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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办企业税务登记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A4打印/修订/内容可编辑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

目 录

全新政策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案例解析

案例:

A企业为生产防疫口罩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90万元。

主营的防疫口罩不含税价10元/件,成本价8元/件。

将自产的1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已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口罩耗用原材料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额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免税销售的,其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

库存商品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

2.自产货物用于对外销售的,应视同销售

借:

营业外支出103000

贷:

库存商品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3.单位将自产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3000

贷: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13000

(四)填报方法

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申报表中填入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90000元(含转出进项税额1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10

10

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10

1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9

-9

1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9

-9

2.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30行“(十七)其他”行次:

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10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10

10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0

10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9

*

9

17

(四)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0

10

0

0

30

(十七)其他

0

1

0

1

3.申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的实务捐赠,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

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即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实务捐赠视同销售后的税收金额(10.3-1.3+1)。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增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1

2

3

4

5

6

7

7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0

*

*

10

*

*

*

8

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

10

*

*

10

*

*

*

11

合计(1+2+7)

10

0

0

10

0

0

0

(五)注意事项

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3.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请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公告。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B企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6月购进一台单价为600万元的设备(税法最低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

会计处理:

2020年7月开始按照直线折旧法分8年进行折旧。

会计计提折旧额=600/8/12×6=37.5万元,假设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37.5=562.5万元,节税562.5×25%=140.625万元。

(四)填报方法

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入相关内容。

注意:

第12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第11、12行第6列填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月折旧额”,即依照固定资产税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按直线法计算的1个月折旧额。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摊销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3

所有固定资产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600

37.5

37.5

600

600

*

*

600

-562.5

12

其中:

(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600

37.5

37.5

600

600

 5

 595

 600

*

(五)注意事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请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公告。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案例解析

C企业为交通运输企业,2018年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盈利10万元,2019年盈利2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亏损30万元。

根据新政策,2020年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由2025年延长到2028年。

(四)填报方法

在将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行填入相关内容。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年度

当年境内所得额

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当年亏损额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可弥补年限5年

可弥补年限8年

可弥补年限10年

使用境内所得弥补

使用境外所得弥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9

前二年度

2018

10

0

0

0

0

100(一般企业)

0

0

0

0

0

10

前一年度

2019

20

0

0

0

0

100(一般企业)

0

0

0

0

0

11

本年度

2020

-30

0

0

0

0

500(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30

0

0

0

-30

12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30

(五)注意事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二)政策要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注意事项

案例解析、填报方法和《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比照本指引第三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五、杭州亚运会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8号 )

(二)政策要点

自2020年4月9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注意事项

案例解析、填报方法比照本指引第一条“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六、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案例解析

D企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按照原有政策享受“企业五免五减半”(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0年为获利的第6年,根据新政策,可以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企业十免”(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5万元(460×25%),按照“企业十免”新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5万元。

(四)填报方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60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65纳米☑28纳米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460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115

26

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115

27

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28.5+28.6)

115

28.4

(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15

28.4.1

1.线宽小于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15

33

合计(1+2+…+28-29+30+31+32)

115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减免方式1

900企业十免(免税)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2015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人员指标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必填

2

其中: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必填

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必填

4

研发费用指标

二、研发费用总额

必填

5

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必填

6

收入指标

三、企业收入总额

必填

7

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必填

8

其他指标

五、其他1(指标名称:

选填

9

六、其他2(指标名称:

选填

10

七、其他3(指标名称:

选填

11

减免税额

115

(五)注意事项

1.新增十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但不符合新政策条件的企业主要有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企业、集成电路生产(投资额超过80亿元)企业。

7.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8.原有政策,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延续政策

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延续十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二)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案例解析

F企业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5%,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2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400×15%),减免税额40万元(400×25%-60)。

(四)填报方法

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入相关内容。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400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100

26

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40

27

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6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5%)

40

33

合计(1+2+…+28-29+30+31+32)

40

(五)注意事项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2020年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鼓励类产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执行。

2.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延续五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案例解析

E企业202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300万元,取得销售(营业)收入28000万元。

则2020年准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限额为28000×15%=42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以扣除4200万元,超过部分1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填报方法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入相关内容。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00

0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4300

4200

100

0

A105060广告费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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