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史.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405992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0.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赋税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赋税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赋税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赋税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赋税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赋税史.docx

《赋税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赋税史.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赋税史.docx

赋税史

赋税史

第一章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我国早期赋税概述

一、赋税是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赋税作为一个经济范畴,首先是一个历史范畴。

赋税的产生,同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一样,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原始人群——氏族公社——生产力发展——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私有制——阶级分化——国家出现——赋税产生

二、奴隶社会国家赋税的作用

赋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经济支柱,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

第二、维护奴隶主阶级王室生活和百官俸禄需求。

第三、维护宗法统治。

第四、促进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赋税收入

一、政治经济概况

二、赋税收入

三代的赋税收入主要来源由田赋、工商杂税组成。

(一)田赋

夏商周三代前后1800余年,是我国劳役田租到实物田租为主要内容的赋税制度逐步形成的阶段。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其中“贡、助、彻”,即三代的田赋制度。

1.夏代:

“贡”法

夏代的农业税制,是指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以每50亩土地为一个征收单位,授予一夫耕种,年终缴纳十分之一即五亩土地上的收获物给国家。

土地出产什么,就向国家缴纳什么,构成国家的赋税收入。

2、商代:

“助”法

孟子:

“助者,籍也”。

郑玄注曰:

“籍者,借也。

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助法既包括了田制、也包括了税制。

田制方面,“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亩,其外八家各授一区”。

税制方面,“借其(八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

商代的农业税制,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劳力课征,将一井630亩土地分为70亩的方田九块,交给平民耕种。

周围八块是平民私有耕地、收获物私有,中间一块为公田,由八个平民共同耕种,收获物全部归国家所有,形成国家的赋税来源。

助法与贡法相比:

一、从每夫耕种50亩到70亩,是因为青铜器的广泛使用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大增加。

二、从税率上看,贡法征什一之税,助法八家共耕一公田,对统治者来说是纳了11%强的税。

2、西周:

“彻”法

对于“彻”,史学界没有统一的说法。

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解释:

(1)“打通”,即打破公田与私田的固定界限,将一井九百亩土地平分为九块交由

平民耕种,在耕作

季节统一经营,至收获时才把十分之一的田地划为当年的公田,其上全部农产品便成为税物。

(2)“通力合作”,即耕种时由八家农民合作,收获时不论公田私田都计亩征收、按实际总产量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

彻法与助法相比:

一、授田面积由每夫70亩到100亩,意味着劳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授田方式上彻法不再强调保留公田,这是税法的一种进步,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赋税收入的增加。

总之,从助法到彻法是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变的具体形式,为春秋时期赋税改革、即废除井田制和走向履亩而税的完全实物田租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工商杂税

1、关市税

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

2、山泽税

三、赋税支出

祭祀支出;王室费用;

农业水利事业及其他

四、三代的财税管理

(一)分官任职的财税机构

(二)财务制度

预决算制度;

会计制度

五、我国早期赋税的特点

第三节春秋时期的财税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和背景

二、改革的内容

(一)齐国的“相地而衰征”

BC658年,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

1、“均地分力”“相地而衰征”

2、“薄赋敛”

3、“官山海”

(二)鲁国的“初税亩”

公元前594年,鲁国对田赋制度进行变革,推行“初税亩”,又称“履亩而税”,这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田赋的开始。

所谓“初税亩”,即不分私田、公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缴纳土地税的一种田赋制度。

征收办法是“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其一。

”意思是在助法彻法下税率为1/10,实行履亩而税的初税亩税率为1/5。

“初税亩”不仅开辟了新税源,使国家赋税收入大为增加,更为重要的是,

它对生产关系的变革起

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促进了奴隶制财税制度

向封建财税制度演变。

三、改革的意义

第四节战国时期的财税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

二、改革的内容

(一)魏国的改革

BC406年,魏文侯任用李悝改革

1、“尽地力之教”

2、平籴法

(二)楚国的改革

BC390年,楚悼王任用吴起改革

1、“损有余、补不足”

2、“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

BC356年、BC350年,秦孝公先后两次

任用商鞅进行变法。

1、推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和垦荒

2、奖励军功,废除贵族世禄制

3、鼓励分居立户,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业

4、废井田、开阡陌

5、统一度量衡

三、改革的意义

第二章秦汉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秦代的财税制度

“田租、口赋、盐铁之利,

二十倍于古。

”——董仲舒

一、田租

二、口赋

三、赋税支出

第二节西汉时期的财税制度

一、西汉初财税制度

(一)政治经济背景

(二)轻徭薄赋、无为治国

1、田租

征收原则:

“量吏禄,度官用,

以赋于民”

征收数量:

“十五而税一”

?

