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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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常山县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我县范围内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所有、占有和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具体包括土地和房产,下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未办理土地证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另行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四条资产出租

(一)出租主体。

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资产出租,由企业根据功能布局和城市业态,确定出租方案,方案报县国资办备案,企业自行组织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特殊单位除外)原则上不得直接管理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统一集中到常山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常山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出租。

(二)出租方式。

经营性资产出租方式包括公开招租和协议出租。

经营性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租赁底价评估以后采取公开招租;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经营性资产,由招租单位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协议出租,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同路段平均市场价格。

特殊性质的资产指:

列入政府拟近期拆迁的;经二次公开招租仍流标的;国有单位租用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定价方式。

涉及大宗土地、大宗资产出租,经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由企业邀请县府办、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定价小组,确定出租方式、行业限定、租赁期限、租金底价;一般经营性资产由企业成立定价小组,根据周边市场行情集体讨论,确定租金底价;流标的经营性资产,由定价小组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经二次公开招租,仍流标的资产,可采取协议出租,出租价格可按第二次招租底价下浮10%以内确定。

(四)出租期限。

经营性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临时出租资产,需签订短期出租合同。

(五)合同管理。

合同要符合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权责清晰、操作性强、合法合规等要求,合同约定经营业态要符合城市业态管控要求。

《常山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由招租主体制定,经县国资办初审,并报县司法局审核备案后,各国有企业统一规范使用。

(六)租金收缴。

先付后用,按年度支付租金,各承租户于每年租赁到期前一个月内自行将下一年度租金交至指定专户,逾期未交的,按《常山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拒不缴纳租金的,采取法律措施,并将该承租户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县国有资产租赁竞标活动。

(七)资产维修。

门、窗老损,下水道疏堵等非主体结构的日常维修,原则上由承租户负责修缮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主体结构大修由企业负责,费用从租金收益中列支。

第五条资产投资、抵押、相关权利质押。

各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抵押、相关权利质押,参照《常山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动产处置。

由企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其他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办审批;涉及大型设备出售、转让,还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拍卖,拍卖费用从拍卖所得中列支。

第七条不动产处置

(一)处置方式及主体。

不动产处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拆除等,国有不动产处置原则上由各企业负责实施。

房产和其他拟处置资产应经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国资办审核,评估价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不动产处置计划及方案。

企业国有房产、土地年度处置计划由企业编制,不动产处置前,由企业召集县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处置计划汇总表共同审核处置计划及方案,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处置计划包括:

处置时间、处置面积、预计处置收入、处置方式及资产性质、用途等。

(三)不动产处置审批。

不动产处置由处置主体申请;根据县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处置方案的,按原程序报批。

(四)资产流标处理。

公开拍卖对未达到保留价的,作流标处理;未成交的资产,可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保留价不得低于拍卖会最高报价;经第二次公开拍卖或挂牌仍流标的资产,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公开拍卖或挂牌时有人报价的,协议转让价不得低于最高报价;无人报价的,可按第二次拍卖或挂牌的保留价下浮10%以内重新确定转让底价,由处置主体与受让方进行协商,报县国资办审核,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资产划拨。

企业间资产划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办审批。

第九条公司产权变更。

公司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资产处置参照《常山县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国有资产抵押;不得私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置国有资产。

如有违反,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之前颁布的有关国有公司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山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切实保障国资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常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与县国资办监管并存的双重管理模式。

(一)县国资办负责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安全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配备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模式,实现企业财务信息的高度集成和实时反映,有效监督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运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

(二)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行。

(三)企业应接受县国资办的信息监管,严格按规定运行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和会计核算软件。

第四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招聘、任免需报县国资办审批同意,县国资办负责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和内部治理结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按财务工作要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县国资办统一的的会计核算要求,采用适合本企业业务性质的会计核算方法,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及时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资产安全。

(四)依法开展会计监督。

企业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清理与清查,保证账实相符,确保财务信息质量;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拒受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保证企业经济活动规范、合理与合法。

(五)合理使用资金,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厉行节约,严格成本与费用支出管理,促使企业降本增效。

(六)合理分配企业收入,依法纳税。

(七)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并实施对企业战略推进和资本运营效果的管控。

第七条企业财务预决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

县国资办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汇总、调整、分析、监督控制等工作。

企业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做好所属企业财务年度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集团企业的财务预决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应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建设、融资筹资等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预算计划;

