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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复习重点全包括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一)复习重点

编者注:

2002年版北京大学陈桂明,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一直以来,网上及出版社都没有自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的指导用书或复习资料,按照课本章节顺序进行,系本人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很仔细认真,但难免有错误,请大家及时更正,辛苦之作,希望与大家分享。

第一篇总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社会纠纷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1.一般纠纷与刑事纠纷最常见的纠纷是在财产及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一般纠纷。

2.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与非讼事件非讼纠纷属法律上的特殊事件,这类事件中可能存在一方主体,也可能存在双方主体,不构成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如宣告财产无主、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破产、宣告票据失权的告示催告等案件。

解决途径:

和解、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主要阶段:

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等。

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2.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3.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除民事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性质:

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由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四编所构成。

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并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

(4)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特点: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一种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

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

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的要素:

⑴诉讼标的;⑵诉讼理由。

诉的种类:

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⑶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

诉的标的:

又称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权:

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1、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重要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基本属性:

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2)功能:

⑴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立法准则的功能;⑵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行为准则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分类:

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性,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1)内容: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内容:

根据需要和可能调解、自愿合法、贯穿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政府和法院指导下,按照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调解纠纷。

辩论原则: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容:

确立当事人辩论权、具体内容极为广泛、形式和方式多样、贯穿于整个过程

处分原则:

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检察监督原则:

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1、意义:

发挥合议庭的整体智慧、防止法官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

2、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

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条件: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私自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利益;(4)接受本案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给予的好处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1、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2、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1、例外:

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2、内容:

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法院都应受理、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两个审级的法院应独立审判案件、两审法院均有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重点章)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1、民事诉讼的主管:

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主管标准:

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主体标准和内容标准)

3、主管的范围:

一、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引起的诉讼;(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二、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管辖概述

1、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原则:

⑴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⑵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⑶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⑷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6)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管辖恒定:

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4、管辖分类:

(1)法律上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

(2)诉讼理论上分类:

法定和裁定管辖、专属和协议管辖、共同和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理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2、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⑴海事、海商案件⑵专利纠纷案件、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确定标准:

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一般地域管辖:

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点补充: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均被监禁或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均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双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服或变更监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没有机构的合伙、合伙联营由被告注册地,没有注册的被告住所地。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监禁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点补充:

被告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赡养费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原告住所地;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双方均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离婚案件且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又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②购销合同,以约定履行地、变更约定履行地、有约定却未实际交付的且双方不在约定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③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④财产、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地;⑤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⑦证劵回购合同,交易所所在地或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⑧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以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⑨协作型联营的,被告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票据纠纷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本票和支票三种。

无记载票据支付地的,以票据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和铁路)

(5)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产品责任纠纷的由产品制造地、销售地、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注册商标权侵权的由行为实施地、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由船舶最先到达、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4、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6、专门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7、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具备的条件: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裁定管辖

1、裁定管辖:

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条件:

已经受理;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适用三种情况: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特殊原因不能管辖(全体回避、自然灾害);法院之间争议而协商不成的

4、管辖权转移:

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下级移上级

(2)上级移下级。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点:

管辖权转移和案件转移;上下级和同级;必须和无需上级法院同意。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0日;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五章当事人总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

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特征(构成要件):

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⑵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⑶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3、不同阶段称谓:

(1)一审或简易程序:

原告、被告

(2)二审: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

加“原”(4)特别程序:

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当事人能力:

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2)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

(1)合法成立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

5、诉讼能力:

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和无民事~。

6、当事人适格: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1)诉讼实施权:

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

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

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例外: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认可第三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

(2)确认之诉中,要看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真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2条

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申请执行的权利

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的更换:

是指诉讼进行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成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

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法人分立与合并;法人组织终止,接手管理财产的组织;乡镇企业承包人逃匿,由发包人承担

第六章当事人分论

原告与被告

原告:

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

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人、无国籍人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作用:

(1)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

(2)可以实现诉讼经济

2、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1)类型:

⑴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⑵基于同一种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其他人不表示反对,一人行为效力及于全体

(3)情形:

挂靠集体、业主和经营者、分立、借用、继承、代理、共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3、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1)构成要件:

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一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及于全体;主张共通原则

4、必要共同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⑴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普通~的基本特征。

⑵普通~有数个诉讼请求,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⑶普通~是可分之诉,而必要~是不可分之诉。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

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2、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一是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作用:

1.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2.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

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1.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2.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

3.乐于担任诉讼代表人,愿意为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为全体或多数当事人所信赖。

代表人的权能(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公告。

公告期限由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2.登记3.裁判效力,仅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

第四节、第三人

1、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的特征:

(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

(2)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的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分为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条件:

(1)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权

(2)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因为他们之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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