“三十而税一”

征收方法

2、人头税

主要为口赋和算赋

(1)口赋:

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又叫口钱,规定凡7-14岁未成年人,不论男女,每人每年缴20钱,充作皇室收入。

(2)算赋:

是向成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汉高祖四年(前203年)凡成年男女15-56岁具有劳动力者,每人每年向国家缴纳120钱,称为“一算”,作为战备基金、国家购置车马兵器之用。

具有着鲜明的政策性,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人口政策和少数民族政策,较为充分地发挥了赋税的调节功能:

其一,为限制商贾牟取暴利,贯彻重农抑商政策,对商贾每人每年征收两算,即240钱。

其二,为保证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对商贾地主蓄养奴婢者课以重税,每人每年两算。

其三,鼓励生育,对晚婚者加重征收算赋。

规定女子15-30岁不结婚,划分五等,每三年为一等,每高一等加征一算,指30岁加至五算,每年纳税600钱。

第四,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对武陵蛮夷(湘西、鄂西少数民族),每年成人输麻布一匹,对儿童每口收麻布两丈。

(3)更赋:

对按规定应该服役而未能服役者所征收的代役钱。

更卒不亲自服役,纳钱2000;戍卒不服役三日者,纳钱300。

除去代役使用外尚有余额,成为国家赋税收入。

汉初财税制度的主要特征——“轻田租、重人税”

背景:

《汉书·食货志》:

“今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分析:

田租—税率1/30。

田租100石×1/30=3.33石,即3.33×30~3.33×60文

人税—口赋2×20=40文

算赋2×120=240文

更赋2000+300=2300文

?

口赋+算赋+更赋=2580文

影响:

积极方面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武帝时府库余财“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反映

出当时经济繁荣、中央政府赋税收入非常充裕。

消极方面一是加剧了土地兼并,使地权逐渐集中,土地占有关系开始走向不均衡;二是为逃避沉重的人税负担,百姓争相脱籍,或沦为依附地主的徒附、或成为流民饿死道路、或啸聚山林为盗。

二、汉武帝时期的财税制度改革

(一)政治经济背景

(二)汉武帝的财税改革

1、租和赋

2、国家专卖

盐业:

公元前119年(元狩四年)始,将盐业收入拨归大农令以充实国库、并设立大农丞进行管理。

在全国28个郡、36县设

立盐官。

具体办法是,在盐区内实行民制官营,政府招募百姓,提供生产工具牢盆和生活费用,各自分头制盐,所出产品须按规定价格出售给国家,统一运输贩卖。

铁业:

公元前117年,国家开始垄断铁业的生产和流通,在全国委派铁官,分布于40个郡48个县,产铁地区置铁官、不产铁地区置小铁官。

具体管理开矿、冶炼和制造铁器,制成铁器后由官府负责收购、发运和售卖。

酒业及铸币

3、均输平准

(1)均输:

各郡国只需将应输贡物就地缴送当地均输署,即算完成任务,收到贡物后的均输官则需将贡物分类,连同均输官本身就近就产地采购的中央需用之优质轻便物品,一并组织雇用人员运往京师;凡京师不需要的贡品,均输官必须自行负责运往卖价高的地方出售,销售收入上缴中央赋税。

(2)平准:

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把各地运来的贡物统一调配,以贡物和国家所属机构生产的手工业产品销售所得为本钱,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在物价上涨时大量抛售商品,在物价下跌时则购进商品,以此平衡物价。

4、工商杂税

(1)缗钱税

公元前119年,朝廷颁布了算缗和告缗令,开征缗钱税。

缗钱税也称算缗钱,是对工商业者手中积存的缗钱及货物征收的财产税。

规定凡商人、手工作坊主、高利贷者,都是缗钱税的纳税人。

征收方法是:

商人,按规定自行向官府申报钱财及货物总值,经查验无误后,按财物数值总额,每2000钱征税一算,税率为6%;从事高利贷、或放债取息者,每2000钱征一算,手工业作坊主,其储积待卖的物品,按其产品价值每4000钱征税一算,税率为3%。

