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第8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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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第8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1

第八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及风险控制,保障经纪业务的正常运作,促进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授权对公司的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监督,通过对下辖的客户服务中心实施组织、管理、协调和监控,促使经纪业务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公司对经纪业务的发展战略,制定经纪业务年度经营计划以及考核方案,并将年度经营任务下发给各下辖部门。

第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为属下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指导和协助,促进各部门创新业务的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采用新的经营策略和交易手段、开发新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审批。

第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的内部风险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营业部业务操作规程》、《广州证券代理债券回购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广州证券权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的柜台权限管理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柜台交易系统权限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若发生差错事故,依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银证通业务的运作执行《广州证券银证通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证券营业部的信息服务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公告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参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重要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其他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财会中心、存管中心、电脑中心分别对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财务、清算、电脑进行业务管理并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六条公司稽核监察中心依照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证券营业部、电子交易部以及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监控及稽核检查,并提供法律指导。

第十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要严格抓好内部风险控制,执行《广州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日常风险管理参见《广州证券营业部营运总监日常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费用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费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建设、改造以及大宗商品采购上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建设工程、商品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实物资产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财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电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须严格执行《广州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方案V3.0》、《电脑中心工作报告制度》、《技术资料数据管理制度》、《FTP服务器操作规范》、《信息系统密码管理制度》、《交易数据备份规范》、《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日终清算操作指引》、《营业部柜台系统权限设置管理规定》、《营业部机房管理规定》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公文处理依照《广州证券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印章管理依照《广州证券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下辖证券营业部遇到突发事件时依照《广州证券营业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有关人员聘任、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执行《广州证券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职能及岗位职责具体参见《广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职能及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营业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证券营业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执行《广州证券客户代表管理办法》。

第五章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对经纪业务总部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授权经纪业务总部对属下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包括月度(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确定。

第三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对属下部门考核的内容:

一、利润任务完成情况。

二、客户资产量增减情况。

三、市场占有率增降情况。

四、规范经营情况。

五、费用支出情况。

六、销售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暨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客户利益,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差错的,无论对公司和客户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论是否导致与客户的纠纷,均应定性为业务差错事故。

第二章差错事故处理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理。

一旦发现差错,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妥当。

(三)严禁当事人瞒报虚报,与客户私下了结。

第三章差错事故类别

第四条开户差错

(一)办理证券帐户卡实时开户或保证金开户时对开户资料审查不严,造成客户用假证件或他人证件开户,或个人XX而以单位名义开户;

(二)开户资料不齐全;

(三)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户;

(四)工作疏忽输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卡代码、客户地址及电话等);

第五条委托买卖差错

(一)接受证件不齐全或不相符的客户委托;

(二)接受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失效的客户委托;

(三)因工作人员失职或疏忽而导致委托结果与客户委托指令(委托品种、数量、方向、价格等)不符;

(四)国债卖空;

(五)接受不规范的书面委托凭证或未能妥善保管书面委托凭证,导致凭证失去证据效力;

第六条指定交易、转托管及销户差错

(一)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销户时,工作人员不按管理规程操作、未按审批手续办理以及工作疏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客户的指定交易被擅自撤销或深圳股票被错误转出托管;

(二)为禁止转出的客户办理转托管、销户或撤销指定交易;

(三)因办理转托管而引致卖空;

第七条申购新股、配股、分发红利红股差错

(一)未与客户签订协议,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进行新股申购、认购配股而引发纠纷;

(二)新股申购、分发红利红股时,申购、分发的数量以及单位设置错误;

(三)未按时进行代理配售批量委托,未及时通知客户中签缴款;

第八条资金划转差错

(一)由于未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未按审批程序办理业务以及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客户资金(金额、方向、帐户、类别)划转错误,或客户资金被盗提,或被冻结、被禁止转出的客户转出资金;

(二)为客户提前解冻或透支;

(三)为机构帐户资金转入私人帐户;

