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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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条线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PE”)的合作,提高我行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我行中小企业“明日之星”高成长客户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联贷”业务,是指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中小部”)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的PE拟投或已投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在综合考虑PE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授信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PE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投联贷”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属于流动资金贷款范畴,授信额度不应超过流贷需求测算额度,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且须执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小部投联贷业务合作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

对于非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与我行发生的相关信贷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一条合作PE的准入条件:

1.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可免于备案的除外);

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无论是采取自我管理方式或者委托管理方式的PE,负责该PE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3名,且均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记录;

4.没有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5.优先考虑与我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或资金托管在我行的PE。

第二条授信申请人准入条件:

1.授信申请人从事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三高六新”、“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领域;

2.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

3.成立二年(含)以上,或其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本行业经营经验三年(含)以上;

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第一还款来源充分,且无不良记录;

5.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6.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4级。

第三章业务模式

第一条“投联贷”业务,依据授信风险控制方式的不同,可具体分为以下业务模式:

1.信用模式;

2.股权质押模式;

3.PE增信模式一:

PE保证模式;

4.PE增信模式二:

PE股权保购模式;

5.PE增信模式三:

PE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质押模式。

第二条投联贷业务项下的五种子模式可以组合使用,但信用模式与股权质押模式不可同时使用。

第四章信用模式

第一条信用模式,是指我行对合作名单内PE按其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其已投资的授信申请人发放短期融资,并以授信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的业务模式。

第二条授信申请人补充准入条件:

1.PE已经完成对授信申请人的股权投资,相应的股权已完成登记过户;

2.授信申请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其他补充管理规定:

1.授信敞口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不超过PE实际投资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综合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股权质押模式

第一条股权质押模式,是指我行对合作名单内PE按其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其已投资的授信申请人发放短期融资,并以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授信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的业务模式。

第二条授信申请人补充准入条件:

1.PE已经完成对授信申请人的股权投资,相应的股权已完成登记过户;

2.授信申请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其他补充管理规定:

1.授信额度不超过PE实际投资额的50%,质押股份的每股贷款金额不高于PE入股价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综合授信期限和单笔授信期限均最长不超过1年;

3.对于6个月以内(含)的单笔授信,允许采用一次到期还款方式;对于6个月以上的单笔授信,从第7个月起采取到期前按月分期还款方式。

第六章PE增信模式

第一条PE增信模式一:

PE保证模式,是指我行向合作名单内PE已投资或拟投资的授信申请人发放短期融资,并以PE保证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的业务模式。

第二条PE增信模式二:

股权保购模式,是指我行向合作名单内PE已投资或拟投资的授信申请人发放短期融资,并以股权质押加PE股权保购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的业务模式,其中:

1.股权质押,是指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有的授信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给我行;

2.PE股权保购,是指我行、PE、授信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四方签署股权保购协议,约定PE在授信申请人不能偿还我行的授信时,出资购买实际控制人质押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转让价款替授信申请人偿还我行授信,协议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批。

第三条PE增信模式三:

PE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质押模式,是指我行向合作名单内PE已投资或拟投资的授信申请人发放短期融资,并以PE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质押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的业务模式。

第四条其他补充管理规定:

1.综合授信期限和单笔授信期限均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PE合作管理

第一条中小部对与我行开展“投联贷”业务合作的PE实行名单制管理,暂不接受非名单内的PE与我行合作开展投联贷业务。

第二条PE申请合作的流程:

1.分行向中小部产品管理中心提交《投联贷业务PE合作立项申请表(分行版)》(详见附件1)(对于中小部直接发起的,本步骤可省略);

2.中小部产品管理中心产品经理、负责人依次在《投联贷业务PE合作立项申请表(中小部版)》(详见附件2)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中小部分管市场领导进行立项审批;

3.对于分行发起的,分行和中小部各派2名和1名产品经理对该PE进行贷前调查,其中分行产品经理为主办,中小部产品经理为协办;对于中小部发起的,中小部产品管理中心派2名产品经理对该PE进行贷前调查;《投联贷业务PE合作申报资料清单》和《投联贷业务PE尽职调查报告》详见附件3和附件4;

4.产品管理中心经办产品经理填写《投联贷业务PE合作申请表》(详见附件5),由中心负责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中小部部领导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PE,由中小部产品管理中心将其纳入合作名单,并予以公布;

6.对于有意向与我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PE,由中小部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条对于与我行存在按增信模式操作的PE,其合作发起单位原则上应落实以下合作后管理要求: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PE向我行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PE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我行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3.每季度跟踪PE的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条PE合作的资料管理:

中小部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保管全套PE合作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报告、合作申请表、授信评审报告、中小部批复、双方合作协议等文件原件。

第八章授信流程

第一条除下列补充规定外,信用模式和股权质押模式项下单笔业务授信流程同现行中小企业授信操作流程:

1.为增进我行对授信申请人的了解,经办单位可在获得授信申请人和PE同意的前提下,向PE索要其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入股相关协议、投后管理报告等相关材料;

2.对于“先投后贷”的,授信资料须补充提供PE投资款转账凭证复印件。

第二条除下列补充规定外,PE增信模式项下单笔业务授信流程基本同现行中小企业授信操作流程:

1.对于“先投后贷”的,授信资料须补充提供PE投资款转账凭证复印件;

2.经办单位须参照我行关于保证人的相关规定,办理PE的取印、核保、贷后管理等手续;

3.经办单位须保留全套PE授信合作申报材料复印件和中小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与单笔授信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章授信管理

第一条需要特别关注的授信调查、审查、审批要点:

1.授信申请人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尤其是过去2年的销售增长、大额对外投资和经营性现金流情况;

2.负责该PE投资的高级管理团队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过往投资业绩、PE承诺资金到位情况、对外负债及担保情况;

3.需关注PE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与授信申请人除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在“先投后贷”情况下,重点核实PE股权资金支付情况、股权登记过户情况以及PE与授信申请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PE增信模式下,重点核查PE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是否对于PE保证、股权保购或将其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质押等有限制性条款;

6.PE增信模式下,需关注我行授信到期日是否在PE剩余存续期内。

第二条需要特别关注的授信后管理要点:

1.PE管理公司整体的经营管理变化情况;

2.PE管理公司后续新基金的发起情况;

3.PE后续承诺资金到位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外负债及担保情况以及已投项目的整体情况;

4.PE是否出现解散与清算的条件或情形;

5.授信申请人的上市进程情况。

第三条对于分行推荐发起的PE,经办分行可不受异地限制与该PE项下被投资企业发生信贷关系,但以下情况除外:

1.我行当地分行已有授信的客户;

2.被我行当地分行否决时间未满半年,且上次被否决授信申报方案与本次授信申报方案相近的客户;

3.从事投资管理、证券期货、资本运作等业务的客户;

4.其他不利于异地授信的客户。

第四条各分行投联贷业务主管部门,应针对投联贷业务,建立独立的业务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向中小部产品管理中心报备。

 

第一十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有规定的,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其余参照总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投联贷业务PE合作立项申请表(分行版)

附件1-2:

投联贷业务PE合作立项申请表(中小部版)

附件1-3:

投联贷业务PE合作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1-4:

投联贷业务PE尽职调查报告

附件1-5:

投联贷业务PE合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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