist)和无歧视的买方垄断者(nondiscriminationmonopsonist)。

对于前者而言,企业可以对不同的劳动者支付不同的工资水平,即开始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较低,随着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和劳动力供给量的不足,企业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来吸引新的劳动者,但企业原有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不变,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

这时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也就是企业雇佣劳动力的边际成本线。

对于无歧视的买方垄断者来说,在以较高工资雇佣新劳动者的同时,必须给原有的劳动者涨工资,只要他们的技能相同。

否则,会影响其劳动积极性的发挥。

这时企业雇佣劳动者的边际成本就会发生变化,它不再与劳动力供给曲线相等,而是会位于劳动力供给曲线之上。

对工资和就业的影响

在无歧视的买方垄断情况下,最低工资的有效实行可以提高工资并增加就业量。

如图所示,S、MC、VMP分别为劳动力供给线、雇佣劳动力的边际成本线和劳动力的边际产品价值线(需求线)。

如果厂商是无歧视的买方垄断厂商,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按照雇佣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企业雇佣的最佳劳动数量为L0,支付的工资为W0,低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均衡工资水平W﹡。

图1最低工资对劳动力买方垄断企业的影响

如果政府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W1,则企业的雇佣决策会发生变化。

因为企业从雇佣第一个劳动力就需要支付最低工资,企业的边际成本线相应地发生变化,在达到L1(在工资为W1时,劳动者愿意提供的劳动力供给为L1)之前,边际成本是固定的,都等于最低工资水平,在L1之后,边际成本会上升,回到原来的边际成本曲线上。

所以,边际成本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水平的,另一部分是上升的。

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企业的均衡点会发生变化,雇佣数量达到L1,大于没有实行最低工资法时的雇佣数量L0。

最低工资法实行之后,既使劳动者增加了工资,又使就业数量得到增加。

之所以会这样,是由于买方垄断厂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要实现利润最大化,需要多雇佣劳动者,这是它的惟一选择。

最好的结果是制订的最低工资标准等于W﹡,这时的工资和就业量与完全竞争的工资与就业量完全一致,即依靠政府的干预消除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

如果企业是完美歧视的买方垄断者,结果会有所不同吗?

在没有最低工资的情况下,企业雇佣的劳动力数量为L﹡,与完全竞争情况相同,但工资较低,只有最后一个工人可以得到W﹡。

如果实行最低工资,雇佣的边际成本线同样发生变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水平的最低工资,第二部分是重新回到劳动力供给曲线。

则均衡点仍为原来的均衡点,雇佣数量仍为L﹡,变化的只是工资支付。

在L1之前雇佣的劳动者统一得到最低工资,在此之后雇佣劳动者需要提高工资,仍存在工资歧视。

这时,实行最低工资的好处不在于增加就业,而在于增加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最好的结果是制订的最低工资标准等于W﹡,这时的工资和就业量与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的工资与就业量完全一致,但是企业的利润会减少。

买方垄断的地位完全丧失,企业为了生存,依然要雇佣L﹡数量的劳动者。

当然,这一最优结果不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实行。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职工工资偏低,因而最低工资保障影响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许多产业和企业,例如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主要涉及到广大的农民工和城镇低技能劳动者。

这些产业和企业大多采用劳动密集型技术,劳动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重较高。

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理论上会出现就业的减少和社会整体失业的增加。

但是在买方垄断的条件下,由于原来的工资较低,实行最低工资只是让劳动者获得应得的部分,企业也承受得起,因而基本不会造成就业的减少。

此外,这些企业对低工资劳动力的需求弹性较小,也决定了就业减少的影响是有限的。

对最低工资的效果提出质疑的另一种观点是针对我国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进行的(王一江2004)。

他们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是水平的,起码有很长一段是水平的。

因而买方垄断企业面对的也是水平的供给曲线,则雇佣的边际成本线也是水平的。

这时,买方垄断形成的均衡工资和充分竞争市场情况相同。

如果实行较高的最低工资,只会导致劳动力需求的减少和均衡就业数量的减少。

但是,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劳动力供给并非是无限供给,近年出现的“民工荒”就是明证。

在工资偏低的情况下,尤其是由于通货膨胀使得实际工资下降的情况下,许多农民工不愿外出工作,因而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招工难的问题。

这说明,只有提高工资,才会吸引更多的劳动力供给,因而劳动力供给曲线已经走出了无限供给弹性的阶段。

而一旦买方垄断企业面对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的,则最低工资保障就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助于降低买方垄断企业对劳动者的剥削。

对企业利润、竞争力的影响

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又是怎样呢?

