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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重点整理

经济法知识点重点整理

LT

非法占有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收益:

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主要是指获得财产的孳息。

}天然孽息:

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孽息。

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

}法定孽息: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孽息。

法定孽息主要指利息、租金或者本金、本物投资或负担的收入等

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物。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把所有权也叫做物权。

(动产与不动产种类物与特定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一、确认所有权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四、排除妨害五、赔偿损害六、返还不当得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

享有的所有权。

购买一套房屋享有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对房间内部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分摊部分享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电梯、过道、屋顶、绿地。

参与建立业主委员会等对小区进行管理,行使的是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及培植竹林、树林等,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的他物权。

2、地上权是以所有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工作物指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隧道等地上和地下的一切设备。

所谓竹木是以植林为目的。

3、地上权有继承性与让与性

地役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二、质权三、留置权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概念:

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财产权利上所设立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的含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抵押权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注意:

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2、禁止流质条款(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抵押权的标的*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权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物必须为动产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实现留置权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

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合同的特征

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

2、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无效。

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订约提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接受提议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依照法律的逻辑称为要约和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例:

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招聘广告、出租房屋广告)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

1)要约本身即构成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合同订立的实质性阶段;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实质条款,仅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

2)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为要约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

概念: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成立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作出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到达:

(1)约定期限的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未约定期限的承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1、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迟延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迟延承诺

1、一般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意外迟延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而使对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合同归于消灭

撤销原因1)欺诈与胁迫2)乘人之危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要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2)撤销权由当事人行使,其他人无权主张撤销3)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拥有选择权4)合同在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只是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规定

1)法定途径——必须通过司法诉讼或仲裁,不得自行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无效

2)有效期限——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否则撤销权消灭

3)自由选择——可以行使撤销权,可以放弃,也可以请求法院不撤销合同而变更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同时履行的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代位权的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恶意)

(3)(3)债务人实施的第

(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之债权实现。

合同变更一般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

转让:

1)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2)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新合同关系。

3)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

权利的转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

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止即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可称为债权债务的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1)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

协商一致解除;

•2)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

※其他法定情形: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单方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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