第九条信息系统差错

因信息系统本身软硬件故障、通信线路故障、网络系统故障以及电脑管理员疏忽而引起的差错。

第十条其他差错

(一)不按规定进行帐户冻结、解冻,或操作不当造成客户帐户不能使用;

(二)因行政管理不善,安全保卫工作不力,使正常交易秩序受到影响;

第四章差错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发现差错事故后须立即查明出错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有关信息系统的差错事故,必须在发生后五分钟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第十三条差错事故责任人或经办人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部门经理、营运总监核实后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若是信息系统的差错事故,并由电脑中心提出处理措施的,由电脑人员对有关措施做好记录,事后由电脑中心相关人员补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由差错事故责任人或指定的经办人按照处理意见进行相关的处理操作(如冲正、修改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差错事故登记表》,附上有关原始凭证,上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视情况请相关部门对处理程序及结果提出意见。

《差错事故登记表》须抄送稽核监察中心。

第十六条若差错事故涉及向客户赔偿的,须附上有客户签名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若出现重大差错事故,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接报后应立即向稽核监察中心通报,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后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差错事故,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后果,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十九条根据差错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轻重程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差错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若差错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差错事故损失无法量化,由营业部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扣发当期绩效工资的处罚,处罚额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因规章制度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力而造成差错事故的发生,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营运总监及营业部负责人须负连带责任。

对临时顶岗人员出现差错情况另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频频出错或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可对其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处;触犯刑法的,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警告、记过、降职、停职反省、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

第二十四条出现差错事故后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歪曲事实虚报,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差错事故,其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暨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差错事故登记表

编号:

差错发生时间

解决时间

客户姓名

差错帐户

差错金额

差错情况说明

 

填报人:

差错鉴定意见

原因:

性质:

责任人:

鉴定人:

处理结果

 

本部门意见

 

电脑中心意见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意见

 

经纪业务客户帐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风险,加强对客户帐户监控,根据证监会《内部控制指引》与《创新试点关于券商客户资金独立存管试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类主要是依据客户帐户的不同风险状态,在交易系统中按照一些条件对客户资金帐号设置分类标志,表示属于不同的账户类别,然后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别进行一定的风险控制和交易、存取款限制。

第三条本办法只规定客户帐户风险分类标志设置要求,经纪业务原有客户分类标志(大户、中户、小户、散户等)分类标准及设置要求由营业部根据公司原有规定自行制定。

第二章客户帐户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依据客户帐户的不同分类分不同类别,分类规则按如下各种情况制订:

(一)根据账户资金类别分为经纪业务、涉及资产管理业务、其它业务。

(二)根据账户资料是否齐全分为资料齐全账户和资料不齐全账户。

(三)根据账户对应关系清晰程度账户分为规范账户、拖拉机账户、二级账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账户、个人借用他人账户。

(四)根据账户活跃程度和有无资产分为最近三年内无交易的三无账户(无资金、市值、指定交易、状态正常的账户)、三年内有交易的三无账户、三年内无交易的有资产账户(俗称“死账户”)和三年内有交易的有资产账户。

(五)根据建立银证转账关系的资金账户是否与客户证券账户一一对应分为规范银证转账账户和尚未规范银证转账账户。

(六)根据客户的资产值及重要程度分为重要账户和普通账户。

(七)根据客户证券账户类别分为机构户、自然人户。

(八)根据客户帐户性质分为正常状态客户、司法冻结客户、业务办理冻结客户。

(九)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分类的类别。

第五条客户帐户风险分类标志存放在数据库中,分类标志为以上各种类型复合表示。

第三章风险类别设定

第六条公司对各种不同风险类别设立一定的风险级别,风险级别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普通级,第二级为低风险级,第三级为高风险级。

不同的风险类别进行不同的风险控制。

第七条各风险级别对应的客户帐户分类标志为:

(一)高风险级:

涉及资产管理业务、拖拉机账户、二级账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账户、个人借用他人账户、司法冻结客户、业务办理冻结客户。

