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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办税指南

新办企业办税指南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二○一二年十月

 

前言

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新办企业涉税事项流程进行优化与整合,编写本涉税事项指南。

本指南针对新办企业各项涉税事项分类按相应的征管结构进行编写,附列相关表格资料,用于帮助新办企业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遵从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本指南共六个部分,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联系方式较完整地为新办企业提供参考和辅导,为提高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效率提供便利。

也可以登陆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网站

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一贯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为闵行区的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前言2

第一部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4

第二部分税务登记9

第一章开业税务登记9

第二章办税员联系卡15

第三章纳税人银行帐号报告19

第四章自助办税服务卡(ARM)21

第五章互动参与平台…………………………………………………………………...…….23

第三部分纳税申报25

第一章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与财务报表认定25

第二章电子申报网上认证29

一、法人一证通(CA证书)的申请....................................................................................................29

二、办理网上银行扣款协议...................................................................................................................33

三、电子申报网上认证申请...................................................................................................................33

第三章新办企业初始辅导办理事项35

第四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7

第四部分发票管理39

第一章发票初始核定39

第二章办理税控收款机及税控远程抄报税42

一、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42

二、申请办理税控远程抄报税...............................................................................................................42

第三章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金税卡和IC卡45

第五部分注意事项47

第一章纳税申报注意事项47

一、纳税申报期限...................................................................................................................................47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47

第二章领购发票注意事项48

第三章其他注意事项48

第六部分涉税业务维护公司地址电话一览表49

第七部分各管理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50

 

第一部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

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

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

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主要包括:

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

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

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

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

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

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

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第二部分税务登记

第一章开业税务登记

一、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当携带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有限公司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必需】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必需】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8.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必需】

9.承诺书。

【必需】

10.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可选

11.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必需】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7.承诺书。

8.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承诺书。

(四)个体经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

6.承诺书。

注:

上述资料属于证件类以及合同等辅助资料的均须同时提供复印件,原件核查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作为受理资料由税务机关受理窗口保存。

三、办理时限:

(具体开业内容不同,时限不同)

当场办结: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临时开业登记。

4个工作日:

企业法人登记;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外省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

7个工作日:

外区迁入

四、办理地址:

莘建东路201号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65-68号窗口

联系电话:

34120778、34120846

2006年制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出以上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

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

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

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

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

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批准设立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行政

区域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

地址

行政

区域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适用会计

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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