首先看雇佣成本的变化。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雇佣L0数量劳动者的成本为矩形的面积L0×W1,而原来的雇佣成本可以认为是边际成本曲线以下的面积。

如果边际成本线和水平的最低工资线形成的两个三角形⊿ABC和⊿DEB相等,则说明在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前后,雇佣L0数量劳动力的雇佣成本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指达到L0时的总雇佣成本)。

这样企业就不会对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敌视的态度。

因此,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初期,要让买方垄断企业接受这一标准,就需要合理设计最低工资标准,使得最低工资实行后企业雇佣同样数量劳动力的雇佣成本保持基本不变。

如果最低工资制订得过高,一步到位地与充分竞争的均衡工资标准保持一致,则企业的雇佣成本会上升很大,这一政策会遭到买方垄断企业的抵制。

政府通过最低工资来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初衷也很难得到实现。

而要设计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就需要对劳动力供给曲线和劳动力需求曲线深入了解。

了解劳动力供给曲线是为了估计企业的雇佣成本,这里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因素主要为供给弹性。

了解劳动力需求曲线是因为最低工资最终要与边际收益产品相等,劳动力需求状况取决于劳动力的边际产量和产品价格情况,这相当于劳动生产率因素和物价因素。

从时间序列来看,虽然最终的雇佣成本不变,但是实行最低工资之后,企业早期支付的雇佣成本会较大。

原来的情况是早期的雇佣成本较低,以后增加雇佣的边际成本逐渐提高。

对于发展中的小企业来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似乎会加大成本,对企业发展不利。

但是,小企业一般很难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买方垄断企业,则最低工资标准对其成本增加的影响不会太大。

而作为买方垄断的企业,其经济实力足以保证工资的支付。

因而单纯工资支付时间上的差异,不会给企业造成太大的困难。

至于这时的利润与原来相比是增加还是减少,则取决于边际成本曲线的形状和边际收益曲线的形状。

减少的利润是企业丧失垄断地位的必然后果,它只能接受这个事实。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最低工资标准下雇佣L0数量的劳动者和原来买方垄断条件下雇佣L0数量的劳动者相比,利润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如果最低工资只是比原来的工资稍微高一些,则随着雇佣数量的增加和成本收益的变化,买方垄断企业的利润可以上升。

我们进一步分析最低工资对买方垄断企业利润的影响,会发现工资的改变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劳动者的边际产品价值曲线会向右移动,这又有利于企业利润的扩大。

因为,原来早期雇佣的劳动力工资很低。

现在从雇佣第一个劳动力起,企业就支付最低工资,这会给劳动者很好的激励作用,进入企业的起点工资较高,会激发劳动者努力工作,劳动生产率也会比以前有所提高。

所以,企业利润会由于最低工资的激励作用而扩大。

支付了最低工资不会给企业增加大量劳动成本,反而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数量就不会减少。

从企业的角度看,实行最低工资后,也会要求劳动者更加努力地工作,并加强企业的管理、加强劳动者的技能培训以在成本提高的情况下使收益得到更大的提高(DavidMetcalf2004)。

此外,最低工资法的实行会给原来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以冲击,促使其提高效率,这被称为“震动效应”(“shock”effects)。

总之,在买方垄断的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短期内可能会产生利润的下降,但从长期看,反而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利润的扩大。

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企业支付工资的提高能否转嫁出去。

如果企业能够将提高的工资转嫁为提高的产品价格,则企业不会因执行最低工资而影响利润,也就会乐意执行。

相反,当企业对价格没有决定权时,工资的上升只能反映为企业雇佣成本的上升。

而能够转嫁成本的企业一般是垄断性企业,这样做的外部影响是可能推动社会物价的上涨。

如果企业对最低工资有合理的预期,会在法规出台之前就减少雇佣低工资劳动者,但企业特殊的劳动分工(低工资劳动者是不可缺少的)使得雇佣调整不可行。

此外,企业出于对利润的担心也会采取不执行的态度。

企业是否会真正遵守最低工资保障直接影响着政策的效果。

在买方垄断的情况下,由于原来企业的工资很低,企业似乎有更强的动力不去遵守,此外,不执行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惩罚力度不大也会导致企业采取不执行的态度。

这就需要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当然这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检查不应是随机的,而要针对最有可能不遵守法规的企业(例如雇佣农民工、年轻工人较多的私营企业,具有买方垄断特征的企业)进行。

对收入分配、消除贫困的影响

最低工资的实行还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会导致就业数量减少。

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角度看,虽然单个就业者的工资水平上升,但是作为低收入劳动者总体来说,总收入却不一定上升。

上升与否取决于劳动力需求的工资弹性,如果弹性小于1,则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上升。

如果弹性大于1,则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反而下降,这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最低工资实行的结果是导致一部分人失业、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下降,因而它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在买方垄断的情况下,低技能劳动者的就业数量得到扩大,工资也得到提高,因而低技能劳动者的整体福利得到改善,也缩小了与高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另外,考虑到不同技能劳动者之间的替代关系时,情况又会更加复杂。

因为最低工资保护的主要是低技能劳动者,而低技能劳动者和资本、低技能劳动者和高技能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都是替代的,如果因为实行最低工资使得低技能劳动者的雇佣成本提高,从而资本或高技能劳动者的成本相对下降。

这时企业会转而用资本或高技能劳动者来替代低技能劳动者,因而对低技能劳动者的需求进一步会下降。

高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因需求增加会得到提高,不同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也会扩大,这也是与最低工资保障的初衷相违背的。

此外,最低工资的实行还会产生外溢效果。

实行最低工资后,原来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上或者比最低工资标准稍高的劳动者也会要求增加工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攀比心理,企业从激励和公平的角度,也会增加工资,从而收入分配状况比预想的有更大的变动。

