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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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

金台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宝鸡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或即将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区甚至全市经济社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原则

  第四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必须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确定目标,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合力;按岗定责,抓好落实的原则。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金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常设区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现场指挥部和相应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

应急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各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区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金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总体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九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员会,为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区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协调和调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收集、分析、上报、发布有关社会安全情况和预警信息。

  (三)负责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员会,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在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六)具体负责组织修订《金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查各专项应急预案。

  (七)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八)负责提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落实、保障物资存贮、调配和保障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建议,指导、监督开展工作。

  (九)负责各类预案的宣传工作。

  (十)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建设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有关部门应急信息、通信系统的建设工作。

  (十三)听取有关应急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完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负责对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项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负责其训练管理。

  (四)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决心与建议。

决定是否建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专家组。

  (五)贯彻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命令,具体组织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项预案的后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为全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制定,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预防科学的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应急救灾方案制定、控制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 当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四)必要时,可与现场指挥部一起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研究分析现场资料,辅助现场指挥决策。

  第十四条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联络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收集整理,掌握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动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必要时前出至现场,加强协调沟通。

  

(二)及时、准确传达区应急委员会和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命令,确保应急指挥政令畅通。

  (三)担任应急值班,发生重大情况时,建立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作为任期目标,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相关应急工作部门(行业、单位)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区应急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失职行为由区级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区应急委员会共同认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现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规和人事管理权限处理。

依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平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不重视、不关心、不过问,造成应急工作制度松懈、管理混乱;应急响应延时、滞后,误时、误事;应急决策失误,组织指挥不当,处置措施不力。

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和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免职、降职,直至责令其辞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影响恶劣的,必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视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相关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

  

(二)不认真执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目标、措施不落实;

  (三)对其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问题和重大隐患失察;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六)其他未正确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相关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被认定为特大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恶劣后果和影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同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授意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调查工作;

  (四)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故意破坏、扰乱现场指挥;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七)拒不执行区应急委员会指令,组织不当,处置不力,强行指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其他严重违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制所指“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照《金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责任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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