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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书范本32

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原则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的相关公司。

(详见附表一)。

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附表一中所列的甲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表一中所列的乙方及其相关公司。

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品类品牌。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地区门店进行销售(详见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

乙方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产品进入的门店,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节名词定义

第五条产品:

是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销售支持:

指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甲方无条件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资金、物质支持。

第七条供货价格:

指甲方向乙方销售商品的价格,该价格为甲方向外提供同种类商品的最低价格。

第八条残次品:

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售后服务三包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九条滞销产品:

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自进入乙方库房之日起超过_____天未能形成销售的剩余产品。

第十条返利:

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在甲方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

第十一条回款额:

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扣抵的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金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第十二条利润补偿款:

指按合同约定,在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第十三条包销机型:

指性能、外观与其它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具排他性。

包销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定制机:

指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出产品外观、性能、价格、利润及数量要求,甲方根据乙方需求进行生产和供货的商品,保证乙方商品的独有性(具排他性)。

定制机只能由乙方独家销售,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生产与其相似或相同的机型供给任何第三方,且甲方自已也不得销售。

定制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专供机:

指在一定时间段内由甲方专门提供给乙方进行独家销售(具排他性)的商品,该商品在市场应具有较高的销量、性价比,其综合利润不得低于正常机型的利润,专供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特供机:

指在一定时间段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畅销商品,同时能够提高销量,供价低于原有供价,零售价优于竞争对手的产品,其综合利润不低于原利润(型号不具有排他性),特供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特价机:

指在一定时间段内,根据乙方的促销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别低的供货价格购进的对市场有冲击力且能达到促销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在10天内必须消化完毕且不形成滞销。

)1、特价机降价幅度必须严格按乙方规定执行;2、正常调价机型不视为特价机;3、特价机合同条款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工程机:

是指乙方针对社会购买单位、团体以招标方式或一次性购买,金额、数量较大且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该产品由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购进,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新品首销权:

对于甲方最新生产或产品生产厂家最新生产由甲方进行代理销售的尚未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乙方享有优先销售的权力(型号具有排他性)

第二十条合同年度:

指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货款结算周期:

指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每隔一定期间,乙方向甲方就该期间内乙方所售出的产品进行结算,该期间即为结算周期。

第二十二条降价款:

由于甲方产品供价下调而产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降价金额。

第二十三条名誉损失:

本合同中所称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因甲方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2、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媒体曝光的;3、因甲方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4、虽未被曝光,但因甲方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5、甲方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2%,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6、其他甲方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第四节产品订购、运输、结算及其他

一、产品订购

第二十四条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须提前日向甲方传真送交进货计划,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后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公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非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运输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其间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甲方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货款结算

第二十八条货款结算周期为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日后。

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乙方有权暂不结算。

第二十九条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支票或电/信汇2.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3.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十条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增值税票可按以下办理:

(一)乙方向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不得在价格中直接低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二)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乙方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一条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十二条每周二、四为乙方结算日,其余时间乙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整理提供票据。

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进行结算,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四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残次通知后3日内清退或更换残次品,否则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中扣除或拒绝付款或要求甲方进行损失赔偿拒绝。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有权自行选择退货或更换,甲方必须在接到通知5日内为乙方进行退货或调换乙方确认指定的其它产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或有权在应付帐款中扣除滞销品的全部金额且甲方不得因此停止供货。

并且乙方可向甲方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1‰的保管费。

逾期30天后,乙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优先从处理所得款项中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甲方须向乙方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的随货同行联(红字出库单或蓝字入库单)进行确认,甲方缴纳退残(货)款的时间为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支付方式为现款或帐扣。

第三十六条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行政机关处理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为假冒产品或存在虚假宣传的:

(一)乙方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该10万元赔偿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应付帐款中扣除。

(二)对于乙方因售甲方提供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并另行赔偿商誉损失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但尚未售出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退货的一切费用,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批产品供价的20%作为赔偿费用。

(四)对已售出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假冒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乙方按总金额的200%向甲方收取顾客赔偿金,在诉讼有效期结束后或产品售后保修期结束,以两者晚者为准,进行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八条对于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期间甲方不能影响双方的正常合作,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违约。

五销售支持

第三十九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甲方所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

