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基本要求 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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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基本要求21

聊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基本要求 

一 导语

二 《聊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 分学段德育工作要求

一、导语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扎实抓好德育工作的常规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进一步形成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局党组关于建章立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实际,教育局制定了《聊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规范,同时也作为今后中小学德育工作常规检查的主要依据。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聊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依据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宣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发的一系列德育文件精神,切实把中小学(含特幼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按照《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中小学德育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和心理品质教育。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德育置于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中,努力使德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适应我市学生生活实际和成长要求,按照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使他们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中小学学生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为主体,重在实践的原则;坚持突出特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大德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力度,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素养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中小学德育要确定不同年龄阶段德育的内容和要求,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方面,形成梯次递进结构。

幼儿阶段重点是抓好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小学阶段重点是规范小学生的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中学阶段重点是对中学生加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枣庄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职业学校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和创业教育。

第七条 中小学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十个主要标志:

办学方向正确,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德育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德育培训,全体教职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实德育经费,强化德育硬件设施建设;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德育文件,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建立了一系列的德育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德育档案资料;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积极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努力上好德育课程,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的作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外德育实践活动;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了良好的校风、校纪;充分发挥奖励机制,建立了一整套教师、学生德育评选制度;积极开展德育理论学习,认真进行德育课题研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要对德育工作总负责。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全体教职工以身作则,爱岗敬业,共同做好德育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要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吸收德育(政教)处,教导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家长委员会等各级组织的有关领导及德育课程教师、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和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参加。

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在开学、期中、期末召开三次德育工作会议。

结合学校实际和重要工作,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德育工作任务,及时制定每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

领导小组成员要责任明确,分工落实,真正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核心骨干力量。

       

第十条 中小学日常的德育工作。

中学由德育(政教)处、小学由政教处和少先队大队部具体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

提出本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和工作进程表;协调年级组、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会、团队组织分工完成任务;记录学校日常纪律、卫生检查情况;组织全校性的重要课外、校外活动,指导和检查各班的德育工作;调查和研究学校德育现状与发展趋势;检查德育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期末完成德育总结及表彰奖励工作等。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全体教职员工都要成为德育工作者,在不同的岗位上共同担负起育人的职责,认真遵守《聊城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试行)》,为人师表,以模范的言行教育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选派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学校要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积极指导班主任工作。

对班主任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和待遇上给予应有的关心和支持,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教师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

对班主任的政治和物质待遇要给予必要的倾斜,使班主任成为教师向往和社会尊重的岗位。

第十三条 认真实施国家教育部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不断改进德育课程,积极开发德育内容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德育课程的改进和建设。

 第十四条 各科教学是德育渗透的主渠道,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和中学政治课是专门传授德育知识的课程,学校要加强对德育课程教师的指导,使他们自觉地担负起育人的职责,要落实有关规定,在阅读有关德育文件、参与德育会议和研讨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德育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并组织他们学习教育理论和观摩德育先进学校的活动,及时总结交流本地区德育工作经验,不断充实德育工作所必需的新知识,开阔视野,提高德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中小学要对年级组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定期召开年级组全体教师会议,研究本年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充分发挥好年级组在德育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要对教研组在各科教学中渗透德育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定期召开各学科渗透德育教学会议,要求教师在备课中写明德育渗透点,积极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内容,落实各科教学中加强德育的具体措施,努力提高各科教师渗透德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中小学要聘请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及有关部门的杰出人物、公安交警、优秀家长和解放军指战员担任校外辅导员,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德育工作队伍,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先进表率作用,定期请他们到学校参与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

同时,有条件的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配合学校共同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针对德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实施方案,尤其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网吧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问题,心理健康教育问题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中小学每年要在第二学期末至少召开一次德育工作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评选德育优秀论文,交流德育工作先进经验。

第四章 德育内容

第二十条  中小学要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为核心,以发扬延安精神教育为重点,把爱国主义教育同中国近代史和国情教育结合起来,同拥护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自信心,树立鲜明的国家观念和高度的公民意识,立志为建设现代化祖国而努力奋斗。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德育的主要内容要按照《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的要求执行,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时期的德育内容按照社会发展需求有所选择和侧重,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分别确定教育的中心内容或重点,努力实现德育内容的层次化、系列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内容要突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民主、科学教育、基本国情和时事教育、孝亲敬长、爱集体、爱家乡教育、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社会公德和劳动技能教育等。

