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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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新版细则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
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
-11-16发布 -12-20实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办公室
目 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公司获得生产允许证基本条件………………………………………………………
(2)
4允许程序…………………………………………………………………………………
(2)
4.1申请和受理……………………………………………………………………………
(2)
4.2公司实地核查…………………………………………………………………………(3)
4.3产品抽样与检查………………………………………………………………………(3)
4.4审定和发证……………………………………………………………………………(3)
4.5集团公司生产允许…………………………………………………………………(4)
5审查规定…………………………………………………………………………………(4)
5.1公司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产品原则及有关原则………………………………(4)
5.2公司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4)
5.3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5)
5.4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检测规则……………………………………………(5)
6证书和标志………………………………………………………………………………(8)
6.1证书……………………………………………………………………………………(8)
6.2标志……………………………………………………………………………………(8)
7委托加工备案……………………………………………………………………………(9)
8收费………………………………………………………………………………………(9)
9工作人员守则…………………………………………………………………………(10)
10附则……………………………………………………………………………………(10)
附件1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检查机构名单…………………………………(11)
附件2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14)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
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80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合用本实行细则。
任何公司未获得生产允许证不得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允许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
1.3本实行细则合用于下列产品范畴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1
冷轧带肋钢筋
CRB550
CRB650
CRB800
CRB970
CRB1170
2 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办公室(如下简称全国允许证办公室)负责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寻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审查中心(如下简称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是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允许证审查部(如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有关产品实行细则;跟踪有关产品国标、行业原则以及技术规定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产品实行细则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关于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允许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
100088
电 话:
、82228199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朱建国、耿树江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如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办公室(如下简称省级允许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寻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监督检查工作。
2.5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检查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公司获得生产允许证基本条件
公司获得生产允许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
3.5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关于国标、行业原则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规定;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裁减和禁止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挥霍资源状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她规定,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允许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公司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申请产品名称、牌号、规格范畴;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允许证复印件三份(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公司)。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允许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规定,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允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允许法》和《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允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允许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公司试生产产品,必要经承担生产允许证产品检查任务检查机构,根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阐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允许决定,公司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公司实地核查
4.2.1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筹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普通为1-3天。
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成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公司报告核查状况,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省级允许证办公室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核查结论。
4.2.4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对于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已受理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回绝实地核查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2.6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允许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允许决定书》。
4.2.7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查,公司审查工作终结。
4.3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依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允许证检查任务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取,并填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抽样单》(见5.4.1表3)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
需要现场检查,由核查人员告知公司自主选取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4.3.3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公司、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期限。
4.3.4对于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已受理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回绝产品抽样和检查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3.5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允许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允许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对公司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审查部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
4.4.3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审查,并报全国允许证办公室。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与否准予允许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允许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允许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允许决定书》。
4.4.5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将获证公司名单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4.5集团公司生产允许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如下统称所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与否具备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允许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凡按规定由省级允许证办公室组织公司实地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允许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允许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关于材料。
4.5.4其她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产品原则及有关原则
表1 公司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产品原则及有关原则
产品原则
1
GB13788- 冷轧带肋钢筋
重要有关原则
1
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实验办法
2
GB/T232 金属弯曲实验办法
3
