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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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核心内容: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将正式实施,除了对旅行社安排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外,导游的相关规范也是其中的焦点问题。

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后导游会有基本的底薪、保险等保障等问题,“喜忧参半”让不少导游开始新的思考,到底影响有多大,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分析可以帮助到您。

  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

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可杜绝“买团”、“卖团”现象

  “对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说,从而用制度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

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导游薪酬标准亟待调整

 之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

同时,“零负团费”等现象普遍存在,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

“《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都会一定程度上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从而更好地规范导游行业。

  业内人士表示,导游的收入需要更完善的薪酬标准,比如导游可按产品服务难度和等级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从而保证其积极性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有哪些影响

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新法对国庆假期旅游市场影响的猜测与担心甚嚣尘上,许多线路价格日益看涨。

新法或将改变旅行团的盈利模式和游客的消费结构,从长远来讲,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旅游行为的理解和认知,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的影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法》即将实施,各大旅行社都在琢磨“涨价”,怕涨多了客流量下降,但是涨幅过小,又会亏本。

如今,已经有旅行社的一些大众化经典路线团涨价,尤其东南亚游较为明显。

“新法”的实施只是对包含众多自费项目和购物点的线路影响较大,部分产品将不会出现明显的价格变动。

对于保护游客权益和利益,规范旅游行业,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等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无疑都是福音,是大好事。

新法实施后,所有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游客在出团前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

这样一来,游客就能够享受更为安全满意的服务。

  以后在出团之前,导游就会提前知道自己要得到多少的服务费报酬,并不是像以前那样只注明“含导游服务费”,而是需要把具体多少金额标明出来到底是100元一天还是300元一天。

没有按照合同去履行的话,导游可以去状告旅行社,这也是为了警告旅行社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出境游而言,除了支付给国内领队的导游服务费以外,游客在旅程结束后,还需要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小费,尊重境外旅游的国际惯例,该做法并未被“新法”所禁止。

新旅游法的亮点有哪些?

核心内容:

新的旅游法出现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哪些方便,作为消费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带来什么好的影响,这部新的法律带来的亮点有哪些呢?

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这部法律中,三大亮点的出现,让消费者看到希望所在,因为这三大亮点不仅直指旅行社的痛楚,更是从根本上开出药方,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

这三大亮点分别是:

不得安排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

尽管看似很微小,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

  首先,“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

  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

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购物。

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

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是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

  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

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

参加的话就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脸色就会不好看。

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

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

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而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不再顾及导游的脸色。

  最后,“不得索要小费”更是将旅游市场的黑手切断。

  因为小费本不应该向游客索取,导游的费用原本就应该旅行社支付,再次索取小费属于额外收益,也是不合理的。

所以,《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将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取消小费,当然并不是意味着小费瞬间就自动消失,这必须依靠消费者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因为小费的索取有着更多的隐蔽性,如果缺乏游客的监督,将会成为没有约束力的条款。

 当然,这仅仅是首部《旅游法》带来的三大亮点而已,从立法的目的上看,这是一部规范旅游市场的规范性法律,对于旅游市场的各种乱象必须有所涉及,而最终的落脚点无疑是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自身的权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希望获得的无非就是在旅游过程中的质量和品质,而通往高质量和高品质的路上必须有《旅游法》的护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绝各种违规现象,整治旅游市场的不规范状况,在规范旅游行业的过程中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新旅游法十大焦点介绍

核心内容:

为了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法最大的亮点也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新旅游法的十大焦点。

  焦点一:

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条例:

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焦点二: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条例: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点三:

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焦点四:

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条例:

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焦点五:

导游无薪酬收回扣

  条例:

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焦点六:

旅游者“投诉无门”

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焦点七:

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焦点八:

各地一日游乱象

  条例:

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焦点九:

旅游安全及救援

  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焦点十:

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条例: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法关注的热点问题

核心内容:

新《旅游法》十月一号份实施后,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新旅游法的焦点之一是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新旅游法的热点所在之处。

团费

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

  三审稿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票价

  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

  对比二审稿,2013年4月的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导游

  严重违法作业,停业3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接待费用、要求导游交费“买团”,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据此,三审稿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安全

  禁止景区超载接待游客

  对于旅游安全,三审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未及时疏导分流,或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0月1日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

各旅行社已上线的国庆黄金周产品,可以发现其合同内容出现了四大变化,例如取消了指定购物行程及自费项目,将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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