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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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一.docx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一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一)

1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

1.1额定容量为10MW及以上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应设水喷雾、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新建或扩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火灾初期发出警报,能进行火灾的集中监视及消防装置的远方和现场启动。

1.2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防火阀),当发电机着火时应自动关闭。

1.3当发电机失火时,为了迅速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与系统解列,并立即用固定的灭火装置灭火。

如果没有固定的灭火装置或灭火装置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应利用一切灭火设备来及时灭火,但不得用泡沫灭火器或用干砂灭火。

当地面上有油类着火时,可使用干砂灭火,但注意不使干砂落到发电机或励磁机的轴承上。

1.4电动机的基础,其外围与建筑物或其他设备之间应留出净距不少于1m的通道。

电动机与墙壁之间,或成列装设的电动机,当一侧已有通道时,则另一侧的净距可不少于0.3m。

电动机与低压配电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1m。

1.5当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尽可能把电动机出入通风口关闭,然后才可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及干砂灭火。

无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时,可用消火栓连接喷雾水枪灭火。

1.6扑灭同期调相机燃烧方法同1.3条。

2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2.1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在运行中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

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2.2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组开始起动时,无论有无充氢气,轴封油都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或氢气充入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起火。

2.3氢冷发电机运行时,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定期(每周一次)从排烟机出口和主油箱顶取样(漏氢增大时应随时取样检查),监视含氢量是否超过制造厂规定(无制造厂规定的按2%)。

如超过则应查明原因并予消除。

2.4密封油系统应运行可靠,并设自动投入双电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联动装置,备用泵(直流泵)必须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应定期校验。

两泵电源线应用埋线管或外露部分用耐燃材料外包。

2.5氢冷发电机密封油箱应设置火灾检测和水喷雾灭火设施。

2.6在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上不论进行动火作业还是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都必须断开氢气系统,并与运行系统有明确的断开点。

充氢侧加装法兰短管,并加装金属盲(堵)板。

2.7动火前或检修试验前,应对检修设备和管道用氮气或其他隋性气体吹洗置换。

在置换过程中应有专职人员定期取样,分析混合气体的成分。

取样点应选在排出母管和气体不易流动的死区。

取样前先放气1~2min,以排出管内余气。

氮气置换时,氮气中含氧量不得超过3%。

置换结束后,系统内混合气体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分析合格,并应有二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监测。

2.8气体介质的置换避免在起动、并列过程中进行。

氢气置换过程中不得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拆卸螺丝等检修工作。

2.9机组漏氢量实测计算每月进行一次,用以考核漏氢水平。

2.10设备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携带式可燃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2.11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烤烘。

2.12不得在室内排放氢气。

2.13放空管。

(1)放空管出口应在远离明火作业的安全地区。

若室内放空管出口近屋顶,应高出屋顶2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m以上,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2)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和排污管的措施。

(3)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

放空阀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2.14氢气管道。

(1)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2)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非燃物体将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

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3)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基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

(5)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非燃材料填塞。

(6)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7)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

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2.15氢气瓶使用。

(1)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燃、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的间距不应小于8m。

(3)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4)氢气瓶与空调设备、空气压缩机和通内设备等吸风品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2.16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长直接排入虹吸井内。

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铜找漏。

2.17防止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失火事故的措施按原水利电力部(87)电生字第8号文关于转发“防止国产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事故技术措施”的通知执行。

2.18当氢冷发电机失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使发电机解列停机,并使用固定的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机旁应设置大中型二氢化碳或1211灭火装置作灭火备用。

2.19由于漏氢而着火时,首先应断绝氢源或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

2.20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

2.21制氢站(供氢站)宜布置于厂区连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2.22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

制氢站(供氢站)储氢罐周围(距10m处)应设有围墙。

如条件不允许时,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需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2.23制氢站(供氢站)屋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

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2.24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向安全地带。

室内排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2.25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屋顶最高部位,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

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助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

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2.26每周应对制氢站(供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不得超过1%。

2.27一般氢气化验室不得设在生产氢气的场合。

如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则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2.28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

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m。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1m以上。

2.29制氢站(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

电线应穿密封金属套管,并经气密试验检查合格。

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话电铃应安装在室外。

2.30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必须使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

2.31制氢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

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按各单位“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3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3.1变压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时,宜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缺水地区的变电所及一般变电所宜用固定的1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均应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水喷雾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使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5m

63kV6m

110kV8m

220~500kV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3若防火距离不能满足3.2条的规定时,应设置防火隔墙。

防火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

防火隔墙高度与宽度,应考虑变压器火灾时对周围建筑物损坏的影响。

(2)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必须有不少于1m的散热空间。

(3)防火隔墙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3.4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

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

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

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3.5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3.6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

火灾时,送风系统应停用。

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

3.7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m。

3.8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3.9互感器如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4电缆

4.1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

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4.2涂料、堵料必需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

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4.3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4.4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4.5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防火隔段。

4.6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4.7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4.8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4.9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4.10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4.11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4.12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4.13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

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4.14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6-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5酸性蓄电池室

5.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

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5.2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5.3蓄电池应装置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

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5.4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

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5.5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

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5.6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5.7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5.8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5.9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的电源。

6其他电气设备

6.1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

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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