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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分析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分析

一、合议庭负责制含义

合议庭负责制,是指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从定义来看,合议庭负责制包含两个因素即共同参与、共同负责。

(1)现行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现行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一般包括审判长、普通法官、人民陪审员。

在我国,可以说,现行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长期以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审判权运行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合议庭改革为重要内容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案》,确定了深圳中院等7个中院和2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从2013年12月开始正式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这次改革直指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行政化,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合议庭形合实独,以及权责不明等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最高院亦下发通知,要求法院开展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证、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二、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地方探索模式的比较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进行了积极探索。

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模式称谓虽然不同,但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改革模式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审判长负责制模式

该模式以深圳福田法院“1+2+3+4”模式,即以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法官助理3人,辅助人员4人为代表。

该项改革的核心是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建立以审判长为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团队协助开展工作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致力于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问题。

主要特点:

一是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

除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院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外,一律由审判长签发;二是权责向审判长集中。

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包括案件分配权、人员调度管理权、业务监督权等多方面的职权。

审判长的责任也相应增加,需对所在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三是虚化传统的业务庭功能。

保留庭长、副庭长职位,但取消庭长、副庭长管理层级,审判长直接对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四是部分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

如除民事审判团队、商事审判团队外,设立速裁快审团队、劳动争议审判团队、房地产审判团队。

在各地探索中,还有一种“主审法官负责制”模式。

所谓“主审法官负责制”,就是将审判权集中赋予那些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精英型法官,同时每一位主审法官配备若干审判人员,形成审判单元。

审判单元的成员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审判工作,协助主审法官审理各类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承办案件的质率负全责。

这种模式以北京石景山区法院为代表,科尔沁区法院也在实行。

该模式虽然称谓与审判长负责制有别,但本质一样,都是组成审判团队,在团队首领主导下协同办案。

(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

该模式以深圳盐田法院为代表,核心是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

主要特点:

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

如盐田区法院根据该院审判工作量、法院现有编制等确定法官55名,占全部人员的36%,非特殊情况不再增加;二是人员分类管理。

盐田法院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法官晋升走法官等级序列、司法行政人员走行政职级序列,司法警察走警察序列;三是实行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对接。

将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相对应,确定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

如三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四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一级法院对应副调研员,并规定了法官晋升条件和程序;四是法官待遇大幅提升。

按照盐田法院改革设计,改革后处级职级的干警占全院干警比例将由12.8%上升到36%,退休时全部能晋升正处。

在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盐田法院设置15个专业合议庭,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这一模式的探索还有深圳罗湖区法院“3122”模式,即3名法官、1名速裁法官、2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的审判模式。

(三)综合性改革模式

该模式以珠海横琴新区法院为代表,其他法院没有实行。

横琴法院是2013年12月份新成立的法院,其一改传统法院的设置方式,确立了行政管理机构简化、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等全新架构。

主要特点:

一是管理机构简化。

不设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不设立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部门设置从传统的10多个常设部门减少为“三办一局一队”,即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三个办公室,一个执行局,一个法警队;二是实施法官员额制。

横琴新区法院只有8名法官。

8名法官是按照横琴新区法院未来每年2000~2500件的收案量、每位法官年均办案250件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的。

非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法官不得随意增减,只有法官员额空缺时,才能补入;三是人员分类管理。

给每位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即1+3+1模式,法官致力于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则承担事务性工作。

其他人员则按照工作性质分属司法行政人员、法警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2)

(四)三种改革模式的比较

三种模式最终目的都是要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权责利统一。

但实现途径各异,利弊也各有不同。

审判长负责制模式是温和式改革,采取的是把裁判文书签发权集中由审判长行使方式,虚化庭长职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其优点是不打破现有庭室架构,依靠法院自身推动就能完成,改革阻力较小。

缺点是审判长负责制下,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责任也主要由审判长承担,审判长实际成为了合议庭的领导,仍然无法摆脱行政化的阴影。

同时,院庭长职责虚化,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资源闲置。

人员分类管理模式是激进式改革。

它的总体思路是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其优点是提高了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推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缺点是由于涉及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对接、职级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需要最高院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单靠一家法院难以推动,改革阻力相对较大。

综合性改革模式是颠覆式改革,完全打破了传统的法院设置模式。

其优点是减少了审批环节,压缩了运行链条,可以有效去除审判行政化,最符合目前最高院的司法机制改革思路,也得到了最高法院肯定与认可。

缺点是牵涉面大,当前诸多利益关系难以处理,只适合新成立的法院,目前借鉴难度较大。

而且,由于横琴法院刚刚成立,该模式还没有经实践检验,效果如何尚不明确。

可以说,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中,合议庭的组成皆以审判法官为核心,辅以其他协助人员的模式,目的是让审理者裁判,同时让审理者自繁杂的事务处理中脱离出来,专职案件的审理裁判工作。

合议庭此种组成方式带来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合议庭的合议功能流于形式?

比如,是合议庭的全部成员皆参加案件庭审工作,当庭进行合意,还是案件承办者负责案件审理,其他合议庭成员通过阅读审理笔录了解案情参加庭后合议?

