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427629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docx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

检测人员行为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检测工作,标准现场检测行为,提升我院的专业效劳形象,特制定现场检测人员行为标准。

一、现场检测人员行为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认真执行省局六项禁令,严格按照院业务流程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2、现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检定员证的不得独立进行现场检测。

3、先申请后检测,(即先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现场检测业务方案,经业务安排和业务调度等流程前方可现场检测),接到任务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客户信息确实认、应携带的标准器、工作标准、原始记录、各种业务单据等。

4、涉及多个部门的现场检测,现场组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事先做好召集和协调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组长的管理,出发前提前10分钟集合,按时出发,不迟到,不缺席。

5、重视并遵守事先与客户约定的到达时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时,必须立即主动与客户联系解释原因并表示歉意,同时重新约定到达时间。

6、团结协作,发扬团队精神,拼车检测时必须服从业务调度的统筹安排;在检测现场一切从集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主动配合开展工作。

7、自觉遵守客户方的各项规章,廉洁自律,不得向客户提出生活方面的不合理要求,现场检测过程中不得办理与检测无关的事宜。

8、现场检测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所带标准器等摆放整齐并使用我院标准包装箱携带。

举止文明,谈吐谦和,不讲影响团结及有损我院声誉的言论,不得将与检测无关的私人物品带入检测现场。

9、与客户交流、沟通时,要专注、诚恳、耐心,必要时应作记录;对客户的提问,要答复准确,实行首问负责,力求让客户满意,自觉维护我院良好形象。

10、现场检测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要求开展工作,杜绝不良习惯,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原那么上不得借用客户方任何东西,确实需要时必须征得客户方同意,意外损坏时应照价赔偿。

11、严格遵守我院与客户已有的约定。

检测人员不得在检测现场与客户讨价还价;如发现检测费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如业务管理部下达的现场检测业务确实需要变更检测日期,由检测部门负责人通知业务管理部,由业务管理部再次与客户协调确认。

12、现场检测过程中,对《计量器具现场检定/校准委托》中事先约定的内容如有任何变更,必须经客户签字确认。

13、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复原检测现场,协助客户复原被检设备至检测前的使用状态,如特殊仪器暂不可复原的要告知客户。

14、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现场组长/业务联系人(签约人)必须与客户办理检测合同的签单确认,严禁代签。

二、附那么

1、原方法作废,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方法由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班组质量检测人员行为标准xx-05-1719:

55|#2楼

1.工作内容与要求

1.1在班组长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2提出质量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

1.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全面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各级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1.4指导岗位职工质量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1.5参组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会议通过的决议。

1.6负责提出班组年度质量管理教育方案,会同教育人员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工作,提高质量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与全质量管理意识。

1.7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小组的管理工作,组织审定、评议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定期召开成果发布会,推广活动成果、经验。

1.8负责质量信息及质量情报工作、加强收集、、反应等管理环节,做好登记、分析、处理工作。

1.9负责班组质量管理的数据收集、统计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

1.10参加根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按照各种工程有关验收的标准、标准、检查其工程质量。

1.11负责质量管理的各种资料收集、工作,并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按时归档。

2.责任与权限

2.1对班组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有权检查各岗位职工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2.2对质量管理教育负责,有权对不按方案进行教育的岗位或个人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2.3有权参加各项根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在检查中发现达不到有关验收标准的情况,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拒绝验收。

3.检查与

3.1车间主任负责检查考核质量管理岗位的工作。

3.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3.3按检查与考核标准中相关的标准,结合工作内容与要求,每月检查考核一次。

3.4按工作标准完成任务得正常奖。

3.5工作成绩突出,受主管部门表彰,可嘉奖。

3.6工作失误或出现事故,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或扣奖。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xx-05-1713:

40|#3楼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标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拟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当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当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平安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当。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当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那么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当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平安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工程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当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