(二)预算年度内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预算年度内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和政府代建项目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预算计划;

(四)预算年度内对外融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预算计划;

(五)预算年度内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预算计划。

第九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应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年初预算收入、各项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年初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产权并购、资产收购及筹资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实现的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县国资办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说明。

说明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及投融资指标分析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年度前,企业确定年度投资、建设和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草案,经企业董事会审议(或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报县国资办审核。

(二)预算年度1月份,企业对上年度投资、建设和经营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决算,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县国资办审核。

(三)预算年度2月份,县国资办对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初审、汇总,并根据上年财务决算审核结果对当年预算草案提出调整意见下发企业,企业根据国资办意见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经企业董事会议审议(或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再报县国资办审核。

(四)县国资办对企业的预算草案再次审核、汇总后,形成国资企业资金收支计划、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费用计划等年度预算方案下达企业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财务预算下发后,企业应按照批准的预算筹集收入,严格遵照预算目标和规定用途安排支出,有效发挥预算的计划性和控制力。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账户管理

(一)企业资金应遵循“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的原则,按照《常山县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及相关规定,纳入“资金池”统一管理。

(二)“资金池”的运作、内部借款审批、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等事项按《常山县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开设的账户需进入“资金池”的银企互联系统,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开设账户数不超过3个。

因融资或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在“资金池”外开设账户的,经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后开设,并在融资或专项资金管理功能结束后注销。

(四)企业所有资金必须按规定进入资金管控系统,禁止系统外循环。

池外资金流动不能自动进入系统的,必须以手动方式将数据录入系统。

(五)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各开户银行及“资金池”对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成本费用管理

(一)企业应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规范成本费用的明细核算,真实、正确反映资产营运成果。

(二)各类成本费用应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开支。

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当期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线。

(三)企业应及时、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发生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

(四)集团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以各种名目在内部单位间进行转移。

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须按公允价格实行有偿交易,据实分摊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

(一)企业建设项目应按立项项目独立核算并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反映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台账,详细记载项目基本情况、概算组成、中标金额、合同金额、付款条件、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三)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完成结算后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手续,并根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交付、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完整的应收款项台账,详细记录债务人、经济业务内容、时间、凭证号及款项回收相关信息,对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账龄超过2年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各种方式催收;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逾期应收款项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

企业应加强资产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完整的资产台账,详细记载资产名称、所属类别、产权证号、取得时间、账面价值、使用部门、使用年限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资产增加(购置、划拨)、减少(清理、出售等)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至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对该项资产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一起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固定资产盘点数每年不少于一次,产品、物资等生产资料盘点每年不少于二次,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

(一)重大财务事项是指金额较大或金额虽小但性质特殊的事项,具体包括:

1.重大融资事项。

指企业筹集较大规模资金的行为,包括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股票和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借款等。

2.重大投资事项。

指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或经营项目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和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

3.重大资产处理。

指企业发生的资产划拔、转让、置换及资产损失核销行为,且单项资产账面净值超过100万元或合计账面净值超过300万元的业务。

4.重大资产采购。

指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超过100万元的业务。

5.重大或有负债。

指与企业相关的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

6.重大关联交易。

指企业与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大额资金拨付及报备管理。

指企业对外(不含本集团内部子公司间划拨)拨付资金超过500万的业务。

大额资金拨付应提前3天向国资办“资金池”运行管理部门报备,国资办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用款需求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并在实际拨付前,按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完成分级审批程序,报备不能代替企业的审批管理。

国资公司大额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含临时周转)参照《常山县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剂办法》(常政办发[2016]24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在充分考虑效益、风险与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融资、资产采购与处置、关联交易等业务,有效控制企业的营运风险。

(四)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备案不能代替其现有管理制度的管理。

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

(一)企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运营情况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包括年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月度报表要求在次月15日前报县国资办,年度报表要求在次年1月31日前报县国资办;财务运营情况分析要求按季报送,年报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

(二)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其他账表。

(三)集团企业应当按照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将全部出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在充分抵销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的基础上,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有参股企业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在本企业的财务运营情况分析报告中应反映参股投资经营的情况及成果。