第一种形式,固然使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发挥合议庭优势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但在目前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现状之下,此种形式不易实现;第二种形式是目前我国法院普遍采用的合议方式,此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庭审过程是承办法官的意志体现,承办法官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因为与其他成员相比,承办法官对案情最了解,且其他合议庭成员往往都有自己承办的案件要忙。

所以承办人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事实认定的看法,往往也包括对法律适用的主张得以成为最终定案意见。

或者不同法官审判思路不同,阅卷法官困惑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也许并未体现,此种情况亦影响合议效果。

两种形式如何选择,如何保证合议庭的合议作用真正实现,亦是此一轮司法改革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合议庭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一)共同参与制度

1、建立独立阅卷制度

独立阅卷制度的实行能够为各成员在庭审中充分掌握决策信息提供保障,主要解决因实行承办法官制度而带来的各成员对案件相关信息掌握不全的问题。

其操作为:

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分别就已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进行独立地审阅,各自提前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整理需要在庭审中解决的问题,做到带着问题参加庭审,以获得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更多有效信息。

2、明确审判长主持的事项

按照规定,主持庭审活动是审判长的法定职责,但主持并不是包揽一切。

一般而言,一些与案件审理没有实质影响的程序性事项,如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制止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宣布并控制各项庭审进程等,都属于审判长的主持范畴,可以单独做出。

3、明确合议庭合议的事项

在庭审中,对于与案件审理有实质影响的事项,特别是一些需要做出裁定或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合议庭合议。

如证据认证、管辖权异议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诉讼终结裁定、撤诉裁定、回避决定、拘传决定等,都属于合议的范畴,审判长要在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其中对于重要性或分歧度不大的事项,可以当庭评议,由审判长通过传递纸条、电脑联网等方式征求其他成员意见,以求高效;对于重要性或分歧度较大的事项,可以退庭评议,由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后征求其他成员意见,以示慎重。

4、完善发言顺序限定制度

落实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就要保证每一位合议庭成员的发言权,合议庭成员针对庭审程序、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各自意见。

同时,为了尽量减少其他成员职务、资历等方面的影响,发言顺序可以限定如下:

人民陪审员、普通法官、审判长、承办法官。

如果有两个以上普通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则按照职务从无到有、从低到高或资历由浅至深的顺序依次发言。

第一轮发言后,大家就可自由评议,针对其他成员的不同意见进行反驳或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形成多数或一致意见后便进入下一主题,如此类推,直至评议结束。

(二)共同负责制度

1、建立合议庭责任―个人责任的责任承担模式

对外而言,各成员的所作所为是以合议庭责任的名义表现出来的,但对内而言,合议庭责任需要以个人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不然“共同负责”将等于“无人负责”。

因此建立共同负责制度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个合议庭责任——个人责任模式,将两者衔接起来。

依笔者之见,责任承担模式可大致分析如下:

(1)总的原则

总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谁职责,谁负责”,即属于谁的职责范围,出了问题就由谁负责;二是“谁导致,谁负责”,即问题因谁而起即由谁负责。

(2)个人职责方面的事情

一般而言,个人职责方面的事情属于个人责任,由个人承担,如案件超审限责任宜由审判长承担,这与其组织整个审判过程活动的职责是相对应的。

但有一个例外:

如果该责任是由他人怠于或违法行使职责而引起,则由怠于或违法行使职责的人承担,如某成员不予配合致使审判长无法主持庭审活动的,责任宜由该成员承担。

(3)共同职责方面的事情

一般而言,共同职责方面的事情(主要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的事情)属于共同责任,由成员之间平均分摊,如裁判文书出现文字纰漏而产生的责任宜由各成员平均分摊,这与各成员共同审核裁判文书的职责是相对应的。

但有两个例外:

一是如果该事情由大家共同参与但最终是由部分人起作用的时候,则起作用的成员承担责任,如按照多数人意见做出的判决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责任宜由发表多数人意见的成员承担;二是如果该责任是他人怠于或违法行使职责而引起,则由怠于或违法行使职责的人承担,如某成员拒绝参与评议致使评议无法进行的,责任宜由该成员承担。

2、完善合议庭工作考核机制

建立专门考核档案,对法官参加合议庭情况单独考核,并将履行合议庭成员职责情况与个人的福利待遇、升级晋职、评优选秀等联系起来。

3、完善合议庭工作监督机制

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的落实需要监督机制的完善。

由于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各法院都设立了审判监督部门,因此监督机制主要由审判监督部门负责,可以通过旁听案件、观看庭审视频资料、检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庭审笔录等方式来进行。

除了内部监督外,还要加强外部监督例如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

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按照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开,以便加强外部监督。

(3)

(三)健全配套性措施。

一要加强法官的队伍建设。

要不断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

法官选任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二要完善法官的惩戒制度。

可以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或建立司法纪律委员会,统一对法官在裁判中的问题进行惩戒。

这是对法官裁判权形成有效制约的非常重要的举措,确保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三要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把法官从公务员队伍及其他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分离出来,加强法官职业尊容感,要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要应实行法官终身制,只要法官不违法违纪,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审判法官调离审判岗位,同时也要使有经验的老法官们继续留在审判岗位上。

四、结语

合议庭责任制度的改革意在加强司法独立,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审判独立的前提是,我们要拥有一批业务精湛,并且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官,要有运行良善的合议庭制度,同时还要辅以一套行之有效的奖励、惩处、问责、监督机制,唯此才能在良好的运行机制之下,加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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