在甲、乙双方停止合作时,展柜、展台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对展柜、展台、展架、促销员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一)促销员管理

第四十条甲方负责派驻优秀促销员到乙方营业场所进行甲方产品的销售或促销工作。

第四十一条甲方应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甲方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甲方未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或有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等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促销员服从乙方的日常行政管理,乙方每月向甲方出具促销员的出勤证明和绩效考评,作为甲方对促销员月度薪金发放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甲方对促销员工作岗位的调动应征得乙方同意,如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甲方不得随意更换促销员。

如促销员不服从乙方管理,违反乙方的管理规定,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通知甲方更换直至开除。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更换促销员。

被乙方开除后的促销员甲方不得再次录用,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进一步追诉甲方责任在节假日期间或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应积极加派临时促销员,临时促销员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甲方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促销员进行商品知识培训,促销员同时接受乙方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及行为规范等培训。

第四十五条甲方派驻的促销员应积极配合乙方营业场所的销售,不得诋毁乙方经营的其它品牌的产品及商誉,不得有损害乙方、消费者及其它与乙方合作的供货商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甲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介绍顾客到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处购买产品。

第四十七条甲方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同意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并要求配发到位,杜绝漏发、不发等违规现象。

(二)场外交易行为管理

第四十九条场外交易行为指甲方促销员违反乙方对于销售场所的管理规定,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

甲方其他相关人员利用为乙方工作或为乙方顾客提供服务的便利,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视同为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

“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不构成场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

第五十条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及商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一)甲方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乙方的违约,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

1、取消甲方在该地区向乙方卖场派驻促销员的权力,甲方原有在该地区的促销员全部转化为乙方营业员(并移交相关转化人员劳动人事关系),或由乙方按甲方原有促销员数量自行安排销售人员销售,并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产品的厂家承担所有销售人员费用,按每人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2、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违约金同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最高返利及各项费用后,结算清场。

(二)乙方发现甲方有场外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资料。

该通知包括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事实及经过、对甲方发生场外交易行为的促销员及相关人员予以辞退并不再录用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该资料包括书面材料、有关当事人叙述等可以表明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资料。

甲方收到该通知和资料后应在三日内辞退促销员及相关人员并支付违约金。

(三)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辞退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甲方须按照该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继续工作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每人每日200元违约金;如因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乙方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有权按违约金总额的1%要求甲方承担延迟履约金。

(四)乙方发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并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违约金的数额由乙方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约定自行决定,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十一条为防止甲方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甲方应对所属雇员加强管理和培训,乙方对此予以监督和检查。

(三)样机条款

第五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乙方;

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

3、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

4、甲方为乙方提供折扣样机,具体折扣为

5、样机每更换一次;

(四)保修条款

第五十三条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办理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五)卖场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甲方在卖场管理费用中约定的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交纳:

1、按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九条的约定交纳;2、按率收取卖场管理费用,以月度返利的计算基数为此卖场管理费用的计算基数,按%交纳,发票开具方式、支付时间按月度返利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需向乙方交纳营业场所支持费。

该费用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

每个门店每月收费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营业场所支持费,此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收取当期的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营业场所支持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六条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内设置展柜、展台、展架、灯箱等需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

每个门店每月收费元。

《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场地使用费,此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收取当期的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七条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进行市场推广的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费。

市场推广费按乙方举办的促销活动性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节庆日收费的项目有:

1.元旦元/店、2.五一节元/店、3.国庆节元/店、4.春节元/店、5.新公司开业彩排元/店、6.新公司正式开业元/店、7.现有地区公司新店开业元/店、8.现有门店重张开业元/店、9.店庆—门店的开业纪念庆典元/店、10.司庆—地区公司的开业纪念庆典元/店、11.彩电节元/店、12.制冷节元/店、13.冰洗节元/店、14.手机节元/店、15.数码家电节元/店、16.厨卫小家电节元/店、17.音响节元/店、18.家电节元/店。

门店个数为举办活动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

甲方在节庆日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该费用。

第五十八条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促销的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促销员管理费。

促销员管理费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

每个门店每月元。

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

《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促销员管理费,此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10日收取当期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促销员管理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十九条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向乙方以现款方式交纳,乙方应在收款时提供正规的服务业发票。

若甲方逾期未交则乙方可在下次支付货款时直接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应结货款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可加扣17%的代缴税款。

