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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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1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五)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2小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六)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于次月5日前,将本月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

(七)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

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未报送的,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

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九)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一)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

(十二)本报表制度中的数据仅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

(十三)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安监11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安监12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次月5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5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号:

交安监11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97号

有效期至:

2016年10月

 

填报单位(签章):

1.事故基本情况

1.1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1.2天气气候

1.3工程名称

1.4所在地

1.5工程分类

1.6工程等级

1.7建设类型

1.8事故发生部位

1.9事故发生作业环节

1.10事故类别

1.11工程概况

1.12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1.1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2.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2.1建设单位

2.2设计单位

2.3施工单位

2.4监理单位

3.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计量

单位

合计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企业聘用工人

非本企业劳务人员

其他

人员

1

2

3

4

5

6

死亡人数

其中:

现场死亡人数

失踪人数

受伤人数

其中:

重伤人数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201年月日时分

填表说明:

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号:

交安监12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97号

有效期至:

2016年10月

 

填报单位:

201年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

工程等级

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发生作业环节

事故

类别

事故简

要经过

初步事

故原因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续表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

员类型

受伤人数

(人)

受伤人

员类型

事故单

位名称

事故性质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填表说明:

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交安监1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24小时制。

2.天气气候:

为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3.工程名称:

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

4.所在地:

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5.工程分类:

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公路工程分类代码和名称

水运工程分类代码和名称

01路基及边坡

11港口工程

02基层或路面

12独立船闸工程

03桥梁

13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

04隧道

14修造船水工工程

05交通安全设施

15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06三大系统工程

16航电枢纽工程

07绿化工程

17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

08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

18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

09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

19其它水运工程

10其它公路工程

6.工程等级:

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211-99)等标准划分为深水码头、非深水码头、高等级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其它。

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公路工程等级代码和名称

水运工程等级代码和名称

01高速公路

06深水码头

02一级

07非深水码头

03二级

08高等级航道

04三级

09非高等级航道

05四级

10其它

7.建设类型:

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8.事故发生部位:

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公路工程事故发生部位代码和名称

水运工程事故发生部位代码和名称

通用部位代码和名称

01路基

14沉箱

26临时办公生活区

02边坡

15码头桩基

27拌和场

03基层或路面

16水底

28预制场(除起重机具等)

04桥梁基坑

17水工基坑

29材料加工场

05桥梁桩基

18码头上部

30建筑物拆除现场

06桥墩(柱、塔)

19防波堤或导流堤

31建筑物加固现场

07桥梁台帽

20护岸

32桁架结构物

08梁板边沿

21港口陆域(吹填造陆和软基处理形成)

33房屋建筑物

09隧道洞口

22航道

34便道便桥

10隧道成洞(完成二衬施工)

23船坞

35临时码头

11隧道半成洞(未完成二衬施工)

24通航建筑物

36其它(须注明)

12掌子面

25其它(须注明)

13其它(须注明)

9.事故发生作业环节:

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01模板

07龙门吊

13危险品

19水上作业

02脚手架

08架桥机

14施工材料

20水上预制构件吊装

03支架

09自行式起重设备

15张拉作业

21水上抛石

04施工机具

10施工电梯

16拌合作业

22沉排铺排及充沙袋

05施工车辆

11临时用电箱(线)

17船上作业

23其它(须注明)

06塔吊

12外电线路

18水下作业(爆破、焊接、检查等)

10.事故类别:

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01物体打击

06淹溺

11冒顶片帮

16锅炉爆炸

02车辆伤害

07灼烫

12透水

17容器爆炸

03机械伤害

08火灾

13放炮

18其它爆炸

04起重伤害

09高处坠落

14火药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05触电

10坍塌

15瓦斯爆炸

20其它伤害(须注明)

11.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比例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整填写的,必须在月报表中续报。

12.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情况。

1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4.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

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15.死亡和失踪: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16.重伤:

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17.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交安监1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及环节、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安监工程1表填写说明填写。

2.事故简要经过: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3.初步事故原因:

按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类。

请填写代码和名称: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1施救不当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12其它(须注明)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5.事故单位名称:

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

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6.事故性质:

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五、附录

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本事故分级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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