(二)低风险级:

资料不齐全账户、最近三年内无交易的三无账户、三年内无交易的有资产账户、尚未规范银证转账账户、重要账户。

(三)普通风险级:

无以上账户分类标志的客户帐户。

第八条风险级别为普通级的客户:

公司不对其进行限制,客户可根据需要通过自助委托系统,银证转证系统,网上交易等系统办理各种类型业务。

第九条风险级别为低风险级的客户:

公司对其进行部分限制,对其大额提款、交易品种进行一定限制,并安排专人定期对此类客户进行监控。

第十条风险级别为高风险级的客户:

公司根据其账户性质,禁止该类客户某些业务操作(例如:

提款,撤消指定交易、转托管等),同时,安排专人对此类账户进行实时监测,如果该类客户的操作超过上限,即对其暂停交易直到其风险级别下降。

第十一条客户帐户分类标志的设定、更改。

(一)客户帐户分类标志的设定由营业部根据客户分类情况进行设定,相关操作必须是一人经办一人复核。

(二)当客户状态发生变化时,根据分类标准需要修改客户风险分类类别的时候,营业部经办人员需填写客户风险分类类别修改表,经复核,由营业部营运总监进行审批后,再进行修改。

第四章重要客户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对重要客户的管理,方便公司总部及时了解经纪业务的客户情况,减少风险的发生,对经纪业务的重要客户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回访。

(一)对于营业部内资产值超过300万的客户,客户服务中心必须依据客户开户时预留的通讯方式联系客户,对客户在开户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确认,以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二)对于资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客户,再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指定专人对客户进行回访。

(三)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指定专人对上述重要客户(资产值超过300万)的交易及资金存取等业务进行监控,当客户出现大额保证金提取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时,经办人员必须与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资料核对,在查清具体原因并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对于通过合作银行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银证通业务),无论其资金量大小,客户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客户开户时预留的通讯方式直接联系客户,对客户在开户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确认,以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暨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营业部安全高效运作,达到规范内部管理和及时化解风险的目的,特对营业部的电脑系统、通讯设备、消防保卫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实施细则,必须指定各项应急处置的责任人,解决问题应遵循及时性、主动性、保密性、统一性的原则。

第二章电脑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第三条由于服务器和主机故障、行情线路故障、通信线路故障以及通信设备故障等原因而引起营业部的行情显示或交易委托中断,电脑人员须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及电脑中心报告,并按照电脑中心制定的《广州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方案(V3.0版)找出事故原因及作出应急处理。

第四条营业部总经理须在事故发生后五分钟内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报告。

第五条通过广播向客户解释交易暂时中断的原因并表示营业部将尽快恢复正常交易。

第六条全体员工对自己所负责区域的客户进行解释及安抚工作,并注意观察客户情绪反应,若发现客户情绪异常须立即向营业部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行情和交易委托恢复后应通过广播系统通知客户。

第三章银证转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第八条银证电话转帐差错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实时银证转帐不成功

1、电脑人员马上检查营业部端线路是否正常,并使用测试帐户确认银行端线路是否正常。

2、财务人员马上检查银行备付金帐户余额是否充足。

3、向营业部总经理、存管中心报告,客户服务部马上组织人力对正在使用电话转帐的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二)银证转帐日结对帐不一致

1、立即知会财务人员,电脑人员马上检查银行取数是否正确。

2、交易部人员马上检查对帐不符的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资金流水情况,根据资金帐务调整的可行性给出处理建议。

3、向营业部总经理、存管中心报告,并马上电话联络客户,了解客户当时的实际操作情况。

第九条银证联转帐差错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实时操作出错后,客户仍在营业部的,马上联系客户进行存取对冲交易处理,冲平帐务。

