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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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章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托付各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一般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一般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一般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用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差不多费用。

第三章贷款政策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对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发放数实行额度操纵,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照各地参加高考人数和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在校生数,于每年3月依照有关政策测算并商开行江苏分行同意后下达。

第五条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那么上按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

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

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依照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七条为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

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

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假设有提早还款那么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各地、各高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组织下,分别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学生、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查。

就读省外高校在校生凭其所在学校的证明,资格审查工作终止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申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各地、各高校须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刻原那么上为每年7月至9月,具体时刻每年7月通过公告公布。

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生源地贷款证明〔表样见附表1〕;

(2)填写清晰的贷款申请表;(3)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用通知书〔新生〕;(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

生源地贷款证明分为三类:

(1)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由学校或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处、部〕出具证明;

(2)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届高考录用新生,由其毕业高中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由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证明。

第十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受理生源地贷款申请,具体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附件2〕,审核借款申请人信息和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在确认学生所属学校为教育部公布的一般院校后填制完成贷款申请表,并在开行业务治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在贷款申请终审通过后,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严格按照开行业务治理系统信息内容填写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10月20日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原件寄送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否那么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11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将回执信息录入开行业务治理系统,并编制贷款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提交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

第十三条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开行江苏分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及时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前,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各级资助中心在代理行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借款学生在贷款申请前,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收到开行江苏分行贷款确认函后,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贷款发放前5日,依照开行江苏分行审批金额编制完成«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4〕,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放款通知»〔附件5〕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及代理行。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汇总后,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借据以及各县贷款金额明细,开行江苏分行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专用账户,同时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支付凭证,开行江苏分行依照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贷款资金汇划至资助中心在代理行的账户。

第十六条代理行负责依照«放款指令汇总表»,于贷款资金到账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账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同时依照«放款指令汇总表»,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3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从学生个人账户汇付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缴费账户的汇付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同时在开行治理信息系统中爱护贷款发放信息。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六章本息回收

第十八条关于正常本息回收。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月31日偿还〕。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做好还本付息资金测算工作,并在还本付息日前5日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7〕,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附件8〕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

代理行在固定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

完成后在固定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9〕,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汇总«贷款扣收汇总表»,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十九条关于提早还款。

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早还款日。

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所还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

提早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运算利息,不加收除应对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应偿还其应自行承担的全部贷款利息。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早还款日前30日向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申请,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早还款申请书»〔附件10〕,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受理后,对提早还款进行审查,同时在代理行协助下对一次性全部偿还的本息进行测算,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准。

开行江苏分行核准后,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在固定提早还款日前5日,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与«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

代理行在固定提早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

完成后在固定提早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

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依照«贷款扣收汇总表»编制提早还款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同时做好借款人反馈工作,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审查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本息回收前一个月通过短信、、挂号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在贷款到期一年内负责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前3个月每月一次,后9个月每季度一次,并保留所有贷款催收凭证。

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每月前5个工作日对所有逾期本息账户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

代理行于每月第6个工作日对逾期本息的学生账户进行余额检查,如显现余额,及时扣收。

代理行负责当日将催收到的逾期本息划付至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并在完成本息扣收操作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对贷款逾期本息的«贷款扣收汇总表»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关于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测算工作。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代理行的协助下,做好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与核对工作,并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级财政及高校应承担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工作,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11〕,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汇总后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对。

每年11月21日前,开行江苏分行核对后向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报送有关贴息金额的报表和材料,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确认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归集财政贴息资金,并在结息日12月21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开行江苏分行账户。

第七章贷后治理

第二十二条系统爱护。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和谐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使用开行治理信息系统,并对系统进行实时爱护,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

代理行每月生成贷款数据交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与代理行核对账务,发觉问题应及时报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及开行江苏分行。

如遇开行治理信息系统调整,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台账治理。

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依照开行江苏分行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治理台账〔附件12〕,并定期爱护,发觉问题后及时核对,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开行治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可通过系统对台账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要紧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打算变更等。

开行江苏分行授权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进行合同变更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账户变更是指借款人如遇个人账户卡片遗失等缘故需要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事项。

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承诺借款人变更开户行。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持身份证到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

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账户信息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通过后,在开行治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将借款人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及时通知代理行,并储存相关变更申请资料备查。

还款打算变更是指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缘故,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打算还款,需要调整还款打算的事项。

原那么上,还款打算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打算,不得展期。

还款打算变更流程同账户变更流程。

第二十五条档案治理。

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按照治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整理后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执、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回执、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第二类是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要求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及时整理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档案,同时对自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妥善储存,按照开行江苏分行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及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人对此负有督导、督促、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产质量分类及不良资产处置。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和谐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依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产质量指导意见»,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完成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并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分类结果报省级资助中心。

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做好不良资产的风险补偿和政府分担、核销等各项工作。

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负责向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报送上季度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的借款学生信息,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在每年3月20日核算当期实际违约金额作为违约缺失,并提交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确认。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确认后,开行江苏分行从风险补偿金中划转资金补偿缺失。

超出部分由开行江苏分行与县级财政按1:

1比例分担。

违约本息按上述方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本息由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连续负责催收。

回收资金第一用于补偿尚未补偿的贷款缺失,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回政府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

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治理台账,对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形进行记录。

关于经采取风险补偿补偿、政府分担缺失等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开行江苏分行按照财政部及开发银行呆账核销现行规定办理核销。

第二十七条风险监控。

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对各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率及当年违约率等重要指标进行监控,按发生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关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缺失,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

具体分类及相应措施见下表。

风险级别

当年缺失率x

采取措施

Ⅰ级

X≤8%

正常治理

Ⅱ级

8%<X≤13%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Ⅲ级

X>13%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第二十八条贷后监控。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和谐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做好各项贷后监控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配合开行江苏分行负责指导和谐督促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

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中学和代理结算行的协助下,要紧通过学生家庭,跟踪治理贷款。

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形,形成访谈记录并由被访谈人签字存档。

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应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发觉借款方发生阻碍偿债能力的情形应研究处理,并向开行江苏分行报告。

省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定期汇总各县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提供的辖区内助学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形、就学情形、工作情形以及家庭情形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开行江苏分行。

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行江苏分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连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早回收贷款等措施。

开行江苏分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形、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七章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一般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一般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

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一般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一般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一条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第三十二条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治理,要紧用于防范和补偿生源地贷款缺失。

风险补偿金假设超出生源地贷款缺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假设低于生源地贷款缺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开行江苏分行共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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