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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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六月

前言

农村居住建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农村居住建筑施工管理和指导,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质量和水平,是关系民生和体现职能部门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以期对建造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帮助,为规范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10章148条,依次为总则、基本规定、地基及基础施工、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屋面防水施工、门窗工程施工、装修工程(施工)、配套设施、农村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安全。

本技术导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

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

主任委员:

田文

副主任委员:

文技军、肖军、刘晓森

委员:

(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正卿、王建平、王科、冯江、张静、罗进元、赵常颖、高永昭

本技术导则编制单位:

省住建厅村镇处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目次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

1总则

1.0.1为合理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特编制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全省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

1.0.3农村居住建筑要根据部、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且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的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证建筑工匠施工。

1.0.4抗震设防区域农村居住建筑还须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要求。

1.0.5鼓励农村居住建筑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1.0.6农村居住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承担农村居住房屋工程的施工企业和有证工匠应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1.0.8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施工单位、有证农村建筑工匠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

1.0.9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居住建筑修建过程的质量管理。

2基本规定

2.0.1农村居住建筑平面布局宜规则整齐,避免拐角或突出,承重墙体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楼、屋盖应分别在同一标高;不应在同一高度内采取不同材料的承重结构,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2.0.2农村居住建筑应根据房屋地基和基础情况决定基础圈梁的设置,具体要求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

2.0.3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

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

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mm。

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土。

2.0.4突出屋面结构的构件(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满足抗震要求。

2.0.5农村居住建筑建设中使用的钢筋、水泥、砖、砌块等主要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应有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严禁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水泥;不应使用废旧钢材,钢筋应采用机械调直,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进行加工处理。

2.0.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天)。

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块外壁厚度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

砖块材强度等级宜采用MU10,不应低于MU7.5。

2.0.7木结构农村居住建筑所用的木材应选用干燥、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木结构承重用的木材宜选用原木、方木和板材。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应选用一等材,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应选用二等材。

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5%。

2.0.8毛石结构农村居住建筑所用的石材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其形状不能过于细长、扁薄、尖锥或接近圆形。

2.0.9农村居住建筑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

基础垫层可采用C10,基础不应低于C15,地面以上结构不应低于C20,其配合比可参考下表。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参考值(m3)

材料 

C15

C20

水泥(kg)

240~265

330~355

中砂(kg)

785

673

砾石(kg)

1129

1146

水(kg)

188

195

注:

1.砾石最大粒径:

20—40mm水泥强度等级32.5级,大于32.5等级水泥用量可取下限值。

2.中砂、砾石在使用时可根据其含水率(干湿)情况增加砂、石用量;砂、石增加的重量是多少,就减少多少水的用量。

2.0.10农村居住建筑所用砌体砌筑砂浆等级:

非抗震设防区不应低于M2.5;抗震设防区不应低于M5;基础不应采用混合砂浆。

砌筑砂浆的配合比参考值(m3)

强度等级

水泥用量(kg)

用砂子量(kg)

用水量(kg)

M2.5

200

1420

270~330

M5

200~230

M7.5、M10

220~280

注:

1.此表水泥强度等级为32.5级,大于32.5级水泥用量可取下限。

2.砂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含水率(干湿)情况增加砂用量;砂增加的重量是多少,就减少多少水的用量。

2.0.11生土结构农村居住建筑所用的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粉土和亚粘土,土中不应含有大于20mm的硬土块,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8%,简易测定的方法为:

手捏成团,落地开花。

用于夯土墙的原始生土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并碎细晾晒发酵后方可使用。

用于土坯墙的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亚粘土,砌筑泥浆应具有良好的黏性。

3地基及基础施工

3.1地基

3.1.1农村居住建筑基础持力层,应设置在老土层;地下水位应低于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深度不应小于500mm(原土表面算起膨胀土地区不小于1500mm)。