同时,在不同的宣传日、纪念日和活动日中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崇尚科学教育、安全自救教育、禁毒禁烟教育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积极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国情教育和枣庄市市情教育,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现代化建设、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现在做起,努力学习,立志报效祖国。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在进行道德教育时要让学生熟知、理解《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按照《守则》、《规范》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使学生逐步养成文明的行为,努力形成遵守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习惯。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要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法制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诚信观念,引导学生保持蓬勃的朝气、旺盛的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做好适应社会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枣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实施方案》,使学生具有诚实守信、谦虚宽厚、勇敢坚毅、开拓进取等良好的心理品质。

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学生个性健康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要进行审美教育。

认真开设好音乐、美术课程,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教育活动,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审美情趣。

第五章  实施途径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要把课堂教学作为德育工作的主要实施途径。

各学科要根据新课程标准,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的德育资源,特别是语文、历史、地理、艺术(音乐、美术)等课程,同时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有意识地把德育内容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活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要把班主任工作作为进行日常思想品德教育和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主要途径。

班主任要结合本班的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活动,加强班级的组织管理,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班风。

班主任在教育工作中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他们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

协调各科教师的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要把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有生气的力量。

这些组织要根据各自任务和工作特点,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活动,让所有的学生得到锻炼的机会,鼓励学生轮流担任班、团、队、组干部,倡导班干部通过竞争上岗。

积极办好中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做好在高中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的工作。

积极配合学校落实《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条 中小学要认真组织和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创新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增强德育效果。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各种可以满足兴趣爱好,充实精神生活,熏陶思想感情,升华道德境界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获得道德体验,培养高尚情操,养成道德习惯。

要通过引导中小学生自主策划、设计集体活动方案,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活动,以及多种形式地展示富有个性和特色的创新成果等方式,培养学生的进取精神、创新精神和科学精神,增强学生自主能力、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要把课外活动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中小学要将课外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做到时间、场地、师资、经费、安全和规范运作“六个确保”。

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娱、体育活动等,建立各种课外兴趣活动小组,使课外活动经常化和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要努力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网站,通过校园网站广泛开展网络道德、网络文明教育活动。

在校园网站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营造绿色网上空间。

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爱好,鼓励开发和认真精选一批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引导学生在校内文明上网;充分发挥校园网对学生思想道德正面宣传教育的功能。

学校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落实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有经营性娱乐场所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要充分发挥校外德育基地的作用。

主动与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和公、检、法、司等单位建立校外教育关系,充分利用这些专门场所和设施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考察、调查活动,在活动中进行生动形象的教育。

同时,要注意选择先进企业、文明街道、富裕乡村、模范连队作为校外德育基地。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努力做到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力争构建起学校、社区、家庭紧密配合的“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使德育工作由学校向家庭辐射,向社会延伸,使三方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要积极建立中小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制度,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加强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五条 社会实践是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中小学要把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内容,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建立落实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相关制度,制定严格的检查方案,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初中生每年20天,高中生每年30天。

职业学校要重视实习培训期间的德育教育,要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作为评价学生的一项重要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的中学生不允许毕业。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要重视家庭教育。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对学生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形成的潜移默化作用,把家庭教育作为贯彻德育要求的重要渠道。

要建立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建立家庭与学校联系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等。

我市的省、市级重点中学,市一级小学、幼儿园,省级示范小学、幼儿园和初中均要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进一步密切学校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积极配合学校搞好德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家长学校的开办情况作为学校督导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校园文化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要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制定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制作校旗和校徽,有条件的学校要编写校歌、校报和校刊。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要在教学楼、实验室、阅览室、办公室、教室等处张贴悬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名人、伟人画像、名言警句等。

学校要保持校容校貌整洁美观,实现校园环境的美化、绿化、净化,形成浓郁的育人氛围。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要建立固定的教育阵地,如设立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陈列室、学校荣誉室、团队活动办公室、心理健康咨询室或综合性的德育展室等;要建立固定的宣传阵地,如黑板报、壁报、橱窗、宣传栏、广播站、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站等,由专人管理,有计划的利用这些固定阵地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章 常规制度

 第四十条 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的各项常规管理制度。

如定期学习制度、理论研究制度、班(团、队)会制度、检查评比制度、总结交流制度、表彰奖励制度等。

所有制度要装订成册,并建立一套德育常规管理档案。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要建立专题活动制度。

如:

中小学升国旗、唱国歌和国旗下演讲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月活动、学雷锋活动、学守则讲规范活动、诚信教育活动、环境保护活动、交通安全活动、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读书节等活动,全面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寓德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要建立节日教育活动制度。

