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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男,年月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羁押678天,损失146385元,监视居住183天损失56787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元。

2、由被申请人在***范围内对申请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因涉嫌抢劫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申请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年4月22日*中级人民法院(*)*中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年*月*日***公安局对申请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申请人于同日释放,年月日***公安局因对申请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作出*公刑解监字()年*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对申请人解除监视

居住,申请人数次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要求书面答复是否撤销案件、是否不起诉均未回复。

申请赔偿的理由如下:

1.本案是以心理测试为基础再去收集犯罪证据,但收集的犯罪证据中仅有申请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而无与本案发生的直接证据,如血衣、血裤、鞋子、毛发、血迹等,也无相应的科学鉴定证实申请人在作案现场进行作案,事实上申请人根本就未在作案现场。

申请人的供述、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本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不可分割的证据锁链,证据链之间的断裂无法衔接,根据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证据的结论不能得出唯一性,故本案对申请人的刑事拘留、逮捕、起诉、一审有罪判决均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均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对申请人的强制措施也已解除,虽然公安机关不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不作无罪判决,也不给结案书,但申请人于*年2月10日释放应视为已作无罪处理,故被申请人应为义务赔偿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2.申请人因涉嫌抢劫罪历经一审、二审,羁押期间长达**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

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在*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元,故应赔偿申请人羁押期间的损失元。

申请人被释放后监视居住**天,限制了申请人的部分人身权利,申请人不能外出经营、务工,对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监视期间的损失也应予赔偿,依照上述标准共计赔偿损失元。

3.同时,申请人还经受了非人的折磨,特别是一审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有罪判决,申请人及其亲属均笼罩在极度的精神恐惧之中,真是惶惶不可终日,度日如年,对申请人及其亲属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应对申请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5.由于本案发生后对申请人作出的有罪判决在***范围内引起了轰动,特别是对申请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申请人及其家属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应在***范围内公开对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对申请人定罪量刑,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已解除,申请人已于*年月日释放,且已对申请人作无罪处理,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

*年月日附证据:

1、***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2、*中级人民法院(*)*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

3、*公刑解监字(*)年*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篇二: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转载于:

www.cSSyq.com书业网: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

赔偿请求:

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

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

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8、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9、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10、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念斌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四次被赔偿义务机关宣告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2935天,鬼门关前来回数次,令请求人横遭厄运、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八年来一次次的庭审已经充分揭露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严重职务犯罪,除了对请求人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迫使请求人“供认”完全不存在的投毒罪行及经过,更为了破案立功,为了将错就错把请求人当作真凶完成审判,他们不惜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欺骗、误导司法鉴定机构及检法机关,导致该案不仅久拖不决,请求人有冤难申,更使得案件破案时机完全错过,真凶难以归案,死者永难瞑目。

更令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及公信力大受损害。

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及两级法院,特别是福州市中级法院,无法坚守法律底线,对公安机关明显的证据漏洞视而不见、对请求人及辩护律师一年年对于刑讯逼供及证据造假的血泪控诉充耳不闻,罔顾证据和良知,一次次地炮制令请求人蒙冤的错误判决。

福州市中级法院,更是在上级法院一次又一次地将案件发回之后,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做出死刑判决,必欲置请求人于死地而后快,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和上级法院审级监督,已与故意犯罪无异。

因此冤案,请求人被作为死刑犯在看守所煎熬八年。

这八年间,因为一次一次的死刑判决,请求人几乎始终都被戴着工字铐,短短的铁链将沉重的手铐脚镣相连,令请求人身躯无法伸展,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的“脊柱钙化”病;因看守所严格控制人的日常行动,使请求人前列腺病变严重;彻夜失眠,心脏功能衰退。

今日虽获自由,但八年炼狱的摧残,已令请求人几成废人一个。

获释后,经医院诊断,请求人身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肝内胆管结石、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以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

而被抓之前为出国打工进行的医院体检,显示请求人身体非常健康。

身体上的巨大痛楚,却不及精神折磨之万一。

八年来,每日被锁囚室难见天日,看着这司法机器一次次在请求人身上碾来碾去,却不肯透出一点希望的光亮。

命运一次次地肆意捉弄,好不容易等到高院发回重审,很快冰冷的重审死刑判决就又将请求人重新推下悬崖。

种非人的折磨,请求人竟然经受了四次!

其身心的折磨没有经历人无法想象。

辩护律师一次次的会见,虽然难掩愤怒与无奈,却总是鼓励请求人坚持。

也令请求人明白,不能活着坚持下去,就必将世世代代含冤受辱,连自己的家人都要承受骂名。

想想为了给自己伸冤而牺牲自己人生的姐姐艰难地支撑八年,想想自己年幼的儿子未及享受多少父爱就莫名变成了“杀人犯的儿子”而人生之路陡变,想想苦盼儿子回家却含愤离世的挚爱双亲,请求人八年来始终想不明白的是:

我这一个小老百姓究竟是造了什么孽了竟要蒙此惊天之冤?