冻土地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1.2农村居住建筑同一幢的基础不应设在土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3.1.3基础下的地基为软弱粘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对地基进行处理。

处理方法可采用连砂石、碎石、矿渣、灰土及含水率合适的粘土换取软弱的土层。

处理厚度不应小于600mm,处理范围超出外墙基础外缘宽度不应小于500mm。

3.1.4膨胀土开挖应避开雨季,开挖至基底后,应即时进行封闭。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对基槽(坑)立即回填封闭,分层夯实,回填土高度应高于原土表面,以免基底受到雨水侵扰。

3.1.5农村居住建筑同一幢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

3.1.6地基持力层(基底)检查。

基槽挖至持力层(基底)后应对基底进行检查,重点包括房屋的四个大角、上部结构变化较大和土质有明显不同等的区域。

卵石地基检查方法采用釬勘法,即取1m左右钢釬一根,8磅二锤一把,用8磅二锤均匀用力连续击打钢釬,使钢釬入土深度达到600mm。

如各检查点,锤击数基本相同就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土质为粘土,应挖至老土下300mm,并观查土质是否均匀,若均匀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基础

3.2.1砌体基础

1.砌体砌筑前,砌体块科应提前1-2d(天)浇水润湿,并保证在砌筑前,表面风干。

普通页岩砖的含水率应达到15%,即:

砖横向折断后,横断面的四周水印深度应在15mm左右。

砌体砌筑所用砂浆,在拌合完成后3h(小时)内用完,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必须在2h(小时)内用完。

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轴线(开间、进深)的尺寸允许偏差应控制在±5mm。

四大角应是直角。

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基础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搓。

4.砌筑要求

1)砖基础大放脚宜做成阶梯形,包括等高式(两皮一收)和间隔式(两皮一收与一皮一收相间)两种,收退台阶宽度均为1/4砖(60mm),直到基础墙厚为止。

(如图a、图b)

图a图b

2)基础砌筑前,应根据轴线标记,弹出大放脚的中线和边线;收分退台时,应根据中线分边线;退台至基础墙时,以轴线控制标桩为依据校核中线,弹出基础墙的中线和边线。

3)砌基础墙时,应先盘墙角,每次盘角高度不应超过5皮砖,做到“三皮一吊(吊直),五皮一靠(靠平)”。

4)砖基础砌筑前,应沿长度方向试排砖。

5)砖基础应挂线砌筑。

挂线后,应检查线的中部有无下垂现象,当拉线超过15m或遇大风天气,应在适当位置挑平。

6)砌筑时,可按皮数杆先在转角及交接处盘角,再在其间拉准线砌中间部分。

7)大放脚部分宜采用一顺一丁砌筑形式。

十字接头和丁字接头处的砖块应错缝搭砌,且纵横基础应隔皮砌通,竖缝上下错开。

大放脚的最下一皮砖应以丁砌为主。

墙基的最上一皮砖(防潮层下面一皮砖)应为丁砖。

8)穿过基础墙的管道安装时,管道上口与过梁底之间应有大于100mm的预留沉降空隙。

9)防水砂浆防潮层的施工,应先将墙顶砖砌好,清扫干净,浇水湿润,随即抹防水砂浆至设计厚度。

设计无规定时,厚度可为15~20mm,防水粉掺量为水泥重量的3%~5%。

3.2.2混凝土基础

1.基础模板制作安装

1)工艺流程:

抄平、放线→安装基础模板→安装龙骨及支撑→校正加固

2)抄平、放线:

将控制模板标高的水平控制点引测至基坑(槽)壁上,在混凝土垫层上弹出轴线和基础外边线。

3)阶梯形独立基础:

根据图纸尺寸制作每一阶梯模板,支模顺序应由下至上逐层向上安装。

先安装底层阶梯模板,用斜撑和水平撑加固撑稳,核对模板墨线及标高,配合绑扎钢筋及垫块。

再进行上一阶模板安装,上阶模板可采用轿杠架设在两端支架上,重新核对各部位标高尺寸,并用斜撑、水平支撑以及拉杆加以固定、撑牢,最后检查拉杆是否稳固,校核基础模板几何民尺寸及轴线位置。