(2)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的财产税。

元光六年(前129年)开征,征税对象是商人,和除官吏、三老、北边骑士以外的其他车船所有者。

征收办法是:

对商人拥有的轺车,每辆年征税两算;其他人拥有的轺车,每辆年征税一算。

对五丈以上的大型船,年征一算。

汉武帝时期财税改革评价

极作用:

充实国家赋税、增强国力,巩固中央政权,为抗击匈奴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统一币制,稳定货币流通秩序,对汉代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

消极作用:

盐铁专卖制度下存在一系列质量、价格和服务问题,如铁产品品种规格单一、质次价高、不适农用;食盐“价格极高、民或淡食”,不能满足百姓需求,还加重了百姓消费负担。

缗钱、车船税造成社会财富多用于消耗而非储存、商品供应紧张物价上涨等。

三、昭宣时期与民休息

四、王莽复古改制

(一)王田制

(二)五均六筦

(三)

币制

第三节东汉时期财税制度

第四节两汉其他工商杂税

第三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曹魏的租调制

一、内容

汉献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魏王曹操颁布《抑兼并令》(又称《田租户调令》),宣布实行财税改革,取消汉代财税制度,建立适应战时需要的定额税制——租调制。

令曰: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即规定每亩土地交纳租谷四升,叫做田租;每户人家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叫做户调。

除此之外,官吏不得另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二、原因

三、意义

(一)将亩租由按比例征收改为定量征收,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刺激其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于恢复统治区域内社会经济有积极作用。

(二)将人税由按丁口征收改为按户征收,客观上鼓励人口繁衍,有利于增加劳动力,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将货币税改为实物税,适应币值不稳定的战时需要,免去农民在以物换钱过程中受到盘剥。

曹魏财税改革,标志着

中国赋税史进入了新阶段。

第二节西晋的租调制

一、内容

占田制,是规定农民和贵族官僚占有土地最高限额的制度。

规定丁男为户主,一户可占田100亩(男70,女30。

课田制,是征收赋税的标准。

规定丁男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田租每亩8升。

户调,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次丁男及妇女为户主者半输;边郡民户,

户输2/3;更远者,户输1/3;

少数民族,户输布1匹。

二、弊端

人们为了逃避赋税,累世同居、不肯分家,出现多代同居的大户、大族,对国家的赋税收入不利;由于按户计征、而不按田亩计征,庶人与贵族官僚占田数量相差悬殊,而负担户调相同,造成赋税负担的不公平。

三、与曹魏租调制的异同

相同:

都是由地

税和人税构成的;

计税依据相同。

差别:

其一,税负增加;

其二,西晋调的征收更

加细致化、合理化。

第三节北魏的租调制

一、内容

均田制,国家把无主的土地授给农民,称露田,15岁以上男子,授田40亩,妇人20亩,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倍;另对初授田者,授男子桑田20亩、女子不予,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女子5亩。

奴婢和耕牛同样获得土地。

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粟2石,丝乡出帛、麻乡出布1匹。

年15以上未娶男子,4人出一夫一妇的租调。

地主从事耕绩的奴婢每8人、或耕牛每20头纳与一夫一妇相等租调。

二、与曹魏、西晋租调制区别

区别:

其一,租的性质

发生根本改变,由地税变成人税。

其二,计税依据即税基发生变化,由田亩和户改为一夫一妇。

原因:

一是均田制按丁口授田的实施为田租由按亩征税向按人口征税提供了可能。

二是针对当时大户增多、户数减少的社会现实,要保证国家赋税的征收。

第四章隋唐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隋及唐前期的赋役制度

一、隋代的赋役制度

均田制:

丁男女18岁以上可授田,男子授露田80亩、永业田20亩,女子授露田40亩。

户籍管理:

“大索貌阅”、“输籍定样”

租调制:

租,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交纳租粟3石。

调,产丝地区纳绢1匹(次年改为2丈)、绵3两;产麻地区纳布1端、麻3斤。

此外,百姓年至50岁可免役收庸。

炀帝即位,一改文帝轻徭薄赋政策,横征暴敛,于正税之外任意课征,甚至预收十年田租;且滥用民力,繁兴徭役,营东都、开运河、建离宫、征高丽……死伤无数、民穷财尽,最终激起农民起义。