获得自由之后,堂堂司法机关的生效无罪判决并不能还给请求人一个正常的生活。

请求人的身心已经崩溃,身体多种疾病,精神严重创伤,需要漫长而艰难的治疗。

年幼的孩子也难以抹去多年来流言及歧视形成的阴影,需要系统专业的心理治疗。

受公安机关误导的死者家属砸坏了请求人家的祖屋,令全家人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八年。

而今依然有意视请求人为仇敌(或许这要比追寻真凶要容易得多吧),使得请求人依然有家难回。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上述请求,并有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作为支持。

这些数额,对于八年前的小商贩念斌而言是个天文数字,但对于今天劫后余生的念斌而言,它不值一提,不能弥补请求人所受伤害哪怕万一。

但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念斌的第一步。

对于福州中院及司法机关而言,给予国家赔偿也只是第一步,主动认真追责及制度改革以避免新的冤案产生,应该是你们责无旁贷的使命。

篇三:

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姚能君,男,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邵阳市西区李子园居委会居民,三合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从76年起到85年领月工资75元,85年后交租金每年2200元至3000元,共计交费29530.00元。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郊区法院错误判决(117号),判处我没交租金,判决我租金损失费3136元,利息损失10200.00元,给戴家村委。

姚能君出买价格币50万元予以拒绝购买权,戴家村8万元卖给邓长久。

1995年4月19号上午,邵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叫来8台运货车和18名劳教人员,乘申请人家无人之机,强行开启铁门,将申请人存在在戴家饭店后面棚屋内(姚能君私房,占用面积140平方米,分三间,一间打铁车间,一间为镀锌车间,一间为住房)的设备及制成品、原料、家俱、炊具等能拖的统统拖走,不能拖走的则统统打烂、破坏。

申请人家的三个内装镀锌塑料槽桶被打烂,镀锌材料完全外溢,单此三项,申请人即损失每月4.5万元。

140平方房屋说明是李子园居民会主任曾光明补给姚能君损失,修建邵水西路,85年市政工程处潘司令拆我租用房屋一半,货物都被砖瓦盖坏了,停厂一年,损失很大。

用地给予赔偿证明批准递交给规划局胡成章科长办理手续(手续费、配套费1140元),原交

220元,图纸费400元,交款时期95年4月7号。

市政府划分姚能群房屋没说明要送给谁。

只说公家房屋划分给戴家村委,只说公房划给戴家村委,从95年5月1日起,工房得到房产权,但95年3月25日房地产局议价8万元审批机关填写遗留问题元,有无产权纠纷(无),办理人周永利,没得到产权证就卖了,连姚能君的140平方房屋货物扣压、拆除,判决姚能君出价50万元太低,没有购买权,8万元买给邓长久,这是什么阴谋。

执行中,中级法院罗晚生得房屋197门面出租,从北塔区法院执行后,姚能君停厂是95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未恢复生产,请赔偿每年赔偿20万元。

吊销营业执照2001年12月18日市工商管理局。

郊区人民法院将拖走的价值46万元的设备、制成品、原料、家俱、炊具等放在距戴家饭店约1500米处,市委党校附近的一处空坪内,任凭日晒雨淋和被人明拿暗偷。

郊区人民法院还将申请人的三间房屋修建价值壹拾多万元的棚屋以及价值一万多元的生产和照明用电设施统统推倒和破坏。

综合以上损失,申请人损失估价鉴定书46万扣押物质清单46万元。

非法拘留杨玉香2000年10月17日起至2000年10月31日止。

95年12月21日交锐1万元,每月税288.76元。

郊区人民法院采取以上措施的根据是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而作出的(1996)郊

南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认为:

这个民事裁定书是错误的。

(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维持(1996)郊南民初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1995)郊南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规定:

申请人姚能君应将所租用的戴家饭店返还给戴家村村民委员会。

即该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

申请人仅只须将戴家饭店返还给戴家村委会,但该房屋后面三间棚屋不在该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之列。

这三间棚屋是申请人于1992年11月1日经市政府建设工程规划处批准而兴建的临时建筑,申请人属于合法使用。

在(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生效以后,申请人已将戴家饭店内的所有设备统统腾空,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但是,郊区人民法院错误地执行了(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将申请人的三间棚屋列入执行范围,拖走了棚屋内的制成品,给申请人造成了46万余元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811条、第21条之规定,811次会议讨论通过赔偿,特请求赔偿货物赔偿问题,恢复生产问题,购买权问题,请予支持。

赔偿理由:

1、市政府文伯规定没有任何单位协商和通知主人。

2、95年5月1日起的问题,但95年3月25日房产

局议价8万元卖给邓长久,50万元不卖,却8万元卖掉的阴谋赔偿问题。

3、没有协调过程和事实问题。

4、反而欠租金损失和利息损失,拒绝签字问题。

5、85年扩建邵水西受害的损失居民会赔地(140平方

米房屋)。

6、76年至2006年企业单位应有拆迁偿安置方案问

题。

7、申请人超判决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房屋

破坏企业、设备物品,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扣押46万元物品设备拘留扬玉香名声问题。

9、停产85年至2006年损失中级法院罗晚生得197号

门面问题。

10、恢复生产和吊销营业执照,登报受损失问题。

11、请戴家村委拿出申请人的实事,我杨玉香、姚能君

拒绝哪些事情,没有同意的理由。

请求理由11个问题的答复赔偿以支持,感谢。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

三合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姚能君姚能君

二00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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