(二)操作出错后,发现客户已经离开营业部的,需马上电话联络客户,在客户未提取银行资金前,要求客户回到营业部进行存取对冲交易处理。

(三)同时,马上报告营业部总经理、存管中心,知会财务部人员,并根据与银行签订的银证通业务差错处理方案,立即进入业务处理紧急程序。

(四)财务人员积极配合紧急程序中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供电、火灾、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第十条发生突然断电的应急处理

(一)营业部总经理做好现场指挥工作。

(二)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组织本部门人员以及保安员向客户进行耐心的解释,并通过广播系统向客户说明有关情况。

(三)通知电脑部进行紧急处理。

(四)由行政岗或电工开启后备发电机。

(五)开启部分设备,供客户进行委托查询。

第十一条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

(一)任何员工发现火警,须马上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不在岗,则向代理总经理行使管理职权者报告)。

总经理马上向公司“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二)营业部“三防工作小组”联络员迅速切断电源并根据火灾情况打报警电话;负责广播的员工迅速打响警钟,通过广播系统指导客户迅速、有序地离开现场。

(三)各区域的安全保卫责任人打开安全门,引导就近的客户迅速到指定的走火通道出口并守住安全门,维持秩序,防止客户慌乱,疏导客户离开。

(四)“三防工作小组”组长指挥员工使用场内的1211灭火器灭火。

(五)视火势情况,由“三防工作小组”人员启动自动喷淋系统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六)消防人员到现场后,员工要听从消防人员指挥,注意做好现场保卫工作,严防坏人乘乱盗窃或破坏。

(七)下班后或节假日发生火警,值班人员须马上打火警电话,并通知营业部“三防工作小组”组长及组员迅速回营业部。

(八)做好火灾善后工作,查明起火原因,清理现场,防止留下隐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交公司“三防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发生盗窃、抢劫、破坏设备的应急处理

(一)按警钟,各岗位责任人员坚守岗位,保护重要财物。

(二)迅速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由营运总监将案情报公安机关或打110报警电话。

(三)由总经理指挥保安人员及营业部工作人员控制现场,并保证现场人证、物证不受损坏,等待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十三条因交易异常或其他原因造成客户发生的骚乱的应急处理

(一)与电脑部联系,弄清发生异常情况的真实原因。

(二)报告营业部总经理及营运总监,并由总经理统一向客户解释的口径。

(三)由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组织本部门人员及保安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四)向鼓躁情绪特别严重的客户主动进行解释,安抚客户情绪,解释时要特别注意行为、语言、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对有意滋事者通知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情况严重时须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报告,由公司确定是否向证管部门报告。

(五)柜台人员及客户经理配合电脑部对营业部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处理,并根据营业部总经理的指示向客户公告。

第十四条发现盗买、盗卖股票的应急处理

(一)当客户反映出现盗买、盗卖股票的可疑情况时,柜台工作人员应检查客户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

确认客户身份后,打印交割对帐单。

将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对帐单向交易部经理报告,交易部经理应迅速安排保安人员密切监视营业大厅的情况,通知客户办理帐户冻结或更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经过初步处理后,向总经理汇报情况。

总经理布置营运总监、交易部经理协助开展详细调查。

涉及刑事犯罪的,由营业部协同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客户作解释说明。

(二)当柜台人员或保安员发现嫌疑人可能盗买、盗卖的情况时,柜台及保安员应立即将监视录象定点进行监控,并记清作案嫌疑人的特征。

柜台人员迅速查阅有关股东资料,用电话通知客户,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立即冻结帐户(事后应通知客户临柜补办冻结手续)或通知股东更改交易密码及保证金密码,尽量减少客户损失,同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向营运总监、总经理汇报。

由营业部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协助公安人员破案。

第十五条发生盗领保证金的应急处理

出现不法之徒用假身份证、假股东帐户卡进行冒领时被柜台人员查验三证时发现的,柜台人员先要稳住不法之徒,争取时间向部门经理、总经理汇报。

总经理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及时拨打110报警中心,配合公安机关将盗取他人保证金的不法之徒布控,协助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暨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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