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中央部委院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基本条件指标。
3、办学行为规范,经省教育厅年度检查合格。
4、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应于每年5月初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申请,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纳入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
请表
附表: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汉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班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年龄
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