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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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置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太原市城区联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原则:

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原则:

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太原市城区联社办理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2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三)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应收账款债务人必须为优质国有企业或优质民营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原则上在联社开立存款结算账户(基本户或一般户),自愿接受联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有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经营管理层,贷款申请前一年内法定代表人及股未同时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经营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联社的信贷政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

(八)企业有稳定的经营收入,盈利能力较强,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九)企业和高管人员及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经济纠纷;

(十)合同交易背景真实、合理,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十一)客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十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签订<<特别担保合同>>,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作为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三)太原市城区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且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与借款申请人有2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四)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佐证材料(必须含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付款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应收账款的股东会决议;

(六)太原市城区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三)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确认书;

(五)太原市城区联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只能为一人。

如出现多个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含期限内利息)最高不能超过5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金额(含期限内利息)/应收账款金额(合同值)]×100%≤50%。

第十三条在授信期限内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太原市城区联社同期保证担保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流程进行办理,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贷款申请人(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还须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并重点查询拟质押应收账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质押登记情况,避免重复质押,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十六条经审批通过后的授信业务,办贷机构须逐一落实授信审批附加条件和有关要求,并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明确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借款人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与出质人须联合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通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给付给出质人的应收账款全部电汇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出质人必须开设应收账款质押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应收账款债务人汇入的资金)。

第十八条在落实第十七条的有关要求后,由各办贷机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全部偿还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后5个工作日内,办贷机构应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各办贷网点应指定专职的监管信贷员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职监管信贷员的管理职责:

(一)实时关注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

(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

(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专职监管信贷员应及时督促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的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农村信用社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用支付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二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太原市城区联社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施变更担保方式:

(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

(二)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

(三)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

(四)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

(五)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

(六)不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或接受监督但不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的;

(七)在贷款期间,股东或法人未发生变更;

(八)农村信用社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必须办理公证。

第七章质权实现

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农村信用社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太原市城区联社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条太原市城区联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2、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

3、太原市城区联社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

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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