最低工资对消除贫困的影响比较复杂。

有人认为低工资劳动者并非来自贫困家庭,例如许多来自富裕家庭的年轻人同样从事低工资工作,所以实行最低工资对缓解贫困作用不大(JohnsonandBrowning1983)。

从中国的情况看,在买方垄断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由于工资和就业数量都增加,所以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肯定得到提高,这会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我国目前对低工资劳动者的需求还是缺乏弹性的,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上升不会导致出现过快用资本或高技能劳动力来替代的现象,且要素替代弹性较低,因而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会因最低工资保障而提高,这对于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是有利的。

且大部分低工资劳动者来自贫困的农民家庭或城市家庭,所以对于消除贫困的意义也很重大。

从宏观经济看,最低工资保障的实行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可以解决这一阶层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在我国,需要最低工资保护的劳动者在全部劳动者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显示,2004年深圳市标准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有17.3%,比例相当高,也说明执行情况不佳。

长期以来他们的收入偏低,其工资的提高会对总消费需求增加起到推动作用。

此外,在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工资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政府制订的最低工资具有帮助劳动者了解工资信息的作用。

例如不同地区最低工资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劳动力供求状况,有利于劳动者跨地区的合理流动,降低了寻找工作成本和工资谈判成本。

最后,我们可以用简单的计量分析来验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后果,主要考察它是否会对就业数量、工资、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各地的就业数量、工资、企业利润,当然要控制住影响被解释变量的其他因素。

最理想的分析是考察农民工或低收入阶层,因为他们是最容易受最低工资影响的群体。

可以从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来分析。

综合效率分析

现在我们用一个模型来综合分析最低工资的整体福利效果和社会效率。

对于在买方垄断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他对现有工资

不满意,就会选择辞职,假设可能性为

,是现有工资的函数,有

辞职后找到具有更高工资

工作的概率为

,这一概率受劳动者寻找成本

、劳动力市场上的企业数量

的影响,有

,找不到工作可拿到失业保险或获得闲暇的效用

劳动者要追求收入最大化,即

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整理得

(1)

可见,劳动者的最优工资受辞职收益(中括号内的部分)的影响,如果提高寻找工作成功的概率(通过降低劳动力市场摩擦、增加企业数量)、提高失业保险,都会提高劳动者的最优工资水平。

表示劳动者辞职对现有工资的反应弹性,为负值,如果工资下降,劳动者辞职会增加。

由公式可知,

越大,均衡工资越高,它说明劳动者的反应弹性越大(例如外部劳动力市场可以容易地找到工作),会给企业以威慑,有助于提高其工资谈判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假设工资会对劳动者生产率产生积极影响,即有

如果企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

的可能被发现,并被罚款

,惩罚金额随企业雇佣数量而递增。

企业还面临劳动者辞职(辞职的概率是

,由企业现有工资、寻找工作成本以及企业数量决定的)给其带来的成本

,以及新企业进入(进入的概率

,受政府管制

、现有工资水平和现有企业数量影响)该行业导致经营上的损失

分别随企业辞职工人数量和现有企业数量而递增的。

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分别是

据此整理得到

(2),

以及

(3)

(2)式可以分析企业最佳雇佣数量受哪些因素影响,如果效率工资成立,则企业雇佣数量会扩大。

由于

都为负值,在低工资的条件下,劳动者辞职的压力和新企业进入的压力(劳动成本较低)都要求企业增加雇佣数量。

而且

越大,企业雇佣数量要求越多。

但是,如果存在行业管制,企业不能自由地进入,买方垄断企业的地位不会被打破,利润函数的最后一项消失,企业的最优雇佣数量会减少。

由(3)式知,企业要求的最优工资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产品,主要受到惩罚成本和工人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的影响。

如果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则惩罚就不存在。

劳动者辞职的可能性也降低,从而满足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优工资也会很高。

只有当劳动者辞职的可能性降为零,企业最佳工资才会实现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产品相等。

这说明了外在劳动力市场对最低工资的影响。

从社会角度看,要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收入最大化同时实现,这样经济才是有效率的。

因而可以令企业最佳工资与劳动者最佳工资相等,即有

=

(4),它说明了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

这一结果与Manning(2004)的最低工资公式相类似。

不同的是我们的模型将政府干预内生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函数中。

从政府的角度看,它的目标是多重的,包括税收收入的最大化、社会失业率最低、收入分配公平。

但是,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如果追求短期利益,例如以罚款收入作为创收工具,就会对不执行最低工资的企业每次少量罚款(起不到威慑作用),经常依靠此来敛财。

三、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调整的依据

由于买方垄断条件下,劳动者获得的工资低于劳动者的边际收益产品,这在新古典理论看来,是存在剥削的,虽然这一剥削概念与马克思经济学的剥削概念不同。

劳动力供给弹性越小,剥削率越高(BoalandRansom1997)。

最低工资的实行可以降低企业对劳动者的剥削,当工资与边际收益产品相同时,就不存在新古典意义的剥削了。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制订的依据是什么?

尤其在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竞争的均衡工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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