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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第一节个体工商户避税重要方法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个人所得税牵动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早在50年代,就曾经实施过个人所得税制度,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限制,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停征状态。

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深圳经济特区甚至已经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1993年11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72号令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将有为数众多的公民进入纳税人的行列,因此研究和了解个人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就显得日益重要。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从事营业项目的经营活动,对于营业者来讲,既要上交流转税,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者个人来讲,还要对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个人参与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的合理避税领域十分广阔。

首先,应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以增加企业的利润量,进而达到企业分配给个人的利润基数的扩大。

其次,就是研究避税的实现途径。

(一)减少应计税所得额

计税基数的降低必然减少应缴纳的税款,计税依据的降低,可以使适用的税率档次下降,增加相对收益。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有以下几点:

(1)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以定其减征、免征所得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业者完全可以利用这些优惠规定,取得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私营企业可考虑努力用外资参与经营,从而减少企业税负。

私营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诸如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保税区,从事生产经营,这样就比在其他地区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二)费用转换避税法

(1)用自有住宅和土地经营时。

此时,是否向所经营的公司收租,所耗水、电、燃料费如何分摊,家人生活费用及交通费用是否在产品成本中有表现等等,对税收会产生不同的作用。

如果考虑收租,对经营者本人来说,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

表面上税收有所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须计入经营成本,这就使得企业所得减少。

企业税负下降,企业年终利润不可分红,从而减少红利收入所负税额。

此外,租房须负担维修保养费用,这些在保证经营者房屋完好的同时使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增加,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以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

[案例二百二十八]

私营企业所得税采用35%的比例税率,当租金收入和经营者月收入的增加幅度不跨越35%的税率档次时,税收支出是有利可图的。

一般来说,在与人合伙经营时,可能收房租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

因为,收取房租要交纳房产税和对房产租金纳税。

以房抵资也要缴纳房产税,按资本金的12%计税,而且房产资本金不得计人产品成本,这样就人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减少了个人所得。

另外,在决定用自有居室作为经营场所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营业场所,这样,可以少缴房产税。

出租房屋,按租金的12%按年征收,而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

这时,原房产作价是指房屋在使用一定时间后的余额,是在房产原值的基础上扣除各种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而且还可以享受10%~30%余值的减免,而租金是按现行市价确定的。

一般来讲,现值总大于原值,余值大约只相当于现行市价的30%。

(2)经营者及家人在企业中工作时。

经营者须对其家人在合伙企业的工作支付工资。

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

这样,个人有所得,企业少交税,皆大欢喜。

经营者在自己住宅中工作、休息,自然就可以申请到加班费,只要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就可以。

(3)企业员工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

经营者自己投资建厂和雇佣工人劳动,还可以通过成本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税法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中成本费用标准如下:

凡是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产品成本由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工资(不超过工资标准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等组成。

现在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

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办理职工医疗健康保险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个体工商户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量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业主收入和税收的影响程度,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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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个人所得税避税主要方法

个人所得税税法颁布后,很多收入较高者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较高的收入中将有一部分不再归自己支配。

这对很多进入纳税圈子、但收入并不是很高的人来讲,决不是一件比较“轻松”或无所谓的事情。

那么,怎样才能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可支配收入达到最高呢?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人的流动指个人住所(居住地)的变化,即进行跨越国境的迁移,同时也指个人居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变化,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

如前所述,由于各个国家对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不大一致,有的以居住期超过一年(如中国)、半年或三个月为标准,也有的以永久性住宅为标准,这就使一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

当然,如有可能,个人也可以在取得相当的收入后,从一个高税额的国家迁居到一个低税负的国家与地区。

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济业务交流与往来的不断扩大,这种方法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跨国转移法

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国境的迁移,即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居所迁移法

某纳税义务人可以把自己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这种方法称为虚假迁出。

比如,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个国家流动,但在每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都不长,这个人就可以不作为任何国家的居民而避免在任何一个国家中缴纳所得税。

在许多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通过类似上述的流动使自己避免成为一国的居民,从而减轻或消除其全部收入所得(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比较容易的。

比如,根据我国税法,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不用就其境外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个人只要在我国(或其他国家)不呆够一年,就不用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免除了部分纳税义务。

(四)投资规避法

1.专利投资。

企业要求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持相对统一,那么,企业为自身的发展,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和企业科技水平的总体程度,要求享受特殊的财税优惠,进而使得集团内企业多受惠。

而这些对于单个的、独立的私营企业主来讲,一般是难以得到的,选择这种方式还要求能保证资产所有权、生产经营相对自主权,保证能从中获取优惠待遇。

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人来讲,假如已取得了经营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你是准备出卖专利,还是投资建厂呢?