4)混凝土条形基础:

应先在基槽底弹出中心线,基础边线,再把侧板和端头板对准边线和中心线,用水平仪抄测校正侧板顶面水平,经检测无误后,用斜撑、水平撑及拉撑钉牢。

混凝土条形基础支模时模板上口应钉木带,以控制条形基础上口宽度,并通长拉线,保证上口平直,隔一定间距,将上段模板下口支撑在钢筋支架上。

2.钢筋加工注意事项:

1)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2)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R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3.基础混凝土浇筑:

1)浇筑混凝土垫层:

⑴地基地的松土和杂物应清除干净;干燥的非粘性土应用水湿润并夯实。

岩石地基应清扫干净,未风化的岩石可用水冲洗,但表面不得有积水。

在基槽(坑)四周应挖好排水沟和集水井。

⑵混凝土垫层浇筑前,应先复核地基上的设计标高和轴线。

⑶阶梯形基础:

阶梯形基础应分层浇筑,当阶高大于500mm时,应有阶内分层。

2)柱基(含承台)除在顶部留置施工缝外,其余部位不应留置施工缝。

3)墙基施工缝的留置原则:

⑴当墙基高度在500mm 以内时,施工缝可沿墙基竖向截面设置(留成垂直于墙轴线的平面);当高度大于500mm时,应做成阶梯形,高宽比不大于0.5。

(见图a)

⑵施工缝距基底标高改变处和纵横墙基交接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施工缝不宜留在基底标高改变处和纵横墙基平面相交处,宜错开500mm以上留置)。

(见图b及图c)

3.2.3砌筑毛石基础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层石块时,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石块大面向下。

砌体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规则的毛条石砌筑。

2.毛石基础的转角及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如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

毛石基础块料之间的缝隙应用砂浆嵌填饱满,但不得用水冲灌。

3.2.4生土墙基础

1.生土墙基础,应选用砖、混凝土、毛石基础。

2.所选用的砖、混凝土、毛石基础、砌筑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表面至少300mm。

4建筑主体结构施工

4.1砌体结构

4.1.1砌体结构农村居住建筑是指烧结普通页岩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承重墙体的房屋。

承重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80㎜,并不应采用标准砖组合砌筑。

4.1.2砌体砌筑时,组砌方法应正确,即:

砌体在砌筑前,应先用干砖或小砌块试摆,当各个墙体(内外墙)无竖向通缝(各砌块搭接长度不小于60mm)和竖向水平灰缝均控制在8~12mm时,可按摆好的组砌方法进行施工。

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竖向灰缝应上下错缝,不得出现瞎缝、通缝。

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370×370mm,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4.1.3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宜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如留成为直槎,应槎高每500mm高加设2Ф6拉接筋伸入墙内,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000mm(6度7度设防区)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应设置2Ф6通长拉结筋。

4.1.4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在砌筑马牙槎时应先退后进,并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筋与构造柱连接,拉筋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000mm(8度及以上设防区应设置2φ6通长拉结筋)。

施工时,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并与基础圈梁相连。

4.1.5当楼、屋盖当采用预制板时,支撑预制板墙体顶部应砌成丁砖,在安装板前墙顶面应采用M5的水泥砂浆找平。

预制板在墙体上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00mm,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预制板在混凝土大梁上的(如安装在梁上)搁置长度不应小于80mm。

在预制板端应设拉结筋,施工时应将拉结筋牢固连接,并用细石混凝土将板端连接缝灌实,做法详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17页。