充分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节日,“七七事变”、“九一八事变”、“一二九运动”等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纪念日,开展多种形式的班、团、队会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

每学年评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并进行表彰奖励。

还应设立特长生、进步生等单项奖,形成有本校特色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和天赋。

市教育局每三年表彰一次全市德育“十佳”幼儿园、“十佳”小学、“十佳”中学和全市优秀班主任、优秀中小学任课教师、德育先进工作者和德育先进集体。

同时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每两年或一年表彰相关荣誉称号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要建立各种让学生参与管理与自我管理的制度。

如:

文明行为监督岗、示范岗、一日班长制、值日、值周生制度、文明宿舍制度等,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要建立德育培训制度。

每学期至少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德育专题培训,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德育工作能力。

对学生通过举办少先队知识讲座、业余团校、党课学习等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同时,各区县教育局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德育专题培训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要积极建立“教育对口支援”关系,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互访实践、扶贫帮困、捐资捐物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建立德育经费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德育专项经费,确保用于德育实践活动、德育课程教学改革、德育研究、队伍培训、专题教育、评比表彰、外出考察、订阅刊物等项目的经费需求。

第八章 德育科研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对本校德育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影响和制约德育工作的因素,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实施方案。

特别是在如何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科学的评价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要加强德育科研工作。

要将德育科研作为教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有条件的学校要组建德育科研队伍,倡导和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德育研究,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不断创新。

各区县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要定期对学校的德育科研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做好德育成果的认定、奖励和推广工作。

第五十条 中小学要积极参与德育课题实验。

承担德育课题项目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题方案,建立课题研究制度,培养一支课题研究队伍,保证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国家、省、市德育课题任务,在学校形成浓厚的德育科研氛围。

第九章 考核评估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要进一步完善德育评价体系,努力形成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学校评价机制。

中学要积极建立“学生日常行为档案”或“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小学要积极建立“综合素质发展成长册”,以全面的评价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对年级组、班级、全体学生的政治思想状况、德育品质表现、个性心理素质定期进行量化考核评定。

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简便易行的评价办法,有组织、有领导地搞好评价工作。

对学生的评价可通过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任课教师评定,班主任评定、家长参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报告册。

加强班主任撰写学生操行评语的管理和改革,评语要体现个性化和人性化,语言亲切、感情真挚、用词恰当。

凡荣获各种称号表彰奖励的学生,均应在评语中写明。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评价结果是评优、毕业、招生、参军的重要依据。

只有达到优秀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队员”的评选。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要不断探索科学的德育评价新办法,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认真做好对全体教职工的评估,按照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要求加强师德建设。

评选先进工作者及评定职称时都应把师德作为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各区县教育局要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检查的结果作为评估文明单位,表彰德育先进集体和德育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的有关德育督导检查评估的文件精神,按照规定搞好德育的各项评估,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聊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 分学段德育工作要求

小学生德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小学德育目标体系

小学德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小学德育纲要》规定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形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初步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

小学德育目标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1、道德教育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

小学生的道德素质包括:

(1)自尊自爱,注重仪表,要教育学生尊重自己的人格,爱惜自己的名誉,热爱生活,初步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2)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要教育学生树立心目中有他人的观念,与师生、睦邻友好相待。

初步掌握在家庭、学校、社会上待人接物的日常生活礼节。

(3)勤奋学习,热爱科学,培养学生勤奋好学,认真仔细的学习态度,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4)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要教育学生自觉地积极地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养成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珍惜劳动成果;在生活上力求节俭朴素,不盲目消费,在家庭中要尊敬、热爱、关心父母,听从他们正确的教导和指点。

(5)遵守公德,严于律己。

要教育学生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花草树木,逐步树立环保意识。

在社会实践中增强文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成为社会的小主人。

2、法纪素质目标。

教育学生知道国家法律中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初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如:

《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等。

通过教育使学生理解,纪律是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保证,公共场所需要有良好的秩序。

交通规则是政府制定的法规,要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从小养成遵守法纪的品质,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教育学生学习运用法律进行自教师保护,使学生逐步树立遵纪守法观念,懂得知法和护法的关系,提高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

3、心理素质目标。

(1)教育学生诚实、守信、正直、宽厚、有同情心,使他们懂得做人要言行一致,实事求是,要讲信用,守信用是尊重他人的表现,知道为人要正直、宽厚的道理。

有同情心是良好的心理品质之一。

(2)教育学生要勇敢、坚强、有毅力、不怕困难,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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