一般来讲可以选择:

(1)出卖专利以获取收入;

(2)个人独资兴办企业;

(3)合伙经营。

[案例二百二十九]

中国金明科研所研究员陈新洲,将一项专利进行转让,专利权转让收入为50万元,出卖专利收入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50万×(1-20%)×20%=8万

税后利润=50万-8万=42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42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你将不再有第二次。

如果陈新洲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今后带来长时间的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投资建厂则只需要筹集建厂资金,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

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未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

所以在税收负担中,你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转让专利权的方法。

如果陈新洲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赵峰合伙经营,陈新洲出技术,赵峰出资,建立股份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以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

陈新洲的专利权所折股本5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销售产品收回。

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陈新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的应纳税额,而专利权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

这样,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

这里要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还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规避。

这种方法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与单独的专利转让来比,税负可能是最轻的。

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通过选择合伙人或投资地点的方式,规避部分企业所得税。

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对资本利得课税,所以,专利权折算为资本投资是最合算的选择。

当然,这仅是从税收角度进行说明,一个企业是否能给你带来预期的收益,还取决于各方面的因素。

2.证券投资。

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按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对企业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课征所得税。

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司的再投资。

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其结果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证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

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公司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

3.信托投资。

由银行或信托公司在某地作为财产利益取得者,再由其以储蓄名义支付,则是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又一种主要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在低税国实行。

此外,一纳税人与一家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代替该纳税义务人收取利息,此时,该受托银行居住国与支付利息者之居住国间如签订有双边税收条约,而依该条约,利息扣缴纳税率享有优惠待遇时,则该纳税义务人即可享受减免税的利益。

当该纳税人居住国与支付者居住地国之间没有双边税收条约,对于利息没有相同的税收优惠规定时,纳税义务人的上述安排即有好处。

我国对利息是征税的,所以当你移居国外,则可以把国内财产委托给银行管理或存储。

如果移居国与我国对利息课税有不同规定,那么通过上述安排你至少可以部分规避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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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中不同收入形式的主要避税方法

个人收入来源不同,所采取的避税原理也不同,因此,就必须分别加心理解和运用。

(一)工资避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让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收入实行合并计算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凡月收入超过800元者即需要征税。

如何降低税负呢?

1.制订避税计划。

纳税人通过运用税收计划,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所谓税务计划,就是经过事先周密安排才会奏效的,能确实保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方案。

一个有效的税务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法性,即为法律所允许;

(2)成本低廉,合乎经济原则;

(3)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

税收计划的制订,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账户性质;通过收人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税收计划必须经常检查或更正,因为,法律的改变常会令某种税务安排失去效用,甚至与税法相抵触,或使得税务计划不符合经济的原则,诸如,当你放弃取得现金收入,代之以公司股票配额时,应研究放弃现金收入的税负降低与股票收入的税负差异,从经济的原则讲,就是只有放弃二者收入方式时的消费水平不会因改变决定而降低时,才能取得收益。

因此,二者之间的付出量应保证个人实际消费水平与实际支出水平有利于消费水平提高时,才能采取此方案,拟订税务计划,一般应以纳税年度为最长期安排,新的纳税年度,应有新的税务安排,两个纳税年度的税务安排的相互衔接,以免出现违背税法条例的行为而被处罚。

一般来讲,税务计划是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士才有兴趣研究的,对于一个靠劳动力谋生的人来讲,由于工薪是收入的惟一来源,其收入的源泉是易控制的,税收计划对其毫无意义。

2.避税策略。

避税策略的安排能够使税负降低,但不会降低国家的税收。

因为许多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他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俸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

这部分收入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渐进课税。

最低税率为零,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薪是根据你的月实际收人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规避提供了可能。

高薪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

事实上,高薪并不会提供高消费水平。

因为,高薪是指你在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他人的收入量,当这个收入量超过渐进税率的某一档次,那么你将支付高税率税收。

工薪的组成主要是依人的劳动能力和再生产需要确定的。

所以,你的工资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费水准的参考。

如果你的所有消费都是从企业取得现金后实现,以及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相结合取得,那么后者的收益实际超过前者。

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它是税收计划规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下边的各种避税方法,实质上是税收计划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

3.运用有限公司避税。

由于有限公司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纳工资、薪金税的人可将其收入息转移到该公司,再由该公司扣除合理开支后付税。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额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下,只要支出是为赚取应课税收入而付出的,便可扣税,而且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既可以取得收入,又可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等。

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规避税收主要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

单纯增加现金收入是不可取的,但盲目地提供福利待遇和公费支付私人款项,是不合法的,必然会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最终会影响职工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避税

劳务报酬纳税是采用合并综合收入,按月计算,分档计征,因此,这些收入的大小和取得收入的时间是影响所得税的重要因素。

1.支付次数避税法。

当你为他人提供劳动服务时,你所取得的劳动收入,要计人当月收入总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

一般来讲,你的劳动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你在一定时期的收入。

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一月,按每次的收入额计算。

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规避税收之目的。

2.为他人提供劳务报酬收入者,可以采取由对方提供一定服务费用等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比如,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

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提供劳务报酬的纯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一定的避税目的。

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三)股民避税

炒股对有的人来讲,就好比滚雪球,越滚越大,但一不小心,它又像肥皂泡似地堆得很高、破灭得越快。

股市的高额效益,使得千百万人乐意在这个高风险市场内一展身手。

对于玩股的人来讲,其收入来源大概有以下几种:

(1)企业岁末利润股息、红利分配;

(2)企业发行溢价股票,形成股本金扩股,此项所得就其实质讲,是一种无偿分配;

(3)企业应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可以采取向股东支付现金,也可以增加股票的方式来完成,前者形成即期收入,后者实为形成利润的再分配。

(4)股市交易中取得的盈利,这种收入实际上也包含着风险收入、投资收人。

凭股票取得收入,使收入变为现金,即形成即期收入,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以股票形式取得,只表明为一种再投资行为,并没有形成消费基金。

因此,在税收上属于应鼓励的行为,一般予以缓征税。

股民常用避税方法主要有:

1.依靠有限公司避税

在保证收入前提下,改变投资股市的投资方式,也可以取得较大税收利益。

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

投资于集体股仅以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来讲,50%~60%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将可以进行职工福利和股东分红。

扩大再生产基金必将按股东份额进行分割。

因此,集体股投资的好处是企业资产份额的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额。

企业所得税由于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合并各项所得的结果将会使企业收益增加。

如果企业经理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为了取得对投资企业更大的发言权,还可以借股份公司(企业)的名义借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在收益上达到较之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更多收益。

这是因为,股份制的资产,按其形成过程,可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股东的原始投人和再生产投入;二是企业发展的增值部分。

前者属于股东所有,是合法合理,无可争议的。

而对于后者,按其来源,又可以分三部分:

第一,企业税前按比例提取的折旧和各项基金;第二,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优惠收入;第三,企业税后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提留。

第一和第三分别是股东收入的回收和股东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提取,本应归股东所有。

而第二部分却是国家政策带来的额外收入,本属于国家所有,而现在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成为企业所有,那么作为企业共同所有的集体股的收益,也就成为企业员工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案例二百三十]

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深圳亿安源股份公司,股份额为1000万股,一年以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为200万元,如果采取一元金额配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为新增股票对每股支付0.2元税收,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此,现在企业改按60%配为集体股,40%配为个人股。

虽然个人股每股仍要交纳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享受免税12万元的优惠,其财产性质并不改变。

企业由于有12万元税收优惠,实际是从国家手中取得12万元的投资,较之第一方案节税8万元。

企业还可以通过支付转移公共设施租金优惠、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资金变更,使得这些待遇落到实处,一方面,企业资金得到扩充;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得到实惠。

对蓝领阶层来讲,无疑是一个较好的投资股票获取收益的办法。

一旦离退休,企业也可以按其贡献额,支付一定的相当于他的累积成果的股份。

2.信托或共同基金避税

股票是开放的,但并非所有人都能进入,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擅长。

那么你如何进入股市呢?

可以考虑参加与信托或共同基金会,通过基金公司的交易活动,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这是用来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一种重要方法。

此外,基金公司亦可以运用租税庇护新的保密法令,达到掩护公司股权的事实。

因为将资金投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控股公司,通常可提供最大程度的适应性。

如此一来,该信托公司或银行依法拥有控股公司的股票,并由其管理该控股公司,此时,享受利益的所有人,当然就是该充当受托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受益人。

3.交易地转移避税

当个人想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相当高比率的股权时,且此项出售或转让并非基于税负目的而进行的商业性交易,世界许多国家仅仅对其课征较低的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对这类税的规避方法是,当出售人在国外时,在国外就地出售其股票。

因为许多国家之间对其税收签有双边协议,运用税收协议的有关条例,则可以得到税收抵免和豁免之优惠待遇。

(四)赠与税避税

赠与税,是将个人财产以自身名义转让给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及其子女、亲属,由财产所有人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就其赠与金额所纳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赠与人,而非受赠者。

其征税范围包括现金赠与、股票赠与、房屋及不动产赠与等。

我国现在没有开征赠与税,现结合国外的一些经验来介绍赠与税及避税方法。

如果你打算为你的子女置产,如何运用赠与的方式达到预期目标呢?

为未成年子女累积资金,可以采取的方式为多人赠与。

赠与税对赠与人每人每年都有一个免税额,因此,让你的父母、叔伯、姑婶等多人分别每年赠与在免税额度的数量资金,并且各人都到税务局申请赠与免税。

将钱存入未成年子女的银行账户中,不出几年,即可拥有数量可观的资产,一毛钱的赠与税都不用缴。

采取这种方式时,应到法律事务所办理把钱给未成年人,且存入银行的公证,以便遇到诉讼时,不会被否决。

由于赠与税的免税额是以赠与人为标准,千万不要将免税额的数量相等的资金分别赠与不同的子女,那样,由于你的赠与数量总计超过免税额度,你需要支付赠与税。

对于你现在取得的独生子女费、孩子的其他补助费用来讲,切记要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以便在子女长大成人后能有一笔固定的资金,而不至于再从你的财产中发生支付而形成赠与行为。

为规避赠与税,你对子女的未来,可以采取保险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对你个人来讲,许多保险是给予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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