两板间的下部缝隙宜控制在20-40mm,并用细石混凝土分两次灌实,且在12h(小时)内浇水养护。

4.1.6当楼屋盖为现浇混凝土板时,其楼屋盖的悬挑梁与楼屋盖板、圈梁和构造柱的交接部位,应整体浇注混凝土。

混凝土振捣应密实,不得漏振、欠振和过振。

浇筑混凝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养护混凝土。

4.1.7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

2.5的水泥砂浆。

4.1.8当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洞口净宽不应超过1m,其侧边距墙体交接处不应小于500m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1.9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的备料应均匀堆放,砖、混凝土小砌块高度应控制在三层内。

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4.1.10抗震设防区的砌体结构农村建筑的构造柱、圈梁、预制板等的构造措施,应符合《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的要求。

4.1.11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栓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4.1.12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4.1.13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4.1.14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

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4.1.15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4.1.16当芯柱的混凝土采用普通混凝土时,其浇灌混凝土的坍落度不应小于90mm。

4.1.17抗震设防区的小砌块房屋,当设置芯柱时,芯柱截面不应小于100×100mm,每个芯柱内应插1Ф10的钢筋;钢筋应贯穿楼板、圈梁,顶层应伸入顶部圈梁,并可靠锚固。

4.1.18墙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大于12mm,也不应小于8mm。

4.1.19如楼面有悬挑部份,挑梁埋入墙体的长度要大于挑出长度的1.5倍,且和圈梁形成整体,一并浇注。

4.1.20砖木结构“硬山搁檩”房屋应采取以下构造措施:

1.对坡屋顶房屋,屋面坡角不应大于30度;山墙顶部至房屋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6m;

2.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在屋盖处的墙顶应设置周圈闭合钢筋混凝土圈梁的。

山墙顶部应设置斜向钢筋混凝土爬山圈梁;尚应在外山墙脊檩下方与水平圈梁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8、9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7.2.4条。

4.不应在山墙的山尖范围内开设高窗;

5.檩条支承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垫木,垫木宽度同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垫木与檩条端部应钉牢,防止檩条移位;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6.端檩在外山墙上应出檐,内山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7.椽子与木檩条搭接处应满钉。

4.1.21砌体结构的木屋架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屋架应为几何不变结构,上、下弦及腹杆应齐全,不应采用无下弦杆的人字形或拱形屋架;

2.木屋架在前后纵墙支承处应与墙体圈梁、构造柱所预埋的螺栓可靠连接;木檩条应用扒钉固定在木屋架上弦杆上。

3.当采用多榀木屋架且屋架跨度大于6m时,8度时应在端开间的两榀屋架之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宜设置在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并采用螺栓连接;在屋架下弦跨中处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水平系杆应与屋架下弦和剪刀撑拉结。

4.1.22当屋面坡度较小或采用平顶木屋盖时,木檩、木梁应支承在圈梁或砂浆配筋带之上,并可靠连接;当木檩、木梁支承处未设圈梁或砂浆配筋带时,应在支承处增加木垫板,垫板长度不小于300mm,宽度同墙厚,垫板应和墙体有可靠连接。

4.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2.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梁、柱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箍筋弯后平直部份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为135°,箍筋弯后平直部份的长度不应小于箍筋弯钩直径的10倍。

4.2.2梁下部的受拉钢筋(水平钢筋)的接头可采用搭接或焊接,搭接长度或焊接质量应满足有关要求,并且接头位置应在梁跨中三分之一以外。

梁上部负弯距钢筋(水平钢筋)接头位置应距梁端三分之一以外。

4.2.3柱纵向钢筋的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焊接方式可采用竖向电渣压力焊、帮条焊、搭接焊,应严格保证焊接质量。

也可采用搭接接头,搭接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质量应满足有关要求。

4.2.4在柱的主筋(纵筋)、梁主筋(水平筋)、板底筋绑扎时,应垫保护层厚度的砂浆垫块。

4.2.5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振捣密实,连续作业,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

4.2.6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

所设置的施工缝,应该垂直于构件底面。

一般不少于24h(小时)后再次浇注混凝土。

浇筑前应对施工缝进行处理:

将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凿毛,用水冲洗干净并充分润湿,刷上纯水泥浆,再浇筑混凝土。

4.2.7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覆盖浇水养护,养护应不少于7d(天)。

4.2.8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2.9模板支架的立杆基础必须夯实,底部应设垫板,要避免水对支架的浸泡,防止支架变形下沉。

立杆脚下应有可靠的相互连接(纵、横设置扫地杆),以确保支架的稳定性。

4.2.10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

检查模板接缝是否严密;支架是否稳固;并应润湿模板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4.2.11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柱和构造柱的箍筋加密区长度应不小于500mm;层高大于3m的,应不小于净层高的1/6。

梁箍筋加密区从柱边算起不少于梁高的1.5倍至2倍。

4.2.12混凝土宜优先采用机械拌合,所用原材料、配合比、搅拌时间等应符合设计、质量标准要求。

人工拌制混凝土的基本要求;参考本技术导则的配合用量,用称按比例(每立方分几次拌制,最好以一包50kg(公斤)水泥或二包100kg(公斤)水泥为一次拌制量。

分别称出砾石,中砂用量加上水泥先进行干拌制(操盘)三遍,然后加水再湿拌制(操盘)三遍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4.2.13混凝土浇筑

1.钢筋混凝土柱和构造柱高度超过2m的,浇筑混凝土应采用串筒下料或开门字板浇筑。

2.在浇筑梁上混凝土时,铲起的混凝土应铲子底贴着模板内侧扣着下料。

4.3木结构

4.3.1木结构农村居住建筑是指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的房屋。

所使用的木料应经过防白蚁、防腐、防火处理。

承重木柱当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120mm。

4.3.2木结构农村居住建筑采用砖砌体、砌块砌体、生土墙体和石砌体做围护墙体,围护墙体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砌筑的围护墙体不宜将木柱完全包裹,宜贴砌在木柱外侧。

并应有保证自身稳定的措施。

4.3.3木柱下应设柱脚石或混凝土基座,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可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以采用木销键或铁件连接。

4.3.4木柱不宜有接头。

有接头时,应采用巴掌榫对接,并在接头处用钢件连接牢固。

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在同一截面处开槽时,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4.3.5处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架,应设置通风洞口。

4.3.6木屋架的各杆件除用暗榫连接外,还应用双面扒钉钉牢。

4.3.7搁置在砖墙上的木檩子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4.3.8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构件接触处应作防腐处理。

4.3.9抗震设防区农村居住建筑的木柱、围护墙、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

要求

4.4毛石墙结构

4.4.1毛石墙结构建筑系指采用未经加工的块石和卵石砌筑为承重墙的房屋。

毛石墙厚不宜小于40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4.4.2毛石砌体砌筑前,将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清除干净。

砌筑时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放置、上下错缝和内外搭接,分层卧砌,每层高度约300mm。

砌筑顺序宜用较大的平毛石先砌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和门洞处,然后再向中间砌筑。

各层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调整、敲打使之能与先砌毛石基本吻合。

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mm,并应饱满;不得采用垫片干码,表面勾缝的砌筑方式砌筑。

4.4.3毛石墙体宜分层卧砌,每层高度约300mm,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m。

如将已砌好的毛石移位、顶高时,必须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

4.4.4毛石结构农村居住建筑宜采用砌石墙体承重,不宜采用砌石柱承重,严禁采用石板、石梁承重。

4.4.5毛石结构农村居住建筑宜选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墙体顶部应设置圈梁或配筋砂浆带。

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4Ф10,箍筋间距不少于Ф6@250mm;配筋砂浆带的宽度同墙厚、高度不小于60mm,至少配3Ф10的通长钢筋。

当采用木屋盖时,在墙顶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4.4.6毛石结构农村居住建筑门窗洞口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当洞口宽度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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