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旅游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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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旅游局
巴中市旅游局
巴中市旅游局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
巴中市旅游局,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共18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40项,其中:
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9项。
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行
政
法
规
1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205号
1996.10.15
(2001.12.11修订)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263号
1999.5.14
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第354号
2002.5.27
地方性法规
4
四川省旅游条例
四川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11.1
部
门
规
章
5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
第1号
1990.3.1
6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1.10.1
7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
第2号
1995.1.1
8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
第3号
1995.1.1
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
第7号
1997.3.27
10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1998.5.15
11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2000.10.26
12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
2001.5.15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部
门
规
章
13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
2001.12.27
(2005.6.3修订)
14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
2001.12.27
15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旅游局令第22号
2005.7.3
16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2005.8.5
政
府
规
章
17
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川省政府令
第123号
1999.4.20
18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令
第147号
2001.5.1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许可
(共1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行业管理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政
处罚
(共39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
处罚
(共39项)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4、旅行社组织旅游,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的答复》(国法函[2002]32号)解释,“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责任保险”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项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6、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五项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项
8、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9、旅行社无理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单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并且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到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1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4、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6、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并且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1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并且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二项
20、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21、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22、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三)通报批评;(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五)责令辞职;(六)辞退、解聘。
法律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23、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24、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五项
25、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项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26、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七项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三)通报批评;(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五)责令辞职;(六)辞退、解聘。
法律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27、未经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已经评定的,违规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8、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29、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未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旅行社门市设立分支机构,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30、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罚款、暂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三)通报批评;(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五)责令辞职;(六)辞退、解聘。
法律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31、旅行社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32、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
33、旅行社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
34、旅行社因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八条
类别
行政执法职权
承担执法任
务的机构或
执法岗位
相应的
法律责任
行政
处罚
(共39项)
35、旅行社向未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九条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三)通报批评;(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五)责令辞职;(六)辞退、解聘。
法律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36、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条
37、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
行业管理科
旅游执法支队
38、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