对于撤店的情况,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应在办理撤店手续前10天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否则乙方视甲方仍在乙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

第六十条以上各项费用甲方(或甲方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应直接交到乙方所属的各地区公司的财务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乙方为促进甲方商品的销售,经与甲方协商同意临时举办促销活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促销费用全部用于甲方商品的直接促销,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专款专用。

具体数额由双方签订临时促销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举行不少

次大型共同营销活动,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约定。

甲方举行所有促销活动,乙方均有权参加,并享受甲方促销活动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如双方中途停止合作,乙方不再退还甲方已交款项。

第六十二条对于甲方推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外观的新产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销售,优先销售的享有期不低于日,供货量不低于台。

第六十三条为了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应不间断地向乙方提供包销机型。

甲方不得在乙方包销该产品期间向其他经销商提供类似外观功能组合的,性能价格比相近或优于乙方的产品,同时,甲方自己也不自行销售该包销产品,以维护乙方的包销权益。

六返利约定:

第六十四条甲方给予乙方的返利形式包括:

月度返利(含单台返利)、年度返利、规模返利、特殊返利等。

第六十五条甲方给予乙方返利的计算基数为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是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采取帐扣方式收取甲方的各种应收款项(帐扣的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除外),具体计算以乙方的结算单据为准;

月度返利的计算基数以当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为期间进行计算;年度返利的计算基数以合同的有效期为期间进行计算。

上述计算基数中包含甲方向乙方销售而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

第六十六条返利的支付方式为:

(支票、电汇/信汇、帐扣任选一种)。

第六十七条月度返利为:

年度返利比例及规定为:

第六十八条凡是返利率发生变化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第六十九条月度返利的结算时间为:

(任选一种)。

1、月度返利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每月的商业返利甲方应在次月的10日前支付。

2、月度返利采取按进货批次进行结算的方式,甲方在该批商品货款结算时直接支付。

第七十条年度返利每半年结算一次。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年度返利结算日,按全年最高返利率计算。

甲方在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返利支付给乙方。

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返利,实际年度返利金额减去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年度返利金额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所余年度返利金额。

该笔返利甲方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如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先行扣收。

第七十一条在合同期内因甲方未能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如:

1、对乙方新开设的分部、非强势的地区不予以支持;2、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返利、降价、退残款;3、给予乙方的供价无优势;4、不能及时清退残次、滞销商品;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合同内费用;6、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缺货、断货;7、甲方未给予乙方日常促销活动支持等,导致乙方未能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最高销售规模,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最高返利率核算并支付返利。

第七十二条采取帐扣方式支付返利的,对到期应收的返利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进行货款结算,则甲方应以现款方式在20日内缴纳,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货款结算,甲方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向乙方供货,由于停止供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七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必须将返利款直接交到乙方的财务部门(由乙方的财务人员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十四条在本协议期满后至新协议签订之前(以下称为“特殊履行期”且双方仍有合作的),双方返利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以下称为“原折扣”)。

在新协议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低于新协议中约定的返利(以下称为“新折扣”)的,甲方应按“新折扣”向乙方补足新旧折扣之间的差额,补足时间为新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

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高于“新折扣”的,双方仍按“原折扣”执行。

新协议的签订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否则乙方可暂停对甲方的结算,直到新协议签订为止,如最终没有签订新协议按本协议执行。

第七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销售的定制机、包销机、专供机、特供机、特价机、工程机等产品,返利政策详见《定制机协议书》、《包销机协议书》、《专供机协议书》、《特供机协议书》、《特价机协议书》、《工程机协议书》。

第五节甲方权利、义务

第七十六条甲方有义务将甲方产品信息、营销方案、市场信息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以便维护乙方的第一知情权和优先选择权。

第七十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七十八条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乙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

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要求每次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乙方人员私下向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索贿如:

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甲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乙方进行投诉。

第七十九条甲方保证在乙方卖场的零售价格比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零售价格低%或低元/台,如不足,则乙方有权自行调整,调价损失部分,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若调价后乙方所获取的返利金额未达到按照双方约定的返利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则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

乙方调低零售价,甲方须按原进货价格计算并向乙方支付返利。

第八十条甲方确保给乙方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供价。

此最低供价至少低于甲方给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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