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中心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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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中心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

横琴新家园商业街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鉴于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家园商业街(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商铺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为实现

本项目的有序经营、规范管理,有利于维护商业街整体运营形象,提升商业运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本项目的整体价值,甲方委托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定乙方作为本项目统一的运营管理单位,现甲方同意由乙方承租本项目下的商铺,以便乙方对本项目统一进行招商、经营和管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

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上述商铺事宜订立本《横琴新家园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同时由丙方作为见证方,谨对本合同条款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见证,甲乙双方在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按本合同条款自行解决。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冋,包括本合冋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出租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3

“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

理费或营销服务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4“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甲方将其持有的位于珠海市横琴镇横琴新家园商业街的_商铺(以下简称“出租商铺”)出租

给乙方经营管理,出租商铺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出租商铺房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计

22甲方出租商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建筑面积、具体分户面积及出租商铺的具体位

置以本合同附件珠海市测绘院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乙方租用出租商铺的期限为1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四条商铺用途

4.1出租商铺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途。

乙方将出租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出租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

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2

4.3

4.4

5.1

出租商铺只供乙方为实现统一经营管理的目的自营、转租给第三方(以下简称“次承租人”

委任、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或从事商业用途。

次承租人经营、使用出租商铺的所有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需为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并就次承租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本项目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乙方不得允许出租商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出租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第五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租金

5.1.1乙方每月租金按出租商铺建筑面积计算:

1)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首三年内,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0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或

 

2)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四年至第十年内,每年租金标准在上年租金基础

上递增5%即:

第4年度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5年度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6年度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7年度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8年度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9年度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10年度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丿元。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四年至第十五年内,

地下停车场每个每月租金为人民

币40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3)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四年至第十五年内,地下超市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为人民币5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4)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的地上商铺租金参照本项目周

边商铺综合平均单价(最终以甲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准)计收。

 

5.1.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因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

燃气、电话费、项目维修管养费等)。

5.1.3除首月租金于计租日支付外,其余租金均按月支付,每月租金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租金不足整月部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数计算,其计算方式为:

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租金额。

日租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日租金额=月租金/当月总天数。

5.2

租赁保证金

5.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_个月首年月租金(即人民币元)的租赁保证金,

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

证。

乙方不得以已交付租赁保证金为由,拒绝或延期缴付本合同约定之租金及乙方应

付的其它任何费用,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要求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其必须向

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任何款项。

5.2.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纳上述租赁保证金。

52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

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

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

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

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2.4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

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

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5.2.5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出租商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

还给甲方,且甲乙双方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5.3水、电费

5.3.1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

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

关部门对水电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前应知会乙方

5.3.2水、电费押金共计元,乙方应于起租日前向甲方缴付完毕。

5.3.3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出租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

租赁出租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

还剩余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

5.4其他费用

5.4.1乙方须自行负担与出租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5.4.2乙方须按出租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

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出租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

他费用。

5.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但应

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5.6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

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5.7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

F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6.1

6.2

6.3

6.4

6.5

6.6

7.1

7.2

7.3

出租商铺交付条件标准为现状交付,乙方已认可并同意出租商铺的交付条件。

除非出租商铺之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影响商铺使用的功能缺陷,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出租商铺。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出租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

状况,出租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

务立即完成。

如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在甲方通知交付之日之前(含当日),则出租商铺交付之日

以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为准;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接收出租商铺而导致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

载之交接日期在甲方通知交付之日之后,则出租商铺交付之日为甲方通知之日。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出租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业街的公共部分。

甲方应于出租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出租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

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通知交付之日30日后(含30日)仍未办理出租商铺交接手续,

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装修免租期

乙方有J0_个月的免租期,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地下停车场及地下超市部分免租期

为36个月,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仍需缴纳管理费及因装修和/或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第八条招商与开业

8.1乙方应本着从维护本项目整体经营形象和保持良好经营状况的目的出发,按照甲方有关要求负责本项目整体招商事宜,拥有本项目整体经营权限,以自己的名义,统一规划、宣传、招商、定价出租、经营管理等,以利于形成交易市场。

8.2乙方应保证本项目整体商业(包括出租商铺在内)在【】年【】月【】日前开业,具体开业

时间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8.3开业时,乙方应保证本项目整体商业开业率不低于【】,开业率按已开业商业面积占该项目

整体商业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九条商铺装修

8.1乙方对出租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8.1.1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8.1.2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商业街结构安全及正常经营活动;