(一)唐前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均田制:

男子年18以上授田一顷,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收回;80亩为口分田,身死则收回。

租庸调制:

租,每丁男每年纳粟2石。

调,随乡土所出,产丝地区每丁每年纳绢(绫)2丈、绵3两,产麻地区布2丈5尺、麻3斤。

庸,每丁每年为国家服徭役20日,闰年加两日,无事时若不愿服役则可“输庸作役”,即向国家交纳代替服役的绢布。

(二)唐前期的辅助税——地税和户税

户税。

以户为计税单位、依据户等的高低来确定税额的一种财产税。

规定:

把全国所有户分为官户、民户。

根据财产多少将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又分为上中下三级,即三等九级户。

上上户每年交纳4000文,每减一等减500文;下上等1000文,下中等700文

,下下等500文。

地税。

指国家对私有土地拥有者以土地为征税对象而开征的税种,每亩纳税2升。

初以该项收入用于社会救济,充实义仓备荒储粮,后因国家赋税窘迫遂用作赋税支出。

唐前期赋役制度的指导思想:

“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存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李世民

唐前期去奢省费、轻徭薄赋的政策,使百姓富足、府库充盈、社会安定,先后创造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繁荣局面。

四、唐中期税制改革——两税法

(一)历史背景

背景:

中唐以后,由于土地买卖限制日宽,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逃亡。

并且,开元以后户籍久不清理,又经安史之乱,国家掌握的户口少而不确切。

如此导致了以人丁为本、户籍为依据的租庸调制失

去存在基础。

同时,为了维持国家机器运转,苛捐杂税不断增加,人民负担沉重,阶级矛盾日渐激化。

(二)内容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在户部尚书杨炎的主持下,创立并推行“两税法”。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新唐书·食货志》

分析:

财政原则

课税主体

课税依据

纳税期限

纳税物品

(三)评价

1、意义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适应了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1)它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和力役为主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和实物为主的制度转变。

(2)简化税制,集中纳税时间,节约税收成本。

(3)扩大征税面,具有均平赋税的意义。

(4)税负合理化,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5)以货币计税,促进商品货币经济发展。

(6)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缓和阶级矛盾。

2、弊端

(1)配

赋不均,各地负担逐渐不平衡。

(2)折钱纳物,加重百姓负担。

(3)户等评定上不依法办事,税负渐趋不均。

两税法行后不久,政府因财力匮乏,便巧立名目于两税之外附生加征税课,人民的赋税负担愈发沉重。

五、隋唐专卖收入和工商杂税

(一)盐税及盐专卖

(二)酒税及酒专卖

(三)茶税及茶专卖

(四)工商杂税

间架税

除陌钱

公廨本钱

资课

借商

六、两税法与租庸调制比较

租庸调制两税法

预算原则量入以为出量出以为入

纳税范围主要为均田农民,贵族官僚及其嫡亲、僧尼、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鳏寡孤独、奴婢部曲等除外不分主客户,除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外一律缴纳

课征依据以身丁为本以贫富为差

税额税率定额,以丁为基础随地均征,以资产定户等

征收物品以实物纳税钱币实物并行

缴纳时间旬输月送无休息夏无过六月,秋无过十一月

税收分配原则上归朝廷所有三分制(上供、送使、留州)

第五章两宋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两

宋时期的田赋和徭役

一、宋代的田制和户籍

二、宋代的田赋制度

(一)内容

(二)输纳办法

支移、折变

预催、和买

三、宋代的徭役制度

四、宋代的赋役改革

(一)北宋中期的两次改革

1、范仲淹改革

2、王安石变法

“田制不立,赋税不均,甚有人私百亩而税四升”

——《宋史·食货志》

方田均税法、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

市易法、保甲法、免行法等

(二)王安石役法改革

1、原因

其一,徭役负担安排不公

其二、耽误农时

2、内容

熙宁二年(1071年)废“差役法”改为“募役法”,又称“免役法”或“雇役法”。

规定以州县为单位,各地根据募役所需经费的数额按户等高低分摊征收。

主要内容:

按户等,上四等户为当役户,不再派役,而随夏秋两税收免役钱;原先享有免役权的官户、形势户、僧道(未成丁、单丁、女户)等,按正额半数征收助役钱;在正额之外另征20%免役宽剩钱,以备灾荒年雇人服役之需。

