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税种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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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税种计算
代理行业税种计算
一、什么是代理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包括: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6号)
3、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
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
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规定:
(1)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
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
(1)
(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交通运输业税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一、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1、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
(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2、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1)海运包括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
远洋运输的纳税人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分公司。
沿海运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
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3)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①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②民航地面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4)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
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
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运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
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注: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特点是:
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2)跨境运输的营业额
跨境运输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注:
北京市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成本利润率为5%。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158号)文件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①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凭费的业务。
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凭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③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另外,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5)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403号)规定: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6)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162号) 文件规定:
对道路、桥梁管理经营单位,向过路或过桥的车辆(或其他通行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文化体育业税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其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1、文化业:
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其中: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对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也按“播映”征收营业税。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这些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售门票收入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是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162号)文件规定:
汽车驾驶学校,是为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提供服务的教学单位,对其因此而向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553号)文件规定: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三)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文化体育业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34号)文件规定:
(一)汽驾按每期每个学员100元定额征收,摩托车按每人每期20元定额征收。
(二)为计算简便和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不到驾校培训的零散练车(只在驾校练车采取计时收费办法等)收入,按其收入总额与培训收费标准换算学员人数并据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以大型汽车为例:
某驾校某期取得零散练车收入50000元,大型汽车培训收费标准为2500元/人,则应征税款为:
1、换算学员人数:
50000元/2500元=20人
2、计算应征税款:
100元×20=2000元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施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7号)文件的规定:
1、凡参加演出(包括:
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编导、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全部报酬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2、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3、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付给纳税义务人完税凭证。
4、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转账形式,通过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支付的,由承办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上述单位即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演职员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或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仍由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扣缴单位所在地缴纳。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5)领取《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演职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演职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1997]376号)文件的规定:
1、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307号)文件的规定: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邮电通信业税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和电信。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