8.1.3乙方须自行承担任何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

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1.4乙方如对出租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整体机电系

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推荐或甲方认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

用。

如乙方与甲方推荐或认可的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可邀请甲方从中协调,

但甲方不对双方协调结果或最终达成的方案与解决办法进行任何担保或承担。

8.2在装修期内,乙方应自行解决临时用水及用电供应问题,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装修水电费收费标准,以甲方提供的装修临时用电电表计量的数据作为计收依据。

8.3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出租商铺内任何

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

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9.1

9.2

9.3

9.4

10.1

10.2

由于乙方自己或者其聘请的施工单位及人员或者乙方相关的其他任何第三人的过失给甲方或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上述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已经无继续履行必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名誉上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在乙方妥善处理完毕该等事故前,甲方有权暂扣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商铺修缮

在出租商铺使用过程中,如出租商铺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尽快安排维修工作。

租赁期内,乙方及次承租人应正常使用并爱护出租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电梯、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或次承租人的供应商、服务商、雇员、代理人等关联人员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

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租赁期间,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商场内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

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一条转租和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出租商铺,但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

乙方应确保其次承租人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作出对甲方或本项目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乙方应确保其次承租人不得在出租商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并保证甲方不因次承租人在出租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

10.4

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甲方需再次将该项目挂牌招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若双方未对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的,则甲方有权携同出租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出租商铺,乙方不得阻挠,并应保证次承租人提供必要的配合,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或次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

乙方应当保证为出租商铺在装修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及营业期间的装修)可能遇到

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或重新开始营业之日止。

乙方应当于装修免租期届满前的15日自费为出租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

任期间从乙方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日次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乙方购买上述各类保险时须于保险合同内将甲方明确列为乙方的共同被保险人。

乙方所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不应少于人民币【】万元,且须附带交叉责任条款。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商业街或出租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或次承租人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商业街或出租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若本合同第10.6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

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

如因乙方或次承租人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

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

13.1

13.2

13.3

13.4

13.5

14.1

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

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事宜由乙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乙方应自行或选聘具备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统一物业管理并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乙方应与拟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由此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检查出租商铺物业管理情况,并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积极协调物业管理公司据以执行。

乙方有权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本项目所必要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及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

上述物业管理规定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商铺交还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4.1.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出租商铺。

14.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

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出租商铺。

交还状况

14.2.1本合同结束后(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自行解决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关系终止事宜,并自费将出租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出租商铺,并将

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1422如果出租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

行采取措施,使得出租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4.3

交还查验及接收

14.3.1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2.2条规定查验出租商铺。

14.3.2在符合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

一经签署,乙方交还出租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14.4

逾期交还的后果

14.4.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2.1条的规定交还出租商铺,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日内仍

未能交还的,则甲方有权将出租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出租商铺,视为乙方授权甲

方采取任何甲方认为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转移仓储地等),由此给乙方或次承租人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租商铺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需给予乙方或次承租人任何补偿。

若因甲方采取上述行动导致甲方收到任何损害或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14.4.2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等各项

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

方交还出租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2.4.1条的规定收回出租商铺。

第十五条甲方违约责任

金;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

甲方应予以赔偿

15.3.2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商铺的。

1533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5.3.4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出租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5.3.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5.3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3.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并在5日内迁离出租商铺。

15.4

甲方有第13.3条所述情形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本合同解除

时月租金的违约金。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

16.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水电费、其他费用、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

期交付金额的【1%。

】支付滞纳金。

16.2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6.3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商铺,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6.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主体结构,危及商业街整体安全的。

16.3.2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出租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6.3.3拖欠支付租金、水电费、其他费用、补足保证金之一或全部达到30日的(含30日)。

16.3.4乙方为公司,而乙方发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未及时通知甲方的;

16.3.5乙方合并、分立、重组等导致租赁合同签署主体变更,而乙方未将该等情形及时通知

甲方的;

16.3.6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且无法再履行合同的;

16.4

16.5

16.6

17.1

17.2

17.3

16.3.8因乙方的行为致使出租商铺遭受损坏的;

16.3.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七日内,乙方仍未予以纠正的;

16310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4.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于5日内迁离并交回出租商铺;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本合同解除时月租金的违约金。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提前终止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出租商铺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出租商铺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

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出租商铺的权利)。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

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

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

 

18.1

18.2

18.3

19.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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