GB/T238 金属线材重复弯曲实验办法
4
GB/T700 碳素构造钢
5
GB/T701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6
GB/T10120 金属应力松弛实验办法
7
GB/T14981 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容许偏差
8
GB/T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普通技术条件
注:
有关原则使用最新版本
5.2公司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2 公司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1
冷轧机组
2
对焊机
3
表面解决设备(除鳞、润滑)
4
收线打捆设备
5
矫直及剪切设备(合用时)
6
低温回火解决设备(合用时)
检测设备
1
拉伸实验机(不得采用手动不持续加荷实验设备)
2
弯曲实验机(设备)
3
重复弯曲实验机(生产CRB650以上级别时必要具备)
4
应力松弛实验机或委托检查合同(生产CRB650以上级别时必要具备)
5.3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检查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检查产品应为经公司确认合格产品,每单元抽取一批产品。
5.4.1.2申请CRB550单元,每单元产品任选1个规格,抽查16盘,每盘截取性能、尺寸检测试样1支,长550mm。
申请CRB650、CRB800、CRB970、CRB1170单元,每单元产品任选1个规格,抽查10盘,每盘截取性能、尺寸检测等试样1支,其中8盘截取试样长度为550mm,2盘截取试样长度为2100mm。
5.4.1.3样品应包装并封样,填写《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由公司出具所抽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并寄至检查单位。
表3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抽样单
申报公司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系部门
联系人
及电话
传 真
E-mail
抽样日期
产品执行原则
抽样产品生产线
或子公司名称
产品牌号
产品规格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抽样数量
公司负责人签字
申报公司
盖 章
抽样人签字
5.4.2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表4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一、冷轧带肋钢筋生产允许证产品质量检查采用评分办法,总额定分数为100分,合格分数80分。
样品检查项目评分表
CRB550
序号
检查项目
内容或规定
每批检查支数
额定分
评分办法
1
力学及
工艺性能
σp0.2、σb、δ10
σb/σp0.2、弯曲
10
66
1支有1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均鉴定为1支不合。
1支不合扣14分,2支或多支不合扣除66分
2
重量偏差及尺寸
重量偏差
4
8
24
1支不合扣2分
肋中点高
8
1支不合扣2分
肋间距
4
1支不合扣1分
肋间隙
4
1支不合扣1分
3
表面质量
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等缺陷
10
10
1支有1项或多项缺陷扣2分,最多扣10分
CRB650、CRB800、CRB970、CRB1170
序号
检查项目
内容或规定
每批检查支数
额定分
评分办法
1
力学及
工艺性能
σp0.2、σb、δ100
σb/σp0.2
重复弯曲
5
66
1支有1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均鉴定为1支不合。
1支不合扣14分,2支或多支不合扣除66分
松弛
1
1支不合扣66分
2
重量偏差
及尺寸
重量偏差
4
8
24
1支不合扣2分
肋中点高
8
1支不合扣2分
肋间距
4
1支不合扣1分
肋间隙
4
1支不合扣1分
3
表面质量
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等缺陷
10
10
1支有1项或多项缺陷扣2分,最多扣10分
6 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允许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允许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允许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范畴。
集团公司生产允许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所属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允许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应当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允许证申请。
6.1.3公司获得生产允许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查。
符合条件,换发生产允许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当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产品原则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变化时,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行细则,组织必要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5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在变改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允许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
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书面审核,报送全国允许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公司,并阐明理由。
6.1.7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允许证证书。
生产允许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允许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允许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
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书面审核,报送全国允许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公司,并阐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获得生产允许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允许证,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允许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2.1获得生产允许证公司,应当自准予允许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允许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构成。
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允许证编号为:
XK05-002-×××××。
其中,XK代表允许,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公司生产允许证编号。
6.2.2具备法人资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允许证,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和生产允许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允许证,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生产允许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名称、住所和生产允许证标志和编号。
6.2.3委托加工公司必要按照备案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备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允许证,应当标注委托公司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名称、生产允许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允许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备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允许证,应当标注委托公司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名称、生产允许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7.1.1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1.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应符合产业政策关于规定;
7.1.3已订立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要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7.2.1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已获得生产允许证;
7.2.3已订立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要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允许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如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被委托公司生产允许证复印件;
7.3.4公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核算,对符合条件公司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阐明理由。
8 收费
8.1依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允许证收费涉及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查费和公示费。
8.2审查费:
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节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告知》,生产允许证审查费为每个公司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长一种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产品检查费:
由公司按照计物价[1993]2182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允许证收费原则告知》规定原则向检查机构交付。
8.4费用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节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告知》规定执行。
8.5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8.6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9 生产允许证工作人员守则
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
9.4恪尽职守,有筹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贯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公司、妨碍公司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允许证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本实行细则规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本实行细则由全国允许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行细则自12月20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作废。
附件1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允许证检查机构名单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邮政编码: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