(四)企业应加强财务会计报告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认真撰写财务运营情况分析报告,为投资人和经营层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县国资办对国有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开展内部审计,不定期采用重点抽查或交叉互查的方式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审计部门应定期开展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审计;企业负责人离职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年度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未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及部门、乡镇(街道)下属国有企业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此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国有公司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年度综合预算表

单位:

万元

资金来源

资金占用

收入内容

金额

备注

支出内容

金额

备注

一、经营性收入

 

 

一、经营性支出

 

 

1、销售收入

 

 

1、销售成本

 

 

2、劳务、服务收入

 

2、营业成本

 

 

 

3、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

 

 

 

 

5、税费支出

 

 

 

 

 

二、投资性业务收入

 

二、投资性支出

 

1、投资收益

 

1、购置固定资产

 

2、收回投资

 

2、购置其他资产

 

3、处置资产

 

3、建设性项目支出

 

 

 

①土地费用支出

 

 

 

②前期费用支出

 

 

 

③工程成本支出

 

 

 

④期间费用支出

 

 

 

4、股权投资支出

 

 

 

 

 

三、筹资收入

 

三、筹资支出

 

1、银行贷款

 

 

1、偿还借款

 

2、非金融机构借款

 

 

2、利息支出

 

3、其他借款

 

 

3、其他费用

 

 

 

 

 

 

四、代建项目收入

 

 

四、代建项目支出

 

1、财政资金

 

 

1、开发成本支出

 

2、银行贷款

 

 

①土地费用支出

 

 

3、非金融机构借款

 

 

②前期费用支出

 

 

 

 

 

③工程成本支出

 

 

 

 

 

2、利息支出

 

 

 

 

 

3、其他

 

 

 

 

 

 

 

 

五、其他收入

 

 

五、其他支出

 

 

1、

 

 

1、

 

 

2、

 

 

2、

 

 

合计

 

 

合计

 

 

关于建立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契约化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单位)与国资公司的责权,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理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关系,构建和谐高效的现代化政企协作机制,根据《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山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精神,建立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契约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资公司是指常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

契约化管理指政府职能部门(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国资公司代为管理、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一章契约化管理项目确定

第三条契约化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为公益性项目,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建立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建设主体。

第四条建立契约化管理项目计划会审机制。

县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及职能部门(单位)、国资公司等参与,在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同时,联合审查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的项目清单,提出项目委托双方和具体方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新增项目应按程序补充会审。

第五条委托管理方式包括全程委托和阶段委托。

全程委托指从项目前期、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委托管理。

阶段委托指分别按前期或建设两个阶段进行委托。

其中,前期委托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进行委托,建设委托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六条签定委托管理合同。

确定委托管理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与国资公司签定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并报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契约化管理项目报批

第七条建立契约化管理项目联审制度。

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向受托国资公司等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选址、规模、功能、标准、布局等进行初步论证,方案论证结果报请县政府审查,其中重大战略性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论证。

审查通过后,会议纪要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契约化管理项目要严格执行《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山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契约化管理项目变更,具体按照《常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契约化管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

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合同履约验收。

由职能部门(单位)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单位)参与,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兑现合同约定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国资公司绩效考核等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国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向后续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国资公司要规范档案管理,项目竣工移交时,一并移交项目报批、建设、财务等所有档案资料。

第四章契约化管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提出使用申请,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设资金按财政体制渠道解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使用申请,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国资公司。

第十六条项目代管费按工程总概算(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扣除代管费)的相应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阶段委托的项目,不是国资公司实施的部分不计代管费。

代管费按项目实际发生数支付,具体支付原则上根据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拨付,也可由协议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章契约化管理项目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报;参与契约化管理项目计划的确定。

2.负责工程建设方案等项目前期谋划;负责项目前期报批;负责省、市审批项目的报批或对接;负责设计变更等审核把关。

3.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资金拨付的审核把关;负责上级政策的对接争取。

4.负责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并下达至国资公司;

5.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信访、政策处理、环保等相关问题处理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迁问题,由乡镇负责协调解决。

6.负责委托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督促,尤其是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等监督管控。

7.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国资公司职责:

1.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负责相关合同治谈、签订、履约监管、合同处置等工作。

2.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等管控,并按月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进度计划。

3.负责工程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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