3、评价

第二节两宋时期的工商杂税

第六章元代的赋税

第一节元代北方赋役制度

一、丁税和地税

二、科差

丝料、包银、俸钞

第二节元代南方赋役制度

一、秋税和夏税

二、科差

户钞、包银

元代赋税征收方法——扑买

元代赋税的特点

“扑买”:

也称商包制,即政府将某项税收向社会发包,商人通过竞争中标,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足所承诺税款,承包者再以较高数额向纳税户征收税款,其差额即为承包商利润,乍看起来好处是省却了征税人员,增加财政收入,但商人从中牟利加倍征收,既加重百姓负担又破坏国家赋税正常征收制度,成为元王朝官逼民反迅速走向败亡的动因之一。

元代田赋负担南方重于北方,汉人重于女真人,女真人重于蒙古人,且元廷还对南方汉人采取征借数年田赋的办法,以满足财政需要。

第七章明代的赋税

第一节明前期的田赋和徭役

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

一、田赋

(一)内容

按亩征收,形态为实物

(二)征收办法

粮长制:

明前期制定的田赋征收上的委托代办制度,洪武四年(1371年)开始实行,其办法是,每州按征收税粮约万石左右划分为若干粮区,每区选粮长一人,由该区域内土地最多者担任,负责田赋的征收、运输、解缴,按指定时间与地点将税粮运至目的地。

明中叶以后逐渐废除。

二、徭役

第二节明代财税制度改革——一条鞭法

一、内容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者,总括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

官。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万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一)统一役法。

将原来的赋、役合并征收。

(二)赋役征银。

除在苏松征米麦以供皇室、官吏外,其余地区一律按亩征银。

(三)官收官解。

废除粮长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运送国库。

(四)正杂统筹。

以各县旧有各种税收收入总额为基准,不论正杂都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土地上,杂税名目取消。

二、原因

(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从根本上冲击了赋和役分征的赋役制度,客观上要求将徭役和赋税合并。

(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田赋征收货币化。

(三)粮长制的破坏,促使国家在税收征管上恢复了原来的官收官解。

(四)政治腐败和严重的赋税危机是改革的最直接原因。

三、意

(一)上承两税法,下启摊丁入亩。

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改革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赋役合并适应了土地占有关系的重大变化,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平赋役的作用。

(三)赋役折银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田赋征银客观上促进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徭役征银削弱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四、局限性

(一)改革主观目的是为解决国家赋税困难,并非减轻百姓税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集中和税负不公的问题。

(二)规定税额以原有数额为准,把各种加派固定下来并使之合法化,剥削仍然很重。

(三)将各种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税目,使胥吏可以夤缘为奸。

(四)计亩征银,百姓在折换中间不免受到商人盘剥,而钱、银与粮米比价经常变动,加重百姓负担。

黄宗羲定律

Bn=A+Nx

n:

改制的次数

Bn:

经n次改革后的农业正税额

A:

原始税额

x:

各项杂派

Nx:

被n次改制后合并的杂派,或n群杂派之和。

第三节明后期的工商杂税

一、钞关税

二、工关税

三、矿监税使

四、三饷加派

第八章清代前期的赋税

第一节清前期的财税改革

一、清初的税制

(一)清初的财税政策

1、轻徭薄赋

2、更名田

(二)税制改革

1、内容

STEPA“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1)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上谕:

以康熙五十年人丁(计24621324口)为标准,将当年全国丁银收入总350余万两做为定额,做为以

后每年丁银征收的常数。

(2)配套措施:

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补之”。

STEPB地丁合一、摊丁入亩

康熙五十五年,首先在广东试行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实行地丁合一;雍正二年至七年(公元1724-1729年),令全国各省将丁银平均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

自此,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另无徭役。

2、原因

STEPA

(1)耕地面积不能扩大使丁银随丁数增加而增加失去可能,客观要求将丁银总量固定下来。

(2)丁银随丁数增长的制度在征管中遇到极大困难。

STEPB

(1)按丁征税从理论上讲本身具有不合理性。

(2)第一阶段解决了耕地面积总量与丁银总量关系,稳定丁银的宏观税负,